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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7014T/2021-20776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1-07-26
主题分类: 公路 发文字号: 绍政办发〔2021〕16号
有效性: 有效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和绍兴市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7-26 17:30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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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图解
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图解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绍兴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和《绍兴市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0日



绍兴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全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管理和分级响应程序,依法、科学、及时、有效实施应急处置,最大程度减少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公路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绍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工作。发生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按照相关预案处置。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的原则。

1.5 事故分级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

1.5.1 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下同),或100人以上重伤的;

(2)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3)事态发展严重,产生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定为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

1.5.2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

(2)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3)省政府认定为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

1.5.3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

(2)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3)市政府认定为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

1.5.4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的;

(2)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3)事故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

上述有关数值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市级指挥机构、县级指挥机构和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应急组织组成。

2.1 市级指挥机构

发生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道路交通事故,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立即转为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1.1 市指挥部组成及主要职责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时,市指挥部指挥长由市长担任,分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发生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时,市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和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市指挥部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市民宗局、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广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综合执法局、市气象局、绍兴电力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绍兴银保监分局和事发地县级政府等负责人组成。可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增加其他市级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市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

(2)组织、指挥和协调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物资、装备、器材及相关设施等。

(4)协调市级有关单位、驻绍部队和武警部队、省驻绍单位参与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行动。

(5)负责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

2.1.2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负责指导、协调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2)市民宗局:负责指导、协调涉及宗教并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市经信局:负责配合参与涉及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协调涉及教育系统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5)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警戒、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组织协调道路交通事故的成因调查处置工作;参加事故抢险和人员搜救等工作。

(6)市民政局:负责对经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群众,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帮助其渡过难关;指导、协调县级民政部门做好遇难人员遗体火化工作。

(7)市财政局:负责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统一原则,将应由市财政保障的开展应急工作所确需资金纳入市级相关部门预算,并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8)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配合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提供有关技术支撑,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治理。

(9)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道路交通事故次生环境事件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指导、协调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措施。

(10)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全市普通国省道公路运行监测,组织、协调公路抢修及保通工作;配合做好事发地公路现场清理和本市行政区域内营运客货车辆较大以上事故善后处置等工作;配合做好紧急物资和抢险救援人员的运输工作;指导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合理调整紧急状态下的客货运输。

(11)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协助、配合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2)市文广旅游局:负责配合做好旅行社包车或旅行社组织的团队游客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事故相关人员的住宿。

(13)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相关伤病员救治等紧急医学救援和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协调调动全市医疗卫生资源,并给予指导。

(14)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应急管理部门和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15)市综合执法局:负责指导市政公用、市容环卫等单位及时清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指导做好城市道路的应急处置、抢险抢修等工作。

(16)市气象局:负责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17)绍兴电力局:负责做好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组织、协调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电网设施设备故障的应急处置工作。

(18)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指挥起火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道路交通事故施救和人员搜救等工作;参与起火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

(19)绍兴银保监分局: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承保保险公司及时做好查勘理赔工作。

(20)事发地县级政府:组织先期处置,负责辖区内事故现场人员疏散安置、社会救援力量支援、后勤保障等工作;参与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和评估。

(21)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1.3 现场指挥部

市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和救援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指挥部任命。现场指挥部具体执行市指挥部下达的工作任务,负责提出应急处置的具体措施和建议,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的现场组织、协调、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一般就近设立,根据应急处置需要也可设在事发区域或者事发地政府有关应急指挥场所。

2.1.4 应急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设立应急救援、事故调查、伤员救治、信息发布及善后处理等应急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各应急工作组组长由现场指挥部指挥长任命。

2.1.5 专家组

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和救援需要,成立事故应对专家组,由道路、车辆、环境、应急救援等方面专家组成,主要承担研判重要信息、提供技术支撑、辅助市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决策部署、参与事故处置的事后评估等工作。

2.2 区、县(市)指挥机构

区、县(市)政府是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参照本预案应急组织体系的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和现场救援工作。

2.3 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应急组织

道路交通运输企业是交通安全应急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落实预防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配备应急物资,做好事故应对工作。

