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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7014T/2022-20696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机关事务局) 公开日期: 2022-01-06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水利、水务 发文字号: 绍政办发〔2021〕36号
有效性: 有效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1-07 12:12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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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绍兴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30日


绍兴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切实做好绍兴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以下简称“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保障工作,最大程度降低突发环境事件对水源地水质的影响,确保供水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背景

全市共有8个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和29个“千吨万人”水源地。汤浦水库为市级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柯桥区的平水江水库、诸暨市的陈蔡水库和石壁水库、嵊州市的南山水库和辽湾水库、新昌县的长诏水库和钦寸水库为县级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29个“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为乡镇级饮用水水源地。

根据生态环境部《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要求,市政府负责编制全市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各区、县(市)政府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县级及以下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汤浦水库和平水江水库饮用水源地向绍兴市区供水,故汤浦水库和平水江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由市政府负责编制。

1.3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绍兴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各饮用水水源地因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等因素,导致风险物质进入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的连接水体,影响或可能影响饮用水供水单位正常取水或造成取水中断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控制和应急处置。

1.5预案组成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绍兴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有关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由市级、县级应急预案组成。市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我市涉及水源地预防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专项指导性预案,是编制县级水源地应急预案的核心依据。县级水源地相关应急预案是相关区、县(市)涉及水源地预防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专项指导性预案,包括县级应急预案和相关供水应急预案及部门应急预案等。“千吨万人”及乡镇级水源地相关应急预案由县级政府负责编制。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尽事宜,按照《绍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绍兴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当省级预案启动时,本预案服从省级预案要求。


应急预案衔接图

1.6工作原则

遵从预防在先、常备不懈,生命至上、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分工负责,依法规范、措施果断,资源共享、科学处置工作原则。

1.7事件分级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分级方法,按照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7.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件:

(1)因环境污染(非辐射事故)水源地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水源地需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水源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1.7.2重大事件(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件:

(1)因环境污染(非辐射事故)水源地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水源地需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水源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1.7.3较大事件(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件:

(1)因环境污染(非辐射事故)水源地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水源地需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水源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

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1.7.4一般事件(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件:

(1)因环境污染(非辐射事故)水源地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水源地需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水源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对环境污染水源地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2.1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构成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和现场应急工作组组成。

2.2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市政府负责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成立绍兴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承担。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特别重大、重大事件由市长担任)。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特别重大、重大事件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及秘书长担任)。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综合执法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公用事业集团、市原水集团及相关区、县(市)政府。

总指挥、副总指挥职责如下:

总指挥职责:发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赶赴现场进行指挥,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贯彻执行本级或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指令;按照预警、应急响应或终止条件,决定预案的响应或终止;研判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态势,组织制定并批准现场处置方案;组织开展损害评估等后期工作。

副总指挥职责:协助总指挥开展现场应急处置;根据分工或总指挥安排,负责现场具体指挥协调;提出有关应急处置建议;协调现场与场外应急处置工作;停止取水后,负责协调保障居民用水;处置现场出现的紧急情况。

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负责应急期间的新闻发布、对外通报、舆情应对等工作。

2.市发改委:负责做好可用于应急的储备物资紧急配送工作。

3.市公安局:负责应急处置行动中的治安维护、交通保障;协助查处导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违法犯罪行为。

4.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市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费用,指导属地财政做好当地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费用保障工作。

5.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保障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场地。

6.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应急监测,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开展水源地污染物削减处置等工作。

7.市交通运输局:协助处置交通事故次生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事故发生后保障应急公路畅通;负责保障应急物资运输车辆。

8.市水利局:按照市应急指挥部要求,利用水利工程进行污染团拦截、降污或调水稀释等工作。

9.市农业农村局:协助处置因农业面源、渔业养殖导致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对具有农灌功能的水源地,在应急期间暂停农灌取水。

10.市商务局:配合开展重要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工作。

11.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管网末梢水水质应急监测,及时上报和通报管网末梢水应急监测结果;组织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人员救治保障工作。

12.市应急管理局:协助处置因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专家对属于危险化学品的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实施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协调指导可用于处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抢险装备和救灾物资调拨,指导、协调应急避难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13.市综合执法局:事件发生期间,启动相关供水应急预案并报市应急指挥部;牵头供水单位实施停止取水、启动深度处理设施和切换备用水源等应急工作。

