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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72335/2022-23519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成文日期: 2022-11-30
主题分类: 公路 发文字号: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修订《绍兴市公共汽车乘坐规则》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11-30 14:58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制定背景

根据交通运输部《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加强我市公共交通运营管理,维护公共汽车乘坐秩序,规范乘坐行为,保障乘客安全,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绍兴市公共汽车乘坐规则》。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3.《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

4.《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5.《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6.《绍兴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规范》

三、主要内容

《乘车规则》共18条,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明确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乘坐公共汽车的乘客。

(二)关于乘客权利和义务。明确乘客应当自觉接受、配合安全询问、检查。乘客乘车时应当做好自我保护,坐稳、站稳和拉好扶手;乘坐双层公共汽车时,第二层不能站立;乘坐实行不设站立位且设有保险带的公共汽车时,应自觉系好保险带,车辆没有空余座位时,乘客不得强行上车;乘客不得进入驾驶区域,不得干扰驾驶员驾驶。三种情形,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分别是:1.营运车辆未按规定公布运营收费标准的;2.无法提供车票凭证或者车票凭证不符合规定的;3.不按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的。

(三)关于特殊乘客。适应国家人口生育政策的调整,并参照我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的标准,规定成年乘客可免费携带6周岁(含)以下或者身高不足1.3米的儿童乘车。精神障碍患者、智力障碍者、行动不能自理的老人、学龄前儿童需在监护人或者健康成年人的陪护下乘车,不得单独乘车。携带婴儿车的乘客,要将婴儿抱在怀里,婴儿车安全固定;乘坐轮椅的乘客在乘坐无障碍公共汽车时,轮椅应当移动至无障碍区域并安全固定。

(四)关于禁止行为。考虑公交车基本为空调车,空间较封闭,为了进一步保障乘客乘车安全,明确了12类危及运营安全和损坏设施设备的禁止行为,包括与驾驶员发生冲突、抢夺方向盘等影响车辆安全行驶的行为;在行驶过程中与驾驶员攀谈、催促驾驶员赶路等妨碍驾驶员正常操作的行为;在车厢内使用滑板、溜冰鞋、平衡车等;在车厢内吸烟(包括电子烟)、饮酒、饮食(婴儿、病人除外)、点燃明火、故意袒露身体、随地吐痰、便溺、乞讨、兜售商品、散发广告;在车厢内或者向车窗外乱扔废弃物;在车厢内大声喧哗、吵闹,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

(五)关于禁止携带物品。明确了7类禁止携带物品:包括可能影响公共卫生或者乘客安全的畜禽、宠物(盲人携带的导盲犬及执行任务的军警犬除外);行李物品的总质量超过50千克,或体积超过0.125立方米(即长宽高各0.5米),或占地面积超过1平方米,或长度超过2米的,影响其他乘客乘车的物品(残疾人随身携带的辅助器具除外);有严重异味、刺激性气味的物品,未经安全包装且外表尖锐或者其他易污染、损坏设施、易损伤他人的物品;充气气球;电动车、自行车(符合行李标准的折叠自行车除外)。

(六)关于公共卫生要求。考虑到新冠疫情期间,乘坐公共汽车要求佩戴口罩等要求,明确乘客应当自觉遵守有关公共卫生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七)关于票务规定。明确车票限一次乘用,不得分程乘坐。享受免费乘车待遇的乘客,凭相应电子乘车卡或有效证件,经工作人员查验后,可免费乘坐。车辆行驶途发生突发情况停驶时,工作人员应组织乘客免费换乘同线路同方向车辆。

(八)关于应急处置。公共汽车遇道路管制、自然灾害、恶劣天气等情况,可能危及运营安全时,乘客应当配合公共汽车运营单位采取绕道、停运等临时措施;运营途中发生意外情况时,乘客应保持冷静,服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配合应急处置。

(九)关于相关责任。乘客违反本规则的,工作人员应对乘客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工作人员有权拒绝为其提供服务。违反本守则构成违反《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处理;扰乱公共秩序、故意损毁公共设施设备、危害交通安全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四、修订内容

1.关于禁止行为。根据《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规定,修改《乘坐规则》第七条第十款关于乘坐公共汽车禁止“饮食(婴儿、病人除外)”“故意袒露身体”,第八条关于“赤膊、赤脚”不得乘坐公共汽车的禁止性条款,删除“故意袒露身体”和“赤膊、赤脚”表述,将“饮食(婴儿、病人除外)”修改为“携带和食用散发异味的食物”。

2.关于特殊乘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删除《乘坐规则》第九条第三款关于“身高1.3米以下的儿童不得单独乘车”的票务管理规定。

3.关于相关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将《乘坐规则》第十五条乘客自行承担责任条款由“乘客因自身问题或故意、过失造成自身伤害事故等行为,由其自行承担责任”修改为“乘客因自身健康原因或故意、重大过失造成自身伤害事故等行为,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五、解读机关

本文解读机关: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解读人:叶秋红,联系电话:85158611。


信息来源:市交通运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