3 预防与预警

3.1 预防

市、县两级政府要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挂牌治理工作机制。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行业监管职责,定期排查安全隐患,评估安全风险,完善风险防控措施;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加大对车辆、驾驶员等的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力度。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建立信息交流机制,加强信息汇总和分析研判,利用大数据手段对收集的信息进行评估,并视情组织专家咨询和部门会商。

3.2 预警

公安机关情报指挥中心、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可能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后,要确定预警区域、影响范围,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市、县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发布道路交通事故预警信息;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应对方案,通知预警区域内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区、县(市)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在接到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和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市公安局及相关单位要及时汇总分析事故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人员进行会商评估,并根据可能发生事故的严重情况,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根据事故等级,按照法律法规和上级公安机关重大信息报告制度规定的时限要求,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报告本级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主动向事发地公安机关和相关主管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为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4.2 先期处置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事发地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1.立即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区域;视情调用直升机、无人机或其他专业设备观察、探测现场事态。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和次生事故发生。

2.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上级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4.3 应急响应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市级应急响应分为I级、Ⅱ级、Ⅲ级3个等级。

4.3.1 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时,市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领导、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事故应急救援行动的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开展现场抢险救援工作;组织专家研究应急救援方案及措施,组织专业力量实施应急排险;视情协调驻绍部队和武警部队实施增援;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相关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参与现场应急处置行动的相关单位,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

4.3.2 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时,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省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紧急情况下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市指挥部也可先行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建议省指挥部启动省Ⅱ级应急响应。市指挥部在省政府及相关部门指导下,负责事故应急处置,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市政府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指导救援,组织专家研究应急救援方案及措施,组织专业力量实施应急排险,防止事故升级和次生灾害事故发生;全力配合省级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救援;在事故处置过程中,及时向上级报告有关情况。

4.3.3 Ⅰ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时,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省指挥部)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紧急情况下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市指挥部也可先行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并建议省指挥部启动省Ⅰ级应急响应。市政府主要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市指挥部在国务院及相关部委、省政府指导下,负责事故应急处置,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接配合省、国家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救援,视情调用救援直升机;在事故处置过程中,及时向上级报告有关情况。

4.4 信息发布

县级以上政府或其设立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在上级宣传部门指导下,按照权限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发布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第一时间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政府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5 响应终止

当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和隐患已经消除,或事故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已经基本消除,无继发可能时,按照应急响应启动级别,由省指挥部、市指挥部宣布终止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组织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征用物资补偿、应急救援队伍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5.2 应急救助

事发地县级政府应当制定救助方案,明确应急管理、财政、民政、人力社保、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的救助职责和受害人员申请救助的程序,确保事故发生后救助工作及时到位。

5.3 调查评估

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应急管理等部门,遵循事故处理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规定及时开展事故深度调查,加强事故统计分析和事故预防对策研究。

特别重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由省级以上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市、县政府积极配合;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由市政府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由事发地县级政府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

5.4 保险理赔

相关保险机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程序及时开展查勘理赔工作。

5.5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事故当事人相关政策并出具相关文书。符合垫付情形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人身伤亡的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丧葬费用。

5.6 激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褒扬激励。对在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瞒报、谎报、迟报、漏报重要情况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事故救援、消防救援、恶劣天气路面抢险、医疗救治等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建设,完善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各区、县(市)政府要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6.2 物资装备保障

市级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物资装备保障制度,确保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救援和抢险工程装备、应急物资装备可及时调拨,满足受害群众生活物资需求。各区、县(市)政府要加强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进一步整合应急救援资源。

6.3 资金保障

市、县两级政府要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将道路交通安全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纳入相关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6.4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要求,落实医疗卫生应急各项保障措施。

6.5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后,事发地县级政府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空中)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市级有关部门要明确本部门应急救援专用车辆,以便及时赶赴事故现场。

6.6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县两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信息平台和数据库,完善应急救援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及时组织有关通信运营企业,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

6.7 治安维护

各地公安机关要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要求或事故现场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实施重要区域的治安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

6.8 科技支撑

市、县两级政府要充分发挥交通安全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作用,研究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救援技术和装备,提高技术保障水平。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修订

