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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

(2022年12月21日 绍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发布日期:2022-12-22 10:23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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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激发社会创新创造活力,赋能高水平网络大城市建设,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合力

1.市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和责任落实机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各项工作进行统筹协调,研究解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对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进行任务分解、责任分解,并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2.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协调、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并依法负责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工作。

著作权主管部门依法负责著作权的保护工作。

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植物新品种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工作。

上述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为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科技、司法、财政、人力社保、商务、文化旅游、国有资产监管、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职责。

4.加强人大对知识产权保护履职情况的监督。市人大常委会视情听取和审议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专题询问,依法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执法检查,对履职不力等情况进行质询。

二、强化协同联动,构建知识产权保护共治格局

5.市县两级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坚持“大保护、快保护、严保护、同保护”原则,相互协作,打造制度完备、体系健全、环境优越的知识产权保护高地。

6.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机制。建立全市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联动机制,确保全市域、各部门协调一致。

完善知识产权同等保护机制,适用相同的知识产权行政监管、司法审判规则和赔偿标准,依法平等保护本市范围内各类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加强与域外知识产权保护的交流合作,落实长三角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建立区域间知识产权保护相互协作配合机制,推动区域一体化保护。

加强与知识产权管辖法庭的对接,推进知识产权巡回法庭全市域覆盖。

优化涉外知识产权诉讼法律援助服务,搭建涉外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及时发布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预警信息,有效推动本市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在海外依法得到同等保护。

7.构建知识产权快保护工作机制。建立知识产权侵权举报联合快速反应机制,对侵犯商业秘密等取证难度较大的案件,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和公安机关应联合进行线索研判和调查取证工作。

在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国家试点基础上,推进知识产权纠纷快处理新机制全覆盖。

推进专利快速审查机制建设。加快推进绍兴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为本市相关产业提供专利预审和确权的快速通道。

8.构建知识产权严保护工作机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联动机制,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联席会议制度,有效开展联合执法,依法协调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工作。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要求,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法庭建设,依法加大惩治力度,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效率和质量。

9.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会同相关行政部门,完善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实现信息共享、高效协同。

10.推进知识产权保护警企联络室建设,对重点产业、重点领域的重点人员,建立入职前调查和离职后跟踪制度。

11.加大对源头侵权、重复侵权、恶意侵权和规模侵权的损害赔偿力度,严格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侵权行为的违法成本。

12.人民检察院应当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强化知识产权法律监督,积极开展知识产权领域公益诉讼。

三、发挥“枫桥经验”优势,打造知识产权纠纷治理绍兴模式

13.不断丰富新时代“枫桥经验”纠纷治理内涵,坚持“防范在先、能调不裁、能裁不诉”原则,建立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优先推荐机制,推动仲裁、调解和行政确权有效衔接,完善知识产权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严格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结果的执行,构建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共治新格局。

14.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体系建设。实现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知识产权共享法庭在全市域覆盖。

15.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市场主体应当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依法明确知识产权归属,落实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鼓励市场主体通过市场化方式设立知识产权保护维权互助基金,提升自我维权能力和水平。

16.行业协会、产业协会、商会、学会、研究会等社团组织应当注重自律自治,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维权保护规范和信息沟通机制,为会员提供知识产权业务培训、信息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对有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会员进行规劝惩戒。

17.推动产业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建设。以产业为依托,以龙头企业为核心,以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桥梁,组建产业内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形成保护合力和资源共享。

18.专业市场举办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自我调解机制。明确经营户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及时制止场内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并立即报告所在地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

四、加强保障体系建设,夯实知识产权保护坚实基础

19.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力量配备。市县两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与其职责相适应的内设机构;县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配备足够的专职专利行政裁决执法人员。

20.建立行政和司法共享的技术调查官制度。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和司法机关根据需要,选聘相关技术领域专家担任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协助相关单位准确高效认定技术事实。

21.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基地的作用,推动我市高校开设知识产权相关课程、专业和知识产权学院建设,培养多层次的知识产权人才。

22.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政策引导和支持,大力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加快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全面提升知识产权服务水平。

23.构建知识产权侵权预警机制。通过关口前移,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企业、重点产业知识产权状况监测、评估,提供知识产权风险预警。

24.深入开展专利导航和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对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设立的知识产权重大项目,须事前进行论证评估和安全审查,防范知识产权风险。

25.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人民法院等相关单位开展知识产权信用分类分级监管,对失信主体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26.深化知识产权保护数字化建设。持续实行浙江知识产权在线“一链条保护”,加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版权数据库建设,探索网上网下一体化保护模式。

27.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必要经费保障。逐步建立多渠道、多元化的资金投入体系。

五、加强普法宣传引导,营造知识产权保护良好氛围

28.结合“4·26”世界知识产权日、“中国专利周”、“科技活动周”等重要时间节点,充分利用各级各类宣传资源,构建内容新颖、形式多样、融合发展的知识产权文化传播格局。

29.加强日常知识产权普及和普法教育。推进知识产权普法宣传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进机关。

30.将知识产权课程列入公务员知识更新培训和干部在职培训内容,增强公职人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绍兴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