14.市气象局:负责应急期间提供水源地周边气象信息。

15.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中的被困人员营救和火灾扑救工作,在处置火灾爆炸事故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消防水直接进入水源地及其连接水体。

16.市公用事业集团:经营区域内重大水质安全隐患发生时,及时通报市综合执法局,同时根据相关供水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17.市原水集团:督促市汤浦水库公司做好应急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及时上报并通报水源地水质异常信息;储备市原水集团管理区域涉及的常规应急物资。

18.相关区、县(市)政府:突发事件发生时,及时率先组织现场处置与救援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预警、调运应急物资、信息报送、社会动员、应急宣传教育等工作。

2.2.1现场应急指挥部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判断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时,选择有直接关系的单位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现场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国家应急工作方针,根据应急工作原则和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对事发地进行技术支持和支援。

(2)领导和协调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并对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部署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有关工作。

(3)及时了解掌握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情况,根据需要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应急措施建议。

(4)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征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场地,在事故处理后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善后安抚工作。

(5)组织事故应急技术研究等工作。

(6)负责应急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及现场新闻报道的指导、审查工作。

(7)做好其他应急工作。

2.2.2现场应急工作组

(1)应急处置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公用事业集团、市原水集团、水源地管理机构及事发地县级政府等单位及熟悉水源地情况或水体应急处置修复工作的人员参与。

主要职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及时掌握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地点及影响范围,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确定应急措施;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确定防止污染物扩散的方法;采取有效措施,负责现场污染物消除、围堵和削减以及污染物收集、转运和异地处置等工作;明确不同情况下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域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协调公安、消防救援等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2)应急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综合执法局、市气象局、水源地管理机构及事发地县级政府等单位参与。

主要职责:根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及事发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布点和频次,负责在污染带上游、下游分别设置断面进行应急监测;负责应急期间的水源地、供水单位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监测。

(3)应急供水保障组。由市综合执法局牵头,市公用事业集团协助,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及事发地县级政府等单位参与。

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应急供水保障方案;指导供水单位启动深度处理设施以及应急供水车等措施,保障居民用水。

(4)应急物资保障组。由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用事业集团等负责管理应急物资的单位及事发地县级政府参与。

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应急物资保障方案;调配应急物资、协调运输车辆;协调补偿征用物资、应急救援和污染物处置等费用。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5)医疗救援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事发地县级政府等单位参与。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辅导;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6)秩序维护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及事发地县级政府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协助属地政府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组织专业力量稳妥处置;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7)应急专家组。由水源地管理、水体修复、生态环境和饮水卫生安全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单位应服从市应急指挥部指挥,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3 应急响应

3.1信息收集和研判

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公用事业以及供水单位等在获取突发事件信息后立即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信息收集范围与应急预案适用范围保持一致。信息来源包括以下途径:

1.通过流域、水源地或供水单位开展的水质监督性监测(常规断面)、在线监测(常规和预警监控断面)等日常监管渠道或通过水文气象、地质灾害、污染源排放等信息开展水质预测预警,获取水质异常信息;

2.充分利用环境监察等日常监管信息,包括通过水源地上游及周边主要风险源监控获取异常排放信息,也可通过12345政务热线、网络举报等途径获取信息;通过交通事故报警获取流动源事故信息;通过对水库水体指标监测获取非点源事故信息;通过对水库水体色度、藻密度、水体溶解氧变化情况的监测,获取水华事件信息;各饮用水水源地管理机构按照水源保护日常巡查情况,及时发现水质异常信息;枯水期河流流量骤减、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的民宿、农庄违法排污等情况,有关单位将信息及时反馈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应急管理局,协助提前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3.通过不同部门之间、上下游属地政府之间建立的信息收集与共享渠道,获取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对应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预警分级由高到低分为红色预警(Ⅰ级)、橙色预警(Ⅱ级)、黄色预警(Ⅲ级)、蓝色预警(Ⅳ级)。

3.2.2启动条件

(1)蓝色预警启动条件。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上游汇水区域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直线距离不足500米的陆域或水域。

(2)黄色预警启动条件。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上游汇水区域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直线距离不足250米的陆域或水域。