各区、县(市)应当根据本预案和当地实际,修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当道路交通事故相关法律法规修改,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出现新问题、新情况时,应当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2 宣传和培训

各级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预案和事故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和应对能力。加强应急救援培训,将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纳入交通安全培训内容。

7.3 应急演练

市公安局要适时组织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演练。各区、县(市)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并及时进行分析评估,不断提高实战处置能力。

7.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处置重特大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绍政办发〔2006〕2号)同时废止。


绍兴市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上下联动、反应灵敏、处置有力的绍兴市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机制,预防和处置高速公路突发事件,推进“平安绍兴”建设,创建文明、畅通、平安的高速公路。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公路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绍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已经开通运行的高速公路上,跨高速公路所在区、县(市)或超出事发地县级政府处置能力,需要有关部门共同实施救援和处置的突发事件。在高速公路上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有明确适用的专项应急预案的,以其专项应急预案为主,结合本预案实施。

1.4 工作原则

1.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理念,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开展应急救援、事件处置、善后工作。

3.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落实预防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各项措施,建立健全高速公路突发事件风险治理、灵敏反应、快速处置、日常应急管理评估机制,做好应对突发事件各项准备工作,做到常抓不懈、常备不懈,防患于未然。

4.整合资源,实战应用。做好资源共享、互联互通和实战应用工作。完善绍兴市高速公路联合指挥作战平台,各相关部门的科技设备和信息资源接入作战平台。

5.管处并重,高效联动。加强以属地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加强物资、车辆和装备等应急救援力量储备;加强日常管理、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增强预防化解各类重大风险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2 事件分级

根据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涉及范围等,分为四个等级。

2.1 特别重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Ⅰ级)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Ⅰ级):

1.因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路基坍陷、桥梁毁损或形成路阻,经抢修48小时无法恢复通车的;

2.运输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质的车辆发生泄漏或者其他道路交通事故引发不稳定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和损失,致使高速公路遭受破坏,造成高速公路中断通行48小时以上的;

3.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下同),或100人以上重伤的;

4.发生恐怖袭击事件、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高速公路运营安全,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5.在高速公路上发生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2.2 重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Ⅱ级)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Ⅱ级):

1.因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路基坍陷、桥梁毁损或形成路阻,经抢修24小时无法恢复通车的;

2.运输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质的车辆发生泄漏或者其他道路交通事故引发不稳定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和损失,致使高速公路遭受破坏,造成高速公路中断通行24小时以上的;

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的;

4.发生恐怖袭击事件、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高速公路运营安全,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5.在高速公路上发生的其他重大突发事件。

2.3 较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Ⅲ级)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Ⅲ级):

1.因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路基坍陷、桥梁毁损或形成路阻,经抢修12小时无法恢复通车的;

2.运输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质的车辆发生泄漏或者其他道路交通事故引发不稳定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和损失,致使高速公路遭受破坏,造成高速公路中断通行12小时以上的;

3.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的;

4.发生恐怖袭击事件、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高速公路运营安全,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和损失的;

5.在高速公路上发生的其他较大突发事件。

2.4 一般高速公路突发事件(Ⅳ级)

1.因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路基坍陷、桥梁毁损或形成路阻,经抢修12小时内可以恢复通车的;

2.运输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质的车辆发生泄漏或者其他道路交通事故引发不稳定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和损失,致使高速公路遭受破坏,造成高速公路中断通行,12小时内可以恢复通车的;

3.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中毒)的;

4.发生影响高速公路运营安全,短时间难以恢复正常秩序的恐怖袭击事件、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等;

5.在高速公路上发生的其他一般突发事件。

上述有关数值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 应急处置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市应急指挥机构

3.1.1 市高速应急指挥部

成立绍兴市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高速应急指挥部”),市高速应急指挥部设在市公安局。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时,市高速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分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发生较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时,市高速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和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市高速应急指挥部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事发地县级政府和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等分管负责人组成。可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增加其他市级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市高速应急指挥部职责:统一指挥全市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负责本预案分级启动、响应与终止;作出救援行动决策,下达命令和进行监督;指挥、协调有关单位调度应急力量、储备物资、交通工具及相关设备参加救援处置行动;执行上级指令,向上级报告事件信息、准备采取的重大措施和相关处置情况等;必要时请求上级给予支援;研究、解决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3.1.2市高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负责组织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会同市外办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理境外媒体的采访工作;协助做好社会舆情引导与监控等工作。

