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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7014T/2022-2347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机关事务局) 公开日期: 2022-11-17
主题分类: 外交_外事,其他 发文字号: 绍政办发〔2022〕24号
文件登记号: ZJDC01-2022-0008 有效性: 有效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推动外贸保稳提质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1-17 16:58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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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绍兴市推动外贸保稳提质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7日



 

绍兴市推动外贸保稳提质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稳外贸决策部署,推动开展外贸保稳提质行动,实现我市外贸保稳提质任务目标,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若干政策。

一、提升外贸主体

(一)支持外贸企业做大做强。对当年自营出口额达到3000万元至3亿元、同比增速不低于全市自营出口平均增速的企业,予以鼓励。对当年自营出口额达到3亿元及以上、同比增速不低于全市自营出口平均增速的企业,予以重点鼓励。

(二)支持引育优质外贸企业。鼓励工贸一体型企业在我市设立采购总部或进出口公司,对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的项目,在财政、土地、能耗、排放、金融等方面给予相应要素保障。对市级以上重大项目当年度自营出口额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予以鼓励。支持总部型外贸企业回流进出口业务和订单。

二、优化市场布局

(三)支持企业参加展会。对企业参加市年度重点展会(含线上展会)给予展位费100%补助;对企业参加非市年度重点境外展会(含线上展会)的给予展位费50%补助,展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给予展位费60%补助,展会在RCEP成员国家的给予展位费70%补助。企业派人到境外参展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0元/次的人员费补助。支持企业以“代参展”模式参加境外国际性展会,享受境外线下参展同等政策,给予市年度重点展会5000元/次、非市年度重点展会3000元/次的委托参展费定额补助。以上同一项目均需扣除上级补助资金,每家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支持开通定期航班。按照定期航班支持政策操作细则,对符合条件的定期航班,按相关航空公司提供的经济舱机票优惠部分的1.5倍给予补助,单张机票最高补助不超过2万元,补助资金的50%由商务人员所在企业属地或由出具商务人员认定证明的区、县(市)承担。

(五)支持商协会抱团参展。商协会组织地方特色产业企业集中参加市年度重点展会(年度内原则上不超过3个)且单次展会组展展位达到10个及以上的,给予组织方每10个展位5万元的统一公共布展费用补助(实际费用低于5万元的按实结算),单个展会补助不超过30万元。

(六)支持培育浙江本土民营跨国公司。对在第二轮浙江本土民营跨国公司培育工作中,首次列入浙江本土民营跨国公司拟培育名单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列入第二轮浙江本土民营跨国公司30强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既列入拟培育名单,又列入30强名单的,合并最高奖励30万元。


三、提升贸易结构

(七)支持出口品牌培育。对出口企业创立自主品牌并首次获得浙江出口名牌、绍兴市出口名牌的,给予一定支持。

(八)支持企业开展境外认证。对当年度获得各类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和各类境外产品认证、境外商标注册、境外专利申请的企业,给予核定(认证、注册、申请)费用50%的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对年跨境电商网络交易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核定费用70%的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九)支持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和农产品出口。对当年度机电产品自营出口额达到1亿元以上、高新技术产品自营出口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农产品自营出口额达到15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速高于全市自营出口平均增速的企业,予以鼓励。对当年度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自营出口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予以鼓励。

(十)支持进口扩量提质。对当年度自营进口额500万美元及以上、自营进口同比增速不低于全市自营进口平均增速的企业,进口额5000万美元及以下部分每进口100万美元奖励3万元,5000万美元以上部分每进口100万美元奖励4万元。上述标准执行时,当年度新注册企业减半执行,上年度零进口额视同新办。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企业为改善技术和装备,自营进口列入国家、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的产品和技术,获得国家、省资助的,给予1:1配套奖励。

(十一)支持进口平台建设。支持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和重点进口平台建设,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称号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十二)支持大宗商品进口。鼓励企业积极争取大宗商品进口经营资质,对在绍兴综合保税区内注册并开展大宗商品进口的企业,由滨海新区管委会制定细则,给予一定支持。

四、优化贸易方式

(十三)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当年新开跨境电商B2C店铺且单店交易额达到3万美元或当年在主流平台新开跨境电商B2B店铺且有出口实绩的,予以鼓励。对当年有出口实绩的企业,开设独立站且有销售业绩的,予以鼓励。对当年有出口实绩的企业,利用阿里巴巴国际站、中国制造网等主流平台开展境外推广,予以鼓励。

