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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7225A/2021-21493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公开日期: 2021-08-27
主题分类: 行政事务 发文字号: 绍市自然资规发〔2021〕18号

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绍兴市
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30 14:05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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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局各处室、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自然资源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现将《绍兴市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8月27日

绍兴市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

衔接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保障我市自然资源部门向司法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依法惩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等规定,结合《绍兴市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工作实施方案》《绍兴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规范》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实时反映执法情况、案件移送、联合办案、互通办案数据等信息共享机制,切实推进衔接工作制度化、常态化。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包括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林业部门)实施的行政执法以及相关组织受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林业部门)委托实施的行政执法。

第二章  案件移送和法律监督

第四条自然资源行政执法部门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并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清单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第五条 自然资源行政执法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实施行政执法的主体合法、程序合法;

(二)有合法证据证明有涉嫌犯罪的事实发生。

第六条 自然资源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必须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自然资源行政执法部门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易腐烂、变质等不宜或者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留取证据;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依法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

第七条 在处理应当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时,应指定2名以上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承办人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逐级报执法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本机关负责人审批。

自然资源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本机关负责人应当分别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移送或者不移送的审核意见、作出移送或者不移送的审批决定;有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形的,应当立即通报有管辖权的相关国家机关。决定移送的,承办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移送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第八条 自然资源行政执法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一)案件移送书,载明移送机关名称、涉嫌犯罪罪名及主要依据、案件主办人及联系方式等。案件移送书应当附移送材料清单,并加盖公章;

(二)案件调查报告,载明案件来源、查获情况、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和涉嫌犯罪的相关法律依据,处理建议等;

(三)涉案物品清单;载明涉案物品的名称、数量、特征、存放地等事项,并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现场笔录等表明涉案物品来源的相关法律文书等材料;

(四)附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专业性较强的问题,需附专家组意见;

(五)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认定意见、 责令整改通知书等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六)对有关违法行为已经作出或者五年内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文书和材料。

(七)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第九条 对接受案件机关提出的补充材料要求,自然资源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补充完毕并及时将调查结果反馈给受案机关,但因检验或者鉴定需要较长时间的除外。因客观原因无法补正的,自然资源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向接受案件机关作出说明。

第十条 自然资源行政执法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时,发现违法行为明显涉嫌犯罪的,或者犯罪嫌疑人有可能逃匿、销毁证据、转移 或者隐匿涉案财物的,应当立即以电话或者其他方式通报公安机关,同时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并在24小时内补办移送手续。

第十一条 自然资源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直接送达接受案件机关,但因交通不便等原因无法直接送达的可以采用邮寄方式送达。

第十二条 自然资源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配合司法机关做好对涉案物品的调取、保管、维护、使用、鉴定及办案调用等工作。

第十三条 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 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 其他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但因检验或者鉴定需 要较长时间的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四条 自然资源行政执法部门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核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第十五条 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依法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自然资源行政执法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七条 上级自然资源部门可以对下级自然资源部门办理的案件进行督查,发现应当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未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追究的,应当予以纠正,并启动倒查,依照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八条 在履行自然资源监督管理职责方面存在违法、不当情形,收到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的,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反馈提出建议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必要时,自然资源法制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服务和指导。

第三章  信息共享

第十九条  2021年8月1日起,所有行政处罚案件严格按照“应上尽上”的原则,在省统一行政处罚办案系统,实现线上线下同步运行,确保省统一行政处罚办案系统办案率、应用率100%。各行政执法单位在组织开展日常监管(巡查检查)、双随机抽查、举报投诉核查以及专项整治、单位联合等执法活动时,使用“浙政钉”掌上执法实施检查和简易处罚。

第二十条  规范运用信息共享平台,遵守保密工作规定, 采取安全技术措施,指定专门内设机构、配备专用计算机、设定专用信息点,对信息共享平台实行专人负责、专机操作、定点应用。

第二十一条  自然资源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日常监督检查完成后24小时内将监督检查过程信息及结果录入信息共享平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的同时将相关信息同步录入平台:

1.作出移送涉嫌犯罪线索、案件决定的;

2.不服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向公安机关提请复议或者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的;

3.对公安机关立案后又撤销案件的决定有异议,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的。

适用简易程序以外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案件基本信息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录入平台。

案件基本信息包括案由、基本案情、处罚依据和处罚结果等。

第二十二条  两法衔接工作开展情况和省统一行政处罚办案系统的应用率纳入自然资源法治政府建设内容。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信息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