(2)市发改委:负责有关物资和能源应急供应的保障工作。

(3)市经信局:负责协调全市通信行业应急处置通信保障。

(4)市公安局:遇到突发事件时,先期组织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及时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按照程序发布高速公路路况信息,做好提醒引导;组织协调道路交通事故的成因调查处置工作;参加事故抢险和人员搜救等工作;会同应急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高速公路经营公司制定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演练方案,组织配合应急演练。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伤亡人员救援救济工作。

(5)市民政局:负责因伤亡引起生活困难家庭的生活救济等工作,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6)市财政局:负责按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政策规定垫付或拨付相关费用。

(7)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指导开展高速公路沿线地质灾害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

(8)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事故现场周边区域环境检测和实时报告;对危险化学品及事故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的处置提出建议,并协调、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置。

(9)市交通运输局:参与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及时开辟应急通道,确保抢险人员和车辆优先通行。下属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队遇到突发事件时,协助做好交通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在发生重大路产损坏的突发事件时,进行现场勘查;督促高速公路经营公司做好安全维护和警示工作;协同高速公路经营公司和相关部门研究修复工作,并督促修复。

(10)市商务局:配合开展重要生活必需应急供应工作。

(11)市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开展现场伤员救护及转运,并统计救治人员情况。必要时邀请省级医疗专家进行会诊和技术指导,保证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减少人员伤亡。指导、审核医疗机构按规定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垫付抢救费用。

(12)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协调高速公路较大以上安全生产类、危险化学品事件、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处置;建立高速公路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受市政府委派,组织、参与高速公路相关突发事件的调查与处置;综合协调高速公路预案演练和指导监督工作。

(13)市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等气象保障服务,为处置高速公路突发事件提供气象依据和建议。协助做好气象信息数据接入联合作战平台。

(14)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应急抢险救援,开展现场火灾扑救,降低事故发生燃烧或引发爆炸的可能性;开展以抢救人员生命、解救被困人员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对伴随有危险化学品泄漏、燃烧或爆炸等事故,按照化学灾害事故处置程序开展抢险救援行动。

(15)各高速公路经营公司:遇到突发事件时,快速组织调度充足的应急救援力量和车辆前往处置并做好预警工作;根据指令积极主动做好进口管控、主线分流和交通疏导等工作;及时准确向社会提示交通管制信息;组织落实市高速应急指挥部和市高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求的其他工作;将视频监控、卡口和巡查、清障施救等车辆GPS统一接入联合作战平台;做好路面设施设备电力供应和保障。

3.2日常办事机构

市高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高速交警支队,负责日常工作。市公安局高速交警支队支队长任办公室主任。

市高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本预案的应急演练工作,制定全市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演练计划并督促落实;受理并上报高速公路突发事件信息;向市高速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分级响应的建议,并做好预案分级响应的前期准备和处置工作;统计分析、总结评估高速公路突发事件规律、特点,为积极预防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和修订完善本预案提供科学依据;完成市高速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3.3 现场指挥部

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涉及范围和应急救援、处置行动需要,事发地高速应急指挥机构要迅速派出工作组,快速调度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应急处置队伍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应急指挥机构总指挥担任或总指挥指派。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成员单位接到指令后,立即调派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处置工作。

一般高速公路突发事件(Ⅳ级)发生后,由事发地县级高速应急指挥部负责设立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和处置行动。市高速应急指挥部视情派员指导。

较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Ⅲ级)发生后,由市高速应急指挥部负责设立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和处置行动。现场指挥部设立前,由事发地县级高速应急指挥部先期组织实施救援处置行动。

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发生后,市高速应急指挥部负责设立现场指挥部,由市高速应急指挥部负责人和事发地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等组成,指挥长由市高速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担任或指派。现场指挥部设立前,由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先期组织实施救援处置行动。

