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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72335/2019-21487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公开日期: 2019-01-07
主题分类: 公路 发文字号: 绍市交发〔2019〕3号
文件登记号: ZJDC17-2019-0001 有效性: 废止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绍兴市公安局 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绍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发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9-03 14:22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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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有序发展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服务为本、改革创新、规范有序、属地管理、多方共治的基本原则,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指导作用,鼓励和推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集约、绿色发展,打造安全、有序、便民的城市绿色出行体系。

二、发展定位

(一)功能定位。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移动互联网和租赁自行车融合发展的新型服务模式,作为城市慢行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是市民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接驳换乘的交通服务方式。坚持合理配置城市公共资源,推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与公共自行车融合发展。结合本市城市发展规划、公交优先发展战略、交通安全及充换电配套设施安全状况,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二)主体定位。本意见所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使用符合条件的自行车,从事自行车租赁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企业是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安全运营、有序投放和保障服务的主体,应当依法依规承担营运、维护等管理主体责任,遵守城市公共秩序。

三、管理职责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级职能部门要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活动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各区、县(市)政府要组织实施日常监管。

(一)市交通运输部门

1.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

2.根据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众出行需求等因素,牵头建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机制,引导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3.负责建立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数字化监管平台,接入企业相关运营数据和职能部门的管理数据,与公安、综合执法、建设等部门实现数据共享,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信用体系,对企业经营能力和行为进行预测预警;

4.组织对企业服务质量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公示,根据评估结果对投放数量实施激励、约束;

5.负责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管理并召集召开联席会议。

(二)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城市管理部门)

1.负责依法查处非机动车侵占人行道设施、影响市容市貌、损害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等违法违规行为;

2.定期发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监测报告,并将其纳入市对区、县(市)城市管理工作的日常考核,纳入对企业服务质量的评估;

3.指导推进自行车停车设施建设,制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

4.参与建立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数字化监管平台。

(三)市公安部门

1.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道路交通通行违法行为的查处;

2.负责涉及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道路交通事故和治安、刑事案件的处理。

(四)市建设部门

指导推进慢行交通路网建设,协调、指导居住小区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区依法设置、建设与管理;

(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负责制定和完善城市慢行交通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与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相衔接。

(六)市发改、市场监管、网信及人行绍兴中心支行等管理部门和消协等相关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对互联网自行车经营活动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七)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工作机制,明确具体细则,开展辖区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日常管理,合理施划属地范围内非机动车停放泊位,负责本辖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的监督检查和整治规范工作,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发展。

(八)医院、学校、机关、小区、商业地产等产权单位内的物业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依法制定本物业范围内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规定。

四、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一)经营准备

在我市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企业须在提供租赁服务前30日内,向车辆投放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投放区域为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的,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固定办公场地、停放场地和维修保养场地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运营模式说明,服务管理、安全管理、服务质量及投诉管理、用户资金管理、信息安全及用户隐私保护等制度文本;

4.符合要求的运营维护、管理人员相关证明材料;

5.与银行或具有第三方支付资质的非银行机构签订的资金支付协议;

6.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车辆技术标准等有关情况说明;

7.数据接入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数字化监管平台的情况说明;

8.应用电子围栏等技术的,提交技术文档和实施方案;

9.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已在本市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的企业,应于本意见施行之日起30日内提供上述材料。

(二)车辆要求

1.投放车辆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具备实时定位功能并为定点投放、停放提供技术接口。

2.推广使用车辆卫星定位、智能通讯控制和蓝牙模块的智能锁,鼓励使用国产卫星导航定位系统。

对目前已投放但不符合车辆要求的应当从本意见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整改。

(三)经营管理

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经营主体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保障承租人和社会公众合法权益,并遵守以下规定:

1.企业应当根据市民实际出行需求以及城市发展整体规划,合理有序投放车辆;应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根据主管部门发布的监测报告,及时合理调整投放规模、数量和区域。

2.企业应当对承租人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并与承租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敦促承租人履行安全文明骑行、规范车辆停放等义务。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注册、租赁互联网自行车服务。

3.企业应当公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在经营活动中不得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侵害承租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做到守法经营、公平竞争。

4.企业应当组建运营维护队伍,配备与车辆投放规模相匹配的管理人员,做好车辆维护和停放秩序管理工作,及时清理违规停放车辆。

5.企业应当配备与投放规模相适应的维保、调度场地、车辆等配套设施设备,加强互联网自行车的日常维护和调度管理,及时对互联网自行车进行检查和清洁保养,及时回收破旧、损毁车辆,确保车容车貌整洁、车况良好,排除安全隐患。建立重要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的运维保障方案。

6.企业应当利用电子围栏、电子地图等技术手段,执行和落实“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相结合的车辆停放管理要求,采取在手机APP端标注可停放区和禁停区,设立用户用车奖惩制度等多种方式,积极引导用户文明骑行、规范停放。

7.企业应当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公开投诉受理渠道,建立承租人及市民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投诉。建立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突发情况。

8.企业应加强信息报送与共享,及时将数据接入监管平台,全面提供车辆编号、运营维护人员名单、用户信用记录等数据,实时更新车辆分布、车辆轨迹、使用频率、电子围栏等信息。

(四)风险防控

企业应建立、健全保护承租人合法权益的相关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承租人人身财产损害风险和社会稳定风险。

1.企业应当确立事故赔偿机制并向社会公示。企业应当为承租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鼓励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保障用户和其他人员人身安全。

2.企业收取押金、预付金的,应当与企业自有资金严格隔离,并在银行机构分别开立押金专户和预付金专户进行存放,专户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企业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应与银行或具有第三方支付资质的非银行机构签订资金支付协议。向承租人收取的预付金,仅用于支付租赁互联网自行车所产生的租金。企业应当建立并告知用户押金、预付金退还制度和退还流程。退还押金、预付金时,企业不得要求承租者额外提供个人信息、不得收取费用,加快实现“即租即押、即还即退”。

3.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强化对系统数据的安全保护。企业采集的信息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超越提供互联网自行车服务范围。企业应当完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发布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违法有害信息提供便利。

(五)限制和退出机制

企业需终止在本市的互联网自行车经营服务的,应提前20日向社会公告,妥善处理并依法依规退还押金、预付金等款项,完成所有投放车辆的回收等工作。

对数据提供不完整、不真实,投放车辆编码未经监管系统登记,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线下运营维护服务不力,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不及时处理的企业,经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将公开通报并限制其投放。

五、规范承租人行为

互联网自行车的承租人在租赁、使用互联网自行车过程中,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规定及协议的约定,做到文明骑行、文明用车、安全骑行、规范停放,爱护互联网自行车和停放设施等财物,遵守社会公德。鼓励企业组成信用信息共享联盟,建立用户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六、法律责任及救济途径

企业未履行管理职责或未按照要求提供服务,违反本意见有关规定的,由职能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依法将其处罚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承租人在租用互联网自行车过程中与企业发生纠纷的,可与企业协商解决,也可向消费者协会等有关机构投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社会监督

企业应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主动承担社会责任。鼓励个人和组织依法举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乱停乱放、经营者违规收费等行为,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投诉接受处理工作。引导社会公众共同参与治理,形成企业主体、政府监管、多方参与的社会治理体系。

八、其他要求

各区、县(市)可根据本通知制定实施细则。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绍兴市公安局        


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绍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1月7日        


信息来源:市交通运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