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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72335/2021-2234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公开日期: 2021-12-20
主题分类: 水运 发文字号: 绍市交发〔2021〕143号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建立危险废物跨省水路运输联合抽查机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1-04 10:12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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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浙江省危险废物治理专项行动方案》和“五水共治年度工作目标,为切实加强我市危险废物跨省水路运输环节全过程监管,强化环境风险防范,现就建立危险废物跨省水路运输联合抽查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监督管理,持续强化危险废物运输环节中的薄弱环节,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有效改善和提升内河通航水域环境质量。

(二)工作目标

强化危险废物水路跨省运输的监管,建立完善危险废物跨省水路运输联合工作机制,加强交通运输、生态环境部门联动监管,形成监管合力;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运输危险废物的行为,抵制危废的非法转移及倾倒,构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长效机制。

(三)工作要求

1.开展联合抽查。交通运输与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危险废物水上运输环节的联合监管,每半年对报告跨省运输的船舶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危险废物水上运输环节联合抽查。各区、县(市)交通运输、生态环境部门应在加强常态化执法检查的基础上,每半年开展不少于二次的联合抽查。抽查重点检查船舶是否谎报、瞒报运输危险废物,所载货物的种类、数量是否与申报一致,码头是否超越经营范围从事危险废物贮存、装卸、驳运等经营活动,对发现涉嫌环境违法犯罪线索及时处置。

2.加强信息互通。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危险废物跨省水上转移后,及时将涉及运输船舶、危险货物品种、理化特性等通报交通运输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及时对载运危险废物的船舶进行检查,重点检查船舶是否适航、适装,船员是否适任,承运单位及其船舶是否具有相应资质,发现船舶、船员不符合航行条件的,依法实施处罚,并及时通报生态环境部门。

3.强化执法。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危险废物跨省水上转移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交通运输部门充分利用群众举报、日常巡航等渠道,及时发现情报线索,发现船舶非法运输危险废物的,应通报船闸、码头停止办理过闸手续或暂停装卸作业,责令船舶指定地点停靠,接受进一步检查,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生态环境部门,如果按相关的法律法规,执法权限在生态环境部门的,移交给生态环境部门处理,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实施处理,并将处理情况通报交通运输部门。

4.建立联络机制。市级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队和市生态环境执法队作为联络单位,开展信息交流,视情进行会商,研究解决水路危险废物运输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各区、县(市)交通运输、生态环境部门应同步建立水路危险废物运输管理建立联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交流经验及时改进工作,形成多方联动、协同共享、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5.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危险废物水上运输相关法律规定的宣传,切实提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和广大船员合法运输自觉性,积极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20日                              


信息来源:市交通运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