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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5107A/2022-22478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体育局 公开日期: 2022-03-22
主题分类: 体育 发文字号: 绍市体〔2022〕22号

关于印发《绍兴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3-24 08:42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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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课外体育培训行业服务监管工作的通知》精神,推动我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经营,促进体育培训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体育局、浙江省教育厅联合印发《浙江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要求和绍兴市委、市政府“双减”工作部署,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订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所称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经属地体育行政部门核准,在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以传授和提升某种体育技能为目的,提供体育类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

二、机构设置

(一)举办者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组织形式应为公司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含分支机构)。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企业或者自然人,坚持社会主义教培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并具备相应条件。

举办者是社会组织或企业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

举办者是自然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联合举办的培训机构应签订联合开办协议,明确各自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

(二)责任者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机构董事长、理事长或行政负责人担任。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无违法违规开办记录,身体健康,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有3年以上的相关培训管理经验,并不得兼任其他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

(三)机构名称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应与其培训内容、登记注册的相关法律法规相符合。名称中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四)开办资金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其开办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确保稳定的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须经法定机构验定,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

(五)章程与规章制度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法制定章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省的其他相关规定。同时机构要建立健全行政、教学、安全、收退费、资产、财务、人事、档案、信息公开等各项配套管理制度。

三、场地设施及安全保障

(一)场地性质

举办者应提供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稳定且独立使用的固定场所设施(含办公用房、培训场地、其他必备场地)。培训场地应符合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相关规则,并符合安全、消防、环保、质检、卫生等标准。

以租用场所开办体育类培训机构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申请开办培训机构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以自有场所开办的,应提供开办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

中小学校在完成教学计划后,应充分利用体育场地设施,组织提供学生课外体育培训服务。

(二)场地面积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办场地面积应与培训规模和内容相适应。培训场地面积应不少于培训场所建筑面积的2/3。棋牌类体育项目每班次人均培训场地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其他体育项目每班次人均培训场地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人均培训面积=培训场地总面积/同一时间场上学员人数。培训场地总面积指用于培训的场地面积,不包括配套服务场所面积)。培训场所应预留安全距离,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利于培训项目开展。

(三)设施设备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配有与培训类别、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器材等。要按照国家关于采光和照明的相关标准,落实好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体育类培训项目,机构应做好防护措施,设立警示标牌,配备常规医疗急救用品,鼓励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AED)。培训场所存在噪音危害的,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隔音降噪。同一场地同一时间开展两项及以上体育项目,培训区域之间需设置隔离带。

(四)安全保障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要求,室内装修装饰应使用不燃难燃材料,采光、照明、通风、给排水达到相关要求。应将各类安全制度、安全注意事项及特殊要求、平面示意图及疏散通道指示图等悬挂在明显位置。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培训机构应对从业人员进行设施操作、消防安全、应急救护等方面培训,应购买经营场所责任险和为客户购买人身安全保险。

四、从业人员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从业人员队伍,从业人员包括教练人员和教辅人员。

(一)基本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体育培训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专业技能、培训能力,经验丰富,具有相应专业性。

教练人员应持有以下至少一种证书:体育教练员职称证书;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颁发的体育技能等级证书;体育教师资格证书;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的人才评价机构颁发的体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经省级(含)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关证书。

开展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培训,从业人员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人员配备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具有相应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教练队伍,人数不得少于3人。其中签订一年以上任职合同的教练人员、教辅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每班次培训学员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35人,超过10名学员的培训应至少配有2名教学人员。

(三)人员管理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与聘用的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对初次招用人员,应当开展岗位培训。机构应对拟招用从业人员进行违法犯罪信息查询。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从业资格、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应在机构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在统一监管平台公布。

五、培训内容

(一)培训内容

体育培训是“双减”工作的重要内容,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要树立“健康第一”理念,坚决抵制“应试体育”思维,充分发掘体育对青少年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的综合价值,开展与培训对象的年龄、身体状况、运动能力相匹配的专项运动技能培训。在培训实施中,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开设学科类课程内容。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各区、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设置适宜本地区推广普及的传统体育和新兴体育培训项目。

(二)培训材料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制订与课程和教材相配套的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培训材料可选用正式出版物或自编教材。采用正式出版的培训材料,应在培训机构招生简介、网站平台上予以公示。采用自编教材的应建立培训材料编写研发、审核、选用使用及人员资质审查等内部管理制度。所有培训材料应存档保管、备查,保管期限不少于相应培训材料使用完毕后3年。

六、审批登记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管理。举办者向办学所在地教体局提出申请,教体局按照准入标准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出具审核意见书(见附件2)。举办者持审核意见书及其他法定登记材料到相关部门办理法人登记。选择非营利性培训的,到所在地民政局办理登记;选择营利性培训的,到所在地市场监管局办理登记。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完成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后才能开展培训。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登记注册内容如需变更,应报所在地教体局核准。民政或市场监管部门应通过公共数据平台共享方式及时将相关机构登记信息告知同级教体局。

涉及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滑雪、攀岩、潜水等)的校外培训机构应提前取得《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开放标准要求方能开展培训。

七、依法依规收费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依照浙江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进行收费。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预收款全部纳入统一监管平台进行资金账户监管。利用公共体育设施开展体育培训,其收费应符合《浙江省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八、监管要求

市体育局负责对全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行业准入审核与监管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各区、县(市)教体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与监管。

各区、县(市)教体局要在摸底排查基础上,探索建立体育培训市场“白名单”制度,并与有关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合力推动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经营。

九、附则

本《指引》自2022年3月28日起施行。

《指引》实施前已经设立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须在2022年4月30日前入驻统一监管平台进行资金监管,并且在两年过渡期内按本《指引》要求重新审核登记。

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另有新规的,从其规定。


信息来源:市体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