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600002577014T/2022-22465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机关事务局) 成文日期: 2022-03-18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字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主要负责人解读)

发布日期:2022-03-18 16:36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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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订的背景和意义

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政府形象。近年来,各地各部门不断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乱发文、出台“问题”文件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侵犯了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损害了政府公信力。以2021年度市本级备案审查工作为例,纠错率为7.88%。

为全面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水平,推动我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浙江省政府办公厅于2021年7月30日出台《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1〕44号),要求加快形成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合法性审核机制,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并对工作推进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二、政策制定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

3.《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1〕44号)。

三、主要内容及其说明

《通知》主要分成三个部分,分别针对合法性审核、备案审查、指导监督三个方面展开。

第一部分规范制发程序,严格审核把关。针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和合法性审核环节提出了五大举措,包括严禁越权发文、规范起草论证、完善送审流程、严格依法审核、强化审核责任。

第二部分强化备案审查,完善纠错机制。针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印发后的文件报送备案和备案审查环节,对制定机关提出了落实规范报备,对备案机关提出深化监督协同、强化备案纠错等工作要求。

第三部分加强督查指导,提高监督效能。司法行政部门具体承担向本级政府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针对备案审查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文件提出了强化检查督促、通报指导、督查考核三项具体要求。

四、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司法局

解 读 人:梁中、金坤

联系电话:89116674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机关事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