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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72335/2021-22339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公开日期: 2021-12-06
主题分类: 公路 发文字号: 绍市交发〔2021〕139号

关于印发《绍兴市公路路域环境管理工作评价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1-04 09:21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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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

现将《绍兴市公路路域环境管理工作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12月6日     



绍兴市公路路域环境管理工作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条 按照美丽绍兴、交通强市建设要求,为深化公路路域环境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公路路域环境整治,实现公路沿线干净整洁、绿化景色美观、环境优美协调的总体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实施范围为全市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道公路(农村公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各高速公路各经营单位。

第四条 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路域环境管理工作评价的内容、程序和方法。

(一)年度评价主要内容为各单位所辖公路路域环境管理工作情况,包括综合工作、监督机制、环境卫生保洁、路域环境问题治理。

(二)年度评价分为日常评价和年终评价。年度评价总分为 100 分,日常评价满分为 40 分,年终评价满分为 60 分。

1.评价标准参照《绍兴市国省道公路路域环境考核评分标准》(详见附件1)。

2.日常评价采取现场检查方式,由市交通运输局组织相关单位派员进行检查,全年开展两次检查,检查结束由市交通运输局对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进行通报,同时对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路域环境管理工作进行排名。日常评价得分为两次检查得分之和(两次检查得分各为20 分,每次第一名得 20 分,第二名得 19 分,其余每递减一名,得分减 1 分)

3.年终评价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方式,以各区、县(市)互检为主。检查范围为各条普通国省道公路、高速公路必检,以随机抽检形式对部分路段进行检查,抽检里程不少于各条公路总里程的50%。

(三)年度评价总得分9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80分至89分为良好,70分至79分为合格,70分(不含)以下为不合格。

第五条 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路域环境管理工作评价的内容、程序和方法。

(一)高速公路路域环境管理工作评价以市内各高速公路为基础进行。

(二)年度评价主要内容为各高速公路路域环境管理工作情况,包括综合工作、环境卫生保洁、路域环境问题治理。

(三)年度评价分为日常评价和年终评价。年度评价总分为 100 分,日常评价满分为 70 分,年终评价满分为 30 分。

1.评价标准参照《绍兴市高速公路路域环境管理工作评价标准》(详见附件 2)。

2.日常评价采取现场检查方式,由市交通运输局组织相关单位派员进行检查,全年开展两次检查,检查结束由市交通运输局对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进行通报,日常评价得分为两次检查得分之和的平均值。

3.年终评价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方式,由市交通运输局组织相关单位派员进行检查。年终得分为检查评定得分,并形成评价报告。

(四)依据年度评价得分进行全市排名。

第六条 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应加强对公路路域环境管理工作的日常监督和检查;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加强对高速公路路域环境的日常养护和巡查。

市交通运输局有关处室、下属责任单位依据本办法对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和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进行评价。

第七条 各区、县(市)公路路域环境管理工作获得交通运输部、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肯定的,加3分;被省交通运输厅通报表扬或作为典型推广的,加2分,被市交通运输局通报表扬或作为典型推广的,加1分;公路路域环境管理工作纳入各区、县(市)政府工作评价的,加3分;被市级及以上领导发现问题或被媒体曝光,且未及时整改的,每次扣2分,最多扣4分;未及时整改引起严重负面效果或不良舆论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第八条 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辖区内因公路路域环境管理工作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特别重大事故或重大事故的,评为“不合格”档次;较大事故的,扣10分;一般事故的,扣5分。

第九条 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及高速公路各经营单位应加强对公路路域环境管理工作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做好自查自评工作,结合路长制、巡查制等相关工作制度对路域环境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在年终前将自查自评结果及年度总结报市交通运输局。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绍兴市国省道公路路域环境考核评分标准.doc

附件2:绍兴市高速公路路域环境评价标准.doc


信息来源:市交通运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