(十四)支持企业扩大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对在中国(绍兴)跨境电商综试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注册且年度外贸出口实现增长的企业,对增量部分(跨境电商海关监管模式业务)予以鼓励。

(十五)支持跨境电商平台建设。对企业自建跨境电商平台,正式运营满一年且平台年度网络交易额首次达到3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每提高1000万元,再追加一次性奖励10万元,单个平台累计奖励最高100万元。对国内外知名平台(企业)投资建设的跨境电商平台(企业)项目,鼓励落户地政府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奖励政策。

(十六)支持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对新获省级及以上称号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获得上级补助的,给予1:1配套奖励(对称号升档的,给予升档部分差额配套奖励)。对新获市级称号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给予奖励30万元。对拓展业务明显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给予一定支持。

(十七)支持加工贸易发展。对当年度加工贸易自营出口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速高于全市外贸出口平均增速的企业,予以鼓励。

五、提升贸易平台

(十八)支持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建设。对首次获评国家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的,获得上级补助的,给予1:1配套奖励。

(十九)支持海外仓发展。对新获省级及以上称号的公用型海外仓,除上级扶持资金外,给予一次性20万元补助。对新获市级称号的公用型海外仓,给予一次性50万元补助。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以内保外贷、跨境资金池等方式支持海外仓融资。支持海外仓项目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六、优化发展环境

(二十)支持畅通外贸物流。对承接“公转铁”项目运输等相关企业,按每标箱100元标准进行补贴,每年每家企业不超过200万元。

(二十一)支持开展汇率避险。做实外贸企业汇率避险服务,将汇率避险增信服务纳入政府性融资担保扶持政策范围。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核和本机构复审的小微企业结售汇业务,按照不超过结售汇总额5%的额度出具等值人民币担保保函,担保保函额度可循环使用,原则上单个企业担保保函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地方财政按照不超过1%担保费给予费用补贴(计算基数为担保保函额度);小微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办理资金交割手续造成的交易损失,在担保保函额度内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省担保集团、市(县)政府性担保机构按2:4:4比例承担风险。同时,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小微企业汇率避险政策适用对象拓展至个体工商户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二十二)支持防范出口风险。对上年度出口额500万美元及以下出口企业,参加政府联保平台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给予全额补助;对自行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不限出口额),按不低于实际支付保费的65%给予补助。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提高保费补助比例至80%,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十三)支持贸易便利提升。完善“提前申报”“两步申报”等改革措施,为企业提供差异化申报模式选择。对当年度首次通过AEO高级认证(海关高级认证)的企业,奖励20万元。强化出口信用保险与出口退税政策衔接。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发展,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对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后,因征退税率不一致等原因而多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企业转入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二十四)支持应对贸易摩擦。对参加国外反倾销、反补贴等贸易摩擦有关案件应诉、发起或参与发起对外贸易救济调查案件的企业或商协会,当年度发生的律师费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对终裁绝对胜诉案件再给予整个案件律师费20%的补助。单个案件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十五)支持引进知名会展项目和会展机构。对引进的、在市外已成功举办3届以上的国际性、全国性展会,首届标准展位数达到400个以上,给予主办方20万元奖励;对连续举办、展位数不少于首届的展会,每届增加5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引入国家级展会机构或国外知名展会公司,举办规模达到展览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且标准展位达到500个及以上的展会,对引荐机构或企业,奖励10万元。对引进已获得全球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展览项目,奖励30万元。对引进的国家级展会机构或国外知名展会公司,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工作人员、开展实际业务的,前3年每年分别给予机构(公司)60万元、40万元、20万元补助。


七、附则

(一)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政策实行一年一评估、一年一完善,具体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牵头实施。

(二)本政策适用全市范围内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不包括房地产业以及金融、通信、电力、石化、烟草等国有企业),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各区、县(市)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上级强制性规定基础上,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关政策,对同一事项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兑现。

(三)本政策由区、县(市)政府负责申请受理和审核兑现,奖励资金除本文条款中明确由市财政支付外,其余均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四)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或者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予享受政策。

(五)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含县级政策和市级其他政策),可就高执行,但不重复享受;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本政策“(一)支持外贸企业做大做强”“(二)支持引育优质外贸企业”“(九)支持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和农产品出口”“(十六)支持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十七)支持加工贸易发展”等事项可重复享受政策奖励。

(六)本政策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政策实施部门承担;其他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国家和省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涉及条款按上级要求执行。

(七)本政策中由市级财政列支部分由市级实施部门负责制定细则,其他款项由各区、县(市)自行制定实施细则。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机关事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