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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7081Q/2022-22493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绍兴市人力社保局 公开日期: 2022-03-25
主题分类: 劳动就业 发文字号: 绍市人社发〔2022〕11号
文件登记号: ZJDC13-2022-0002 有效性: 有效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职业培训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3-28 14:15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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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绍兴市职业培训券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市财政局

2022325


绍兴市职业培训券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关于实施新时代浙江工匠培育工程的意见》(浙委办发〔202036号),深入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构建职业培训报名、技能人才评价和培训补贴申领“一件事”,形成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新机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全面推广职业培训券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21号)要求,现就推广职业培训券制定本办法。

一、定义与对象

(一)功能定义

职业培训券是依托电子社会保障卡发放,作为构建劳动者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服务的载体,具有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人员的合理引导、培训检索报名、实名培训服务、精确资金监管、宏观分析、就业推介服务等功能。

(二)工作原则

推广职业培训券工作坚持数字赋能、创新机制,试点先行、稳步推进,需求导向、量力而行的原则。

(三)发放范围

职业培训券的发放对象范围为在我市就业或创业的技能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人员;尚未就业或创业但具有我市户籍或居住证的失业人员;东西部协作对口支援地区有技能培训需求的人员。

二、制券与发券

(一)职业培训券由各级人力社保部门通过技能浙江平台,对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金保信平台进行制券。

(二)职业培训券分“通用券”和“定向券”两类。

“通用券”可不设定具体的职业(工种)信息,领取人员须满足在当地(以区、县(市)为单位,下同)依法缴纳失业保险且在该地已累计缴纳满36个月失业保险的人员(机关事业在编人员除外,下同)

“定向券”可设定具体的职业(工种)信息,领取人员须为当地就业或创业的技能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人员、具有当地户籍或居住证的失业人员和东西部协作对口支援地区有技能培训需求的人员,重点支持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家庭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人员和城市低保家庭成员等重点群体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由培训机构根据劳动者报名情况上传培训人员信息,并由属地人力社保部门制券并定向发券。

(三)行业主管部门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应当提前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参加培训人员及补贴标准,报同级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后实施。

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技能培训的,将对应的行业培训人员信息上传至技能浙江平台,由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制券并发券。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确保培训人员信息准确合规。

(四)劳动者通过浙里办-技能浙江、浙江政务服务网、支付宝、微信小程序、电子社保卡等渠道,经实名制身份验证后获取职业培训券。

三、使用与结算

(一)劳动者取得职业培训券后应在3个月内完成激活(验券),使用有效期为6个月,到期未激活或者激活未使用的自动失效。每人每年激活使用培训券暂定为1张,如出台新的职业技能培训相关规定,参照新规定执行。

(二)劳动者持职业培训券,既可参加线上培训,也可参加线下培训;既可参加证书(指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等级证书,下同)类培训,也可参加项目制培训和专项职业能力培训。

(三)劳动者通过浙里办-技能浙江-工匠学堂完成培训报名,使用职业培训券,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四)培训机构在接受持券人报名时,应对持券人是否符合所报读的职业(工种)、等级申报条件以及培训补贴资格等内容进行审核。

(五)劳动者持通用券自主参加证书类培训的,由其自行报名、缴纳培训费,人力社保部门凭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已使用的培训券信息,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失业保险缴费地、就业地、户籍地(居住地)、失业登记地的顺序,按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对个人给予补贴。

(六)劳动者持定向券参加培训的,采取补贴培训机构或企业的形式,按照“谁发券、谁审核、谁补贴”的原则,由培训机构属地人力社保部门对职业培训活动进行监管,发券人力社保部门给予补贴。个人打卡率(定位签到和扫码验券课时/总课时)在60%以上并且通过考核的人员按照补贴标准进行补贴。

(七)人力社保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制订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八)各级人力社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培训补贴资金,其中来源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的,由财政部门按照人力社保部门提交的用款计划,将资金(预)拨付至经办机构支出户;来源为就业补助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九)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培训补贴时,不再需要劳动者或培训机构提交申领补贴材料,通过大数据比对,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劳动者或培训机构填报的账户,将系统生成的资金拨付表盖章后报同级财政部门。

四、管理与监督

(一)培训机构、线上培训课程等由各地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入驻技能浙江-工匠学堂,其他人力社保部门不再重复审核,实现一地审核、全市共享。线上培训课程审核办法另行制定。

(二)培训机构应在技能浙江平台及时维护和更新本机构基本信息。在开班前,应将教学计划和学员名单等培训信息录入技能浙江一体化平台,报送参加培训人员信息,并对学员职业培训券使用方法进行辅导、告知学员补贴标准和方式;在开班时,应按人力社保部门要求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培训结束后,应将培训数据及时推送到补贴结算地人力社保部门。

(三)人力社保部门应建立培训质量监控制度,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定期、不定期地对线上线下职业培训活动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加强培训质量监控。

(四)人力社保部门对年度培训需求量大、培训任务重、培训效果好、满意度高的培训机构、线上培训课程鼓励入驻工匠学堂。

培训机构对学员资格审核把关不严3次(含)以上的,或年度出现质量问题3次(含)以上的,进行整改,整改到位后可重新申请入驻。培训机构、线上培训课程资源提供方以虚假培训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根据有关规定追回骗取、套取的补贴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人力社保部门建立培训资金绩效考核评价机制,不定期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系统培训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报同级人力社保、财政部门。

五、附则

(一)职业技能培训人数和技能人才取证数纳入培训券结算地人力社保部门统计口径。

    (二)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171日起施行,如上级部门出台新的管理办法,从其规定执行。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职业培训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

信息来源:市人力社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