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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72335/2022-23518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公开日期: 2022-11-30
主题分类: 公路 发文字号: 绍市交发〔2022〕100号
文件登记号: ZJDC17-2022-0011 有效性: 有效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修订《绍兴市公共汽车乘坐规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1-30 14:51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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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市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市交投集团: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汽车乘坐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规定,对《绍兴市公共汽车乘坐规则》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绍兴市公共汽车乘坐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11月30日           




绍兴市公共汽车乘坐规则



一、为维护公共汽车乘坐秩序,规范乘坐行为,保障公共汽车运营安全,依据《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乘坐规则。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乘坐公共汽车的乘客应当遵守本规则,自觉维护乘坐秩序和乘车环境。

三、乘客候车应当服从公共汽车运营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的管理,在公共汽车停靠站自觉排队,依次上车,不得在机动车道上候车;乘客应按照指定车门上、下车,在车辆停稳后依次先下后上。车辆驶离站点后,乘客不得上下车。老、幼、病、残、孕妇及怀抱婴儿者优先上下车,其他乘客应当主动让座。

四、乘客应当自觉接受、配合工作人员安全询问、检查。对于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携带违禁物品的乘客,工作人员应当制止其乘车;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乘客乘车时应当做好自我保护,坐稳、站稳和拉好扶手,不得在车厢内奔跑嬉戏;双层公共汽车第二层不准站立;乘坐实行不设站立位且设有保险带的公共汽车时,应自觉系好保险带,车辆没有空余座位时,乘客不得强行上车。乘客不得进入驾驶区域,干扰驾驶员驾驶。

五、携带婴儿车的乘客乘坐公共汽车时,不得将婴儿置于婴儿车内,要将婴儿抱在怀里,婴儿车安全固定;乘坐轮椅的乘客在乘坐无障碍公共汽车时,轮椅应当移动至无障碍区域并安全固定。

六、车辆靠站时,乘客应当提前做好下车准备,携带随身行李物品,依次下车。车辆抵达终点站时,乘客应全部下车,不得在车厢内逗留。

七、乘坐公共汽车禁止下列行为:

(一)阻拦、妨碍车辆正常运营;

(二)与驾驶员发生冲突、抢夺方向盘等影响车辆安全行驶的行为;

(三)在行驶过程中与驾驶员攀谈或催促驾驶员赶路等妨碍驾驶员正常操作的行为;

(四)多占座位或躺卧、站立在座位上;

(五)玩弄、污损或私自拿走车内的设备及服务设施;

(六)擅自开关车门,无故启动应急装置,在车门区域或通道就坐、堆物;

(七)将身体任何部位及物品伸出窗外;

(八)在车厢内使用滑板、溜冰鞋、平衡车等;

(九)跳车、车内撑伞等危及安全的行为;

(十)在车厢内吸烟(包括电子烟)、饮酒、携带和食用散发异味的食物;点燃明火、随地吐痰、便溺、乞讨、兜售商品、散发广告;在车厢内或者向车窗外乱扔废弃物;

(十一)在车厢内大声喧哗、吵闹,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

(十二)其他影响乘车安全和滋扰乘客的行为。

八、醉酒肇事者、烈性传染病患者、无人监护的精神病患者或健康状况危及他人安全者不得乘坐公共汽车;精神障碍患者、智力障碍者、行动不能自理的老人、学龄前儿童需在监护人或者健康成年人的陪护下乘车,不得单独乘车。

九、乘客应当遵守以下票务管理规定:

(一)乘客上车后应当主动投币、刷卡或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电子乘车卡支付车费,需自备零钱,车上不设找兑;

(二)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免费乘车待遇的乘客,可凭相应乘车卡或有效证件,经工作人员查验后,免费乘坐本市公共汽车;乘客不得冒用他人证件或使用伪造、无效、变造的证件乘车;

(三)成年乘客可免费携带6周岁(含)以下或者身高不足1.3米的儿童乘车;

(四)车票限一次乘用,不得分程乘坐。公共汽车营运车辆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停驶时,工作人员应当组织乘客免费换乘同线路同方向车辆。乘客要求退票的,工作人员应当退还车费或者出具退票凭证。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一)营运车辆未按规定公布运营收费标准的;

(二)无法提供车票凭证或者车票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三)不按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的。

十一、禁止携带下列物品乘坐公共汽车:

(一)枪支、弹药、管制器具和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及其他有可能危及公共汽车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品、管制物品;

(二)可能影响公共卫生或者乘客安全的畜禽、宠物(盲人携带的导盲犬及执行任务的军警犬除外);

(三)携带行李物品的总质量超过50千克,或体积超过0.125立方米(即长宽高各0.5米),或占地面积超过1平方米,或长度超过2米的,影响其他乘客乘车的物品(残疾人随身携带的辅助器具除外);

(四)有严重异味、刺激性气味的物品,未经安全包装且外表尖锐或者其他易污染、损坏设施、易损伤他人的物品;

(五)电动车、自行车(符合行李标准的折叠自行车除外);

(六)充气气球;

(七)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十二、公共汽车遇道路管制、自然灾害、恶劣天气等情况,可能危及运营安全时,乘客应当配合公共汽车运营单位采取绕道、停运等临时措施;运营途中发生意外情况时,乘客应保持冷静,服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配合应急处置。

鼓励和倡导乘客参与城市公共汽车运行安全保障,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勇于制止侵扰驾驶员安全驾驶等违法行为。

十三、乘客应当妥善保管好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严防被盗,行李物品不能占用座位、不得阻碍通道及其他乘客通行。乘客在车内遗失物品,可凭有效凭证向工作人员问询,认领时应出示有关身份证明、凭证并出具收条。

十四、乘客应当自觉遵守公共卫生等其他方面的管理规定。

十五、乘客违反本规则的,工作人员应对乘客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工作人员有权拒绝为其提供服务。乘客因自身健康原因或故意、重大过失造成自身伤害事故等行为,由其自行承担责任;乘客因违反本规则使他人遭受损害或者损坏公物的,应当赔偿损失或者承担法律责任。

十六、违反本守则构成违反《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处理;扰乱公共秩序、故意损毁公共设施设备、危害交通安全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有关失信信息,按照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依法予以惩戒。

十七、本规则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解释。

十八、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修订《绍兴市公共汽车乘坐规则》的通知.pdf


信息来源:市交通运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