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制定具体应急救援行动方案,及时掌握现场情况,适时调整救援方案和力量调配,做出决策,下达指令;统一指挥协调各部门协同作战,组织各类物资装备供应,检查督促救援任务完成情况;保持与高速应急指挥部的联络,及时报告人员伤亡、危险化学品泄漏、经济损失和现场处置等情况,并做好信息续报工作;根据上级高速应急指挥机构的指示,组织开展善后处理工作;负责现场处置工作全过程的总结点评。

3.4 现场应急行动组

高速应急指挥部根据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实际需要,视情建立若干行动组。行动组按照分工开展应急救援。

综合指挥组:负责传达落实高速应急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指示,收集事故处置信息,协调其他工作组开展工作。

事故救援组:负责组织事故现场的人员搜救、险情排除和危险化学品处置等具体应急处置工作。

医疗救护组:负责对受伤人员实施抢救和医护工作,协调有关药品、医疗器具的紧急调配。

危险化学品处置组: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和评估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环境保护组:负责突发事件现场环境的监测、评估和指导处置工作。

治安保卫组:负责事故现场安全保卫和秩序维护,协助做好人员疏散工作。

专家咨询组:负责指导救援方案的制定,为指挥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事故调查组: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定,负责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宣传报道组:负责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及处置情况的新闻发布材料起草,协调新闻记者的采访。

后勤保障组:负责应急救援力量的交通、通信和生活等后勤保障工作。

3.5 区、县(市)应急指挥机构

区、县(市)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明确工作职责,统一组织指挥本区域内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处置行动。

4 预防与预警

4.1 预防机制

市、县两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高速公路突发事件预防工作机制,强化联勤联动、路面巡查、警情预防、快速处置和信息研判等工作,努力消除安全隐患,从源头上防止事故发生。

市高速应急指挥部要督促指导高速公路相关管理部门做好日常应急管理工作,对可能引发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隐患和苗头,做到早发现、早通报、早解决。

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加强联动,对高速公路事故多发地段和交通违法行为加大整治力度。

高速公路经营公司要根据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做好常用分流点和临时卡点的科技预警系统建设。

4.2 预警体系

各地要进一步整合道路交通检测、监控技术装备资源,完善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平台,实现公安、交通运输、气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间的信息互通,逐步形成完善的预警工作体系。

高速公路应急救援中心要充分发挥高速公路突发事件预防、预警信息骨干作用,努力做好接警处警、信息反馈和上报下传工作。

高速公路监控中心、高速公路观察点、高速公路值班巡逻人员等要建立信息互通机制,确保信息真实畅通。

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在接到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及时上报市高速应急指挥部。市高速应急指挥部及相关单位要及时汇总分析事件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人员进行会商评估,并根据可能发生事件的严重情况,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根据事故等级,按照法律法规和上级公安机关重大信息报告制度规定的时限要求,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报告本级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主动向事发地公安机关和相关主管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为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5.2 先期救援

遇到突发事件时,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要立即派员到达事发现场,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统一指挥医疗、消防、交通运输部门和高速公路经营公司等按照职责立即采取措施,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按要求及时报告。

5.3 应急响应

5.3.1 特别重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Ⅰ级)、重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Ⅱ级)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本预案和有关区、县(市)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必须响应。

5.3.2 较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Ⅲ级)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启动本预案响应。

5.3.3 一般高速公路突发事件(Ⅳ级)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一般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启动相关区、县(市)应急预案响应,本预案视情响应。

5.4 响应程序

1.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原则,由市、县两级高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件达到或可能达到的严重程度,分别向本级高速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由本级高速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应急响应。

2.接到高速公路突发事件报告后,发生Ⅳ级事件的,由事发地县级高速应急指挥部视情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加强与事发地政府、市高速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市高速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发展,做好应急准备,必要时给予应急救援指导和支持。当事态向Ⅲ级以上发展或已经发生Ⅲ级以上事件的,事发地县级高速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市高速应急指挥部报告,请求扩大救援,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在上级应急指挥、救援到达前,做好应急救援处置前期工作。

3.发生Ⅲ级以上事件或事态发展有向Ⅲ级以上发展趋势的,市高速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总指挥或总指挥指派人员、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事发地县级高速应急指挥部负责人、专家迅速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4.事发地县级政府、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和预案要求,积极做好相关工作。根据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情况,需要其他专业机构或社会力量增援的,由对应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调度。