(3)橙色预警启动条件。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上游汇水区域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已扩散至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的陆域或水域。通过监测发现,上游连接水体出现颜色或气味等感官性状异常的或出现死鱼等生物毒性异常现象,并经实验室监测后确认的。

(4)红色预警启动条件。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上游汇水区域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已扩散至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陆域或水域。通过监测发现,水源地保护区内水体出现颜色或气味等感官性状异常或出现死鱼等生物毒性异常现象,并经实验室监测后确认的。

3.2.3发布预警和预警级别调整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达到的预警级别条件发布相应预警,并决定是否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时通过电视、互联网等渠道或方式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的相关地区。

预警信息发布后,可根据事态发展、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

3.2.4预警行动

3.2.4.1蓝色预警措施

①分析研判。组织有关单位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等,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②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危害警告标志,增加宣传频次。

3.2.4.2黄色预警措施

除采取蓝色预警措施外,还应采取下列措施:

①应急准备。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对可能导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②舆论引导。准确发布事态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4.3橙色预警措施

除采取黄色预警措施外,还应采取下列措施:

①下达启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相关应急预案的命令;

②通知现场应急指挥部做好应急准备,必要时开展相关工作;

③加强信息监控,核实污染来源、进入水体的污染物种类和总量、污染扩散范围等信息;

④开展应急监测或做好应急监测准备。

3.2.4.4红色预警措施

除采取橙色预警措施外,还应采取下列措施:

①通知水源地对应的供水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停止取水、深度处理、低压供水等准备。通知相关居民停止取水、用水,储备饮用水;通知相关工业企业采取轮产、限产、停产等手段,减少自来水消耗;

②做好事件信息上报和通报;

③及时通过媒体向公众发布信息。

3.2.5预警解除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或危险已经解除的,由发布预警的应急指挥机构宣布解除预警,并解除相关措施。

当调整预警级别或宣布解除预警时,应急指挥机构应继续跟踪事件进展情况直至确定污染危害已经消除。

3.3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信息上报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有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均应立即拨打110或12345政务热线。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Ⅳ级)突发水源地环境事件的,水源所在地的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应急指挥部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涉及汤浦水库和平水江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生态环境局应在2小时内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Ⅲ级)突发水源地环境事件的,市生态环境局应在2小时内向市应急指挥部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在1小时内向市应急指挥部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

3.3.2信息报告程序

(1)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市生态环境局接到报告后,应根据初步判断的事故等级,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省生态环境厅等报送事件信息;接报的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等单位应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水利局等有关部门通报。

(2)市生态环境局接到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立即核实,并对事件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本预案规定向市应急指挥部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并通报其他有关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3)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市应急指挥部及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4)市生态环境局先于相关区、县(市)获悉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应要求相关区、县(市)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

(5)特殊情况下,若遇到敏感事件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市应急指挥部接到市生态环境局或相关区、县(市)报告后,应当立即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包括下列情况:

①初判为特别重大或重大、较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②可能或已经造成城区大面积停止供水事件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③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3.3.3信息通报程序

(1)对经核实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接报的有关部门应向应急指挥部和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公用事业、卫生健康等部门通报;根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和情景,还应通报消防(遇火灾爆炸)、公安(遇火灾爆炸、道路运输事故)、农业农村(遇大面积死鱼)等部门。

(2)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影响相邻区域的,市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应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

3.3.4信息报告和通报内容

(1)初报。指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的首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

(2)续报。在初报基础上,以书面形式报告事件确切数据,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危害程度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及效果等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续报基础上,以书面形式报告事件的处置措施、过程和结果,污染的范围和程度,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等详细情况。

3.4事态研判

事态研判包括以下内容:事故点下游沿溪河水利设施工程情况、判断污染物进入溪河的数量及种类性质、事故点下游水系分布(包括清洁水情况)、距水源地取水口的距离和可能对水源地造成的危害。

3.5应急监测

市生态环境局应根据污染物情况、事发地气象条件和地理特点,制定应急监测方案。根据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对监测方案进行适时调整。

3.5.1应急监测程序

预警发布后,市环境监测中心为主要应急检测单位,相关区、县(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及其他部门协助配合。

事件处置初期,市生态环境局制定监测方案,第一时间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

事件处置中期,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上游来水量、应急处置措施效果等情况及事态发展,适时调整监测点位(断面)和频次。

