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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5107A/2020-21427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浙江省体育局 公开日期: 2020-12-23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字号: 浙体经〔2020〕320号
有效性: 225

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场所信用监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27 11:05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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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体育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省体育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游泳场所信用监管机制,我局制定了《浙江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场所信用监管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体育局

2020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场所信用监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场所行政许可和行政监管等信用信息管理,构建体育领域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 号)、《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3号)、《浙江省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构建工作方案》(浙发改信用〔2019〕313号)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体育总局令第17号)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场所,被评价主体为经营该游泳场所的个体工商户或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公正、客观、科学”原则,运用公共信用数据、行业信用数据和市场主体自主报送的数据,按照公开的指标、算法和程序,对市场主体信用状况进行量化,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管理手段。

第四条 省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全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场所信用评价,制定发布全省统一的行业信用评价方法、标准和指标体系,建设省级行业信用监管平台,依据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市、县(市、区)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及时归集、上报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所需的信用数据,依申请对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复核,负责辖区内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以及公共信用产品和行业信用产品的落地应用。

第五条 省级体育行政部门与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共享行业信用信息,通过“信用浙江”网和省体育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定期发布或更新全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场所相关信用信息。

第二章  信用评价

第六条 浙江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场所信用评价结果总分为1000分,根据指标的重要性,参照行业内相关权重配置规则,应用专家打分法,对各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确定权重。其中,省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对应的权重分值为300分,行业信用监管评价结果对应的权重分值为700分,其中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等3个一级指标对应的权重分值分别为200分、300分和200分。

第七条 评价结果等级分为A(优秀)、B(良好)、C(中等)、D(较差)、E(差)5类。参评主体的信用900 分及以上为 A 级(优秀)企业、800 分(含)-900 分为 B级(良好)企业、700 分(含)-800 分为 C 级(中等)企业、600 分(含)-700 分 D 级(较差)企业、600 分以下为 E 级(差)企业。

第三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八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依据各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将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双随机”抽查监管事项,对于行业信用评价为A级的市场主体,抽查比例设置为5%;对于行业信用评价为B级的市场主体,抽查比例设置为8%;对于行业信用评价为C级的市场主体,抽查比例设置为20%;对于行业信用评价为D级的市场主体,抽查比例设置为70%;对于行业信用评价为E级市场主体,抽查比例设置为100%。

第九条 对于A级和B级市场主体,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性措施:

(一)在其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提供便捷服务,在同等条件下予以积极支持;

(二)优先安排相关专项资金或者其他资金补助;

(三)优先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四)优先利用“信用浙江”网或其他相关政府信用信息服务网站开展宣传;

(五)在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有关表彰奖励活动中,优先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

(六)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第十条 对于D级和E级市场主体,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惩戒性措施:

(一)约谈该市场主体负责人;

(二)重点审查相关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加大检查力度;

(三)限制或取消其参加政府招投标和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承接政府授权或委托事项、获取专项资金资助和政策扶持等;

(四)利用“信用浙江”网或其他相关政府信用信息服务网站进行信用预警公示;

(五)限制参加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

(六)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第四章 权益保护

第十一条 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相关主体,可向所在市、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市、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市场主体异议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用数据核查,核查情况比较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处理期限,但累计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市、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将核查结果报送至省级体育行政部门,经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复核后,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复核数据及时进行评价结果调整,将复核结果告知市场主体,并采取措施恢复信誉,消除不良影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

浙江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场所信用监管评价指标模型

一、定义

本模型的评价对象为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场所,被评价主体为该游泳场所的运营个体工商户或企业(经营范围含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字样,并获得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资质),不包含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评价框架设置

以省企业公共信用评价结果为基础,结合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等要素,刻画游泳场所的信用形象。

三、指标权重设置

根据指标的重要性,参照行业内相关权重配置规则,应用专家打分法,对各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确定权重。其中,省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对应的权重分值为300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等3个一级指标对应的权重分值分别为200分、300分、和200分。详见下表:

序号

一级指标项

权重1

二级指

标项

权重2

说明

数据来源

一、省公共信用评价(300分)

1

公共信用评价

300

基本信息

300

包括分支机构及主要人员信息、年度报告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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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财税

包括纳税遵从信息、金融信息等。

管治能力

包括产品质量信息、安全生产信息、环境保护信息等。

遵纪守法

包括公用事业信息、信用承诺信息、行政管理信息、司法处理信息、严重失信黑名单信息等。

社会责任

包括社保缴纳信息、慈善捐赠信息、行政奖励信息、红名单信息等。

二、行业信用监管评价(700分)

1

许可证

200

经营年限

50

经营年限3年以下得15;经营年限3年(包括3年)以上但未到8年得30;经营年限8年以上(包括8年)得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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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体育

指导员

50

持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国家资格证书上岗得50。

救助人员

100

持游泳救生员国家资格证书上岗得50,人数按国家标准配备得50。

2

行政

检查

300

即时检查

双随机检查

300

1.经营企业未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100);

2.经营企业未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的(-100);

3.经营企业未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未能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的(-100);

4.经营企业未在经营期间配备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未持证上岗,并未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200);

5.救助人员冒名顶替的(-200);

6.救生设备未按规定配备齐全的(-100);

7.室外人工游泳池在气象、水文等环境条件有可能出现危及游泳者安全情况时,未采取预警、临时关闭等安全措施的(-100);

8.经营企业在游泳场所出售含酒精饮料的(-100);

9.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执行游泳者健康承诺制度的(-50);

10.经营企业对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拒绝、阻挠,不予以配合的(-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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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行政

处罚

200

行政处罚

200

1.经营企业未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的(-100),处以1万元至2万元罚款的(-200);

2.经营企业未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的(-100),处以1万元至2万元罚款的(-200);

3.经营企业未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未能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的(-100),处以1万元至2万元罚款的(-200);

4.经营企业未在经营期间配备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未持证上岗、未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的(-100),处以1万元至2万元罚款的(-200);

5.经营企业对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拒绝、阻挠,不予以配合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的(-200)。

6.救助人员冒名顶替的。处以3千元以下罚款的(-100),处以3千元至5千元罚款的(-200);

7.室外人工游泳池在气象、水文等环境条件有可能出现危及游泳者安全情况时,未采取预警、临时关闭等安全措施的。。处以3千元以下罚款的(-100),处以3千元至5千元罚款的(-200);

8.经营企业在游泳场所出售含酒精饮料的。处以1千元至1千5百元罚款的(-100),处以1千5百元元至2千元罚款的(-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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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体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