5.发生Ⅱ级以上事件或事态发展超过市级处置能力的,市高速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报告省政府,请求扩大救援,启动相应应急响应。

5.5 现场紧急处置

1.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必须加强个人安全防护。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采取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出事故现场的管理程序。

2.在医疗人员到达现场前,事先到达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力量视情按照救护操作规程,对伤情危急的伤员进行止血、包扎等紧急处置。急救、医疗人员到达现场后,由急救、医疗人员组织开展对事故伤亡人员的紧急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必要时,及时协调有关医疗救护专家、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组织现场卫生防疫有关工作。公安部门积极协助运送伤员,必要时可征用过往车辆。

3.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赶赴现场后,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分流车辆,疏导交通,保护现场痕迹物证,固定相关证据。

4.消防救援部门负责破拆车辆,解救因车辆颠覆、变形被困于车内的人员;扑灭现场火灾,阻止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爆炸。

5.公安其他部门警力负责做好现场治安秩序维护和人员的疏散工作。

6.遇有车辆坠江(河、湖)等事故,事发地政府和交通海事部门负责或调集专业人员、工具进行营救、打捞。

7.发生或可能发生危险化学品爆燃、有毒气体泄漏的,事发地政府要组织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第一时间组织危险化学品爆燃、有毒气体泄漏影响范围内的沿线群众紧急疏散撤离,防止事故扩大蔓延和造成其他人员伤亡。

5.6 信息发布

新闻宣传部门按照突发事件新闻发布有关应急预案组织实施。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应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原则,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向社会公开事件信息,保障公民知情权,并有效引导舆情。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发表电视讲话,通报有关情况。

5.7 应急响应终止

现场人员、车辆施救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修复受损交通设施,恢复正常交通秩序。对一时难以排除的隐患,应及时采取借道通行或改道分流等措施恢复道路交通。

当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指挥部将信息报高速应急指挥部。由高速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6 后期处置

6.1 事件调查

1.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组织实施。

2.调查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调查处理,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

3.对高速公路突发事件中暴露出的有关问题,事发地县级政府、参与事故处置的市级部门应提出整改措施,尽快消除隐患,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6.2 善后处置

1.市高速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市级有关部门、事发地县级政府及时开展对事故伤亡人员的救治和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恢复社会秩序。

2.保险公司应在事发地政府的协调下,及时开展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理赔工作。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保障

市经信局负责协调电信、移动、联通等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过程中的通信保障工作。

7.2 资金保障

处置高速公路突发事件所需资金保障,按照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有关预案组织实施。

7.3 力量和装备保障

各地应根据本地区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特点,确定由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专门应急力量,明确分工、联络方式以及应急设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保证应急状态下的迅速调用。

高速公路经营公司应当加强应急物资、装备、车辆、人员等物资力量的配备和储备,确保能高效、快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7.4 技术储备与保障

高速公路经营公司要积极开展技术创新和课题研究,优化高速公路监控视频系统、沿线高架桥安全防范系统、雾区自动化检测和智能化控制系统、预警提醒系统和隧道自动报警系统等方面技术开发、研究和应用,加强技术力量储备,高效应对高速公路突发事件。

8 宣传、培训和演练

8.1 宣传教育

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信、微博等媒体,广泛宣传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道路交通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提高公众守法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8.2 培训演练

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预案和市高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制定的演练计划开展演练,并对应急队伍进行技能培训。

9 监督管理

9.1 奖励

对在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和处置行动中反应迅速、表现突出、处置果断、决策正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褒扬激励。

9.2 责任追究

因玩忽职守、贻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0 附则

10.1 名词解释

其他“特别严重”“严重”“较严重”“一般”的突发事件是指:客运车辆翻、撞、烧和坠河等造成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涉及警卫对象、外宾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其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经济损失、重大社会影响等高速公路突发事件。

10.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公安局牵头制订,根据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及时修订完善。

区、县(市)政府要建立、调整、完善所辖区域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向市高速应急指挥部备案。

10.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绍政办发〔2012〕176号)同时废止。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机关事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