事件处置末期,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停止应急监测,并提交应急监测总结报告。

3.5.2应急监测方案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实施、协调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应急监测,制定监测方案。必要时请求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提供设备和技术支持。

3.5.3城市供水水质监测

市、县相关供水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城市供水质量实时监测。判定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发生后对其供水质量的危害程度以及受影响的范围,制定应急监测与保障实施方案。

3.5.4应急监测评估

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污染变化趋势,通过专家咨询,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上报现场应急指挥部。

3.6污染源排查与处置

3.6.1明确排查对象

当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污染物来源不确定时,根据特征污染物情况以及当时的水文和气象条件等,迅速组织开展污染源排查。

3.6.2切断污染源

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适用范围内的污染源,应明确负责实施切断污染源的单位、程序、方法及工作要点;对适用范围外的污染源,按有关预案要求进行处置。

3.7应急处置

3.7.1确定现场处置措施

接到事件报告后,由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指令各工作组携带环境事件专用应急设备,在最短时间内(原则上不超过1小时)赶赴现场。

各工作组到达现场后,在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下参与现场控制和处理,尽可能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防止污染物扩散,配合划定警戒线范围,禁止无关人员靠近。

根据不同污染事件和污染特征,如化学性污染事件、生物性污染事件、水华性污染事件等,采取不同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以上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如果已经引起周围农田土壤、作物污染或水生生物中毒死亡时,应采集土壤、作物或水生生物进行专业分析,为污染事件后期处理提供科学依据。

3.7.2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基本的生活条件和必要医疗条件。

3.7.3医疗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况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3.7.4供水安全保障

供水单位应根据污染物情况,及时采取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应急措施。若停止供水,市应急指挥部应启动相关供水应急预案。暂停供水期间,可使用应急供水车等设施保障居民用水。

3.7.5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

一旦发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立即调用水源地所在政府相关单位的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

3.7.6污染跟踪、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按照《绍兴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执行。

3.8响应终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应急响应:

1.进入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的污染物已成功围堵,且清运至水源保护区外,未向水域扩散时;

2.进入水源保护区水域范围的污染物已成功拦截或导流至水源保护区外,没有向取水口扩散的风险,且水质监测结果稳定达标;

3.水质监测结果尚未稳定达标,但根据应急专家组建议可恢复正常取水时;

4.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影响条件已经消除;

5.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6.事件造成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7.事件现场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8.采取必要防护措施使事故可能引起的长期后果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 后期工作

4.1后期防控

1.事故泄露的危险化学品,可回收利用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专业单位进行回收,直至危险化学品危害全部消除;

2.事故后水库水质,由市生态环境局安排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进行后期污染监测和治理,直至水质达到事故前平均水平;

3.事故后投放药剂的残留毒性和后期效应,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组织专业单位消除投放药剂的残留毒性和后期效应,直至水质达到水库要求,防止次生突发环境事件;

4.针对事故现场及漫延区域的污染物清理,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专业单位对土壤或水生态系统进行修复;也可将部分污染物导流到其他区域并做好污染物清除;

4.2事件调查、损害评估、善后处置等按照《绍兴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执行。

5 应急保障

5.1通讯与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联络体系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明确参与单位、救援保障任务部门、备用水源管理部门和具有启用备用水源权限的联系人和联系方法,保障通讯畅通,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

5.2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救援队伍要积极参与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

5.3应急资源保障

相关区、县(市)政府及水源地管理机构要有针对性配置指挥、监测、防护、处置等应急设备。

建立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日常应急物资储备,确保达到额定储存数量。

在流域范围内建立应急物资储备点,持续改进药剂、物资、装备的存放规范和应急设施建设要求,确保事件发生时能够快速高效使用应急物资。

5.4经费保障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管理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各级财政部门为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5.5其他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要健全公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运输的车辆。市公安局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优先通行。

6 附则

6.1预案演练和修订

预案演练由各级应急指挥部委托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各饮用水源地管理机构承办。在水源地建设内容、有关政策要求等发生重大变化时,要及时更新修订本预案,同时按要求做好报备工作。

6.2预案解释权属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和日常管理。

6.3预案其他要求

各区、县(市)政府要参照本预案开展所属行政区域内县级及以下饮用水源地应急预案及其基础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报告编制工作。

6.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绍兴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绍政办发〔2012〕36号)同时废止。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机关事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