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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98643214C/2022-22567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日期: 2022-04-14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其他 发文字号: 绍市监管〔2022〕16号
文件登记号: ZJDC68-2022-001 有效性: 有效

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4-15 15:25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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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绍兴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已经市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绍兴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4日     


绍兴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为加强地方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和《浙江省标准化条例》等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所指的地方标准是指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浙江省地方标准,为满足绍兴市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的特殊技术要求,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制定的地方标准。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推荐执行。法律、法规、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制定原则。制定地方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先进科技成果,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禁止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三)技术要求。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并应与有关标准协调配套。

(四)职责分工。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绍兴市级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负责地方标准的制(修)订计划编制、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备案材料报送、复审、实施情况评估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方标准的立项建议提出与论证、立项申请、组织起草、配合复审、实施信息反馈、绩效评估、归口管理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定职责,对地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发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作用,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没有相应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可成立专家组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专家组成员应当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和广泛代表性。承担起草工作的人员不得承担技术审查工作。 

二、立项

(一)项目征集。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征集地方标准立项建议。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标准化主管部门或者市级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将收到的立项建议通报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立项建议或立项建议通报后,认为有必要制定地方标准的,在项目建议书上签署意见后向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提交立项建议材料。

立项建议材料包括:

1. 《绍兴市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建议书》(以下简称:“建议书”)(附件1);

2. 标准草案及电子文本;

3. 必要的证实性材料。

(二)立项审核。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审核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立项申请,应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立项论证,专家一般不少于9人(单数),作出予以立项决定并下达地方标准立项计划书 (附件2)或作出不予立项的决定(附件3)并书面告知立项建议单位,同时抄送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标准立项计划书应当明确项目名称、提出立项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起草单位、完成时限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

1.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

2. 地方难以统一实施的技术和管理要求;

3. 在全市范围内不具有普遍性的;

4. 未与相关部门、相关行业协调,或者未形成一致意见的;

5. 缺乏必要保障措施的;

6. 其他不适宜制定地方标准情形的。

三、起草

(一)编制征求稿。起草单位在标准制订过程中,应当对标准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验证、论证,并做到与有关标准的协调配套。有关技术要求需要进行试验验证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技术单位开展。在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的同时,应当形成标准编制说明(附件4)。标准编制说明内容包括:

1. 项目背景,包括总体情况,国内外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等;

2. 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3. 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地方标准主要内容的依据。地方标准修订项目,还应当列出和原标准主要差异情况;

4. 试验验证分析报告、相关技术和经济影响论证;

5. 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依据和结果;

6. 该地方标准与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的关系;

7. 预期的社会经济效益和风险及贯彻实施标准的要求、措施等建议;

8. 涉及专利的有关问题;

9. 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二)征求意见。起草单位应当按照便捷有效的原则,广泛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科研机构等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单位应在10家以上。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

(三)报审送审文本。起草单位综合各方意见对地方标准修改完善后,形成地方标准送审文本,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可后,报标准化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送审材料包括:

1. 地方标准技术审查申请表(附件5);

2. 地方标准文本(送审文本)及其电子文本(格式按GB/T 1.1要求);

3. 地方标准编制说明及电子文本;

4. 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附件6);

5. 试验验证等相关技术性材料(必要时);

6. 技术审查会专家建议名单(附件7)。

起草单位应当在立项计划书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地方标准自立项到报送报批文本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十五个月。不能按期完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标准化主管部门书面说明情况并申请延期,延期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仍未完成的,由标准化主管部门公告终止制定程序。

四、技术审查

(一)开展技术审查。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技术审查组对地方标准进行技术审查,技术审查应以会议形式进行。技术审查组成员一般不少于9人(单数),由行业主管部门、科研院所、使用单位、标准化等方面专家组成,技术审查组组长在参加技术审查的成员中产生。根据法律法规要求,需要进行听证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费者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技术审查会应听取起草单位标准起草过程、标准主要内容确定依据、重大分歧意见处理情况的介绍。技术审查内容包括:

1. 是否符合地方标准的制定事项范围;

2. 技术要求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并与有关标准协调配套;

3. 是否妥善处理分歧意见;

4. 标准结构的完整性,编写的规范性,内容的科学性、先进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5. 需要技术审查的其他事项。

(二)作出审查结果。技术审查会应当形成会议纪要(附件8),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会议时间、召集单位、建议、审查结论等内容,并由审查组长代表审查组签字。对审查结论不一致需要表决的,审查组成员均应在表决表上(见附件9)签字,并以审查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且四分之一以下反对,方可通过。技术审查不通过的,标准起草单位应根据技术审查意见对地方标准进行修改后,报标准化主管部门重新组织技术审查。

五、报批、发布和备案

(一)报审报批文本。起草单位应在技术审查结束后10日内,根据技术审查意见、听证情况对标准送审文本进行修改完善,并经技术审查组组长审核确认,形成地方标准报批文本,报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核。报批材料包括:

1. 绍兴市地方标准报批和编号发布签署表(附件11);

2. 地方标准报批文本及其电子文本;

3. 地方标准编制说明及其电子文本;

4. 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附件6)

5. 标准技术审查会议纪要(附件8);

6. 技术审查会专家表决签字表(附件9);

7. 引用标准有效性确认报告;

8. 地方标准技术审查会专家名单(附件10);

9. 其他试验验证等相关技术性材料。

(二)批准发布。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将报批文本向社会公示7日,并根据技术审查、听证和公示情况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应当予以批准、统一编号、发布;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标准化主管部门自收到报批文本到批准发布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法律、法规、上级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批准发布。

地方标准封面统一为“浙江省绍兴市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的编号,由地方标准代号、顺序号和年代号三部分组成。示例:DB3306/T ×××(顺序号)—××××(年代号)

(三)变更或终止项目。地方标准发布前,提出立项申请的市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相关技术要求存在重大问题或者出现重大政策性变化的,可以向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变更或者终止建议。

标准化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作出项目变更或者终止决定。

(四)网上公布。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地方标准自发布之日起20日内在局门户网站上公布其地方标准的目录及文本,供公众免费查阅。发布重要地方标准的,提出立项申请的主管部门应当同步出台标准实施方案和释义。

(五)部门备案。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地方标准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地方标准的批准发布文件、标准文本及其编制说明等备案材料报省标准化主管部门。

六、实施与监督

(一)做好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地方标准的宣贯,开展地方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收集地方标准实施信息,进行总结、分析和评估,研究解决地方标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地方标准档案管理参照《标准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二)进行周期复审。地方标准实施后,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标准化主管部门应会同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地方标准进行复审。地方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复审:

1.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 涉及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发生重大变化的;

3. 关键技术、适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4. 应当及时复审的其他情形。

(三)作出复审结论。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在复审周期届满六个月前,对本部门、本行业的地方标准作出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复审建议(附件12)。标准化主管部门应根据复审建议作出复审结论。复审结论为继续有效的,注明复审年度;复审结论为修订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地方标准制定程序执行;复审结论为废止的,由标准化主管部门公告废止。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部门协同。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强化沟通协调,做好对地方标准的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

(二)规范资金使用。有财政资金支持的地方标准制定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应符合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三)简化出台流程。如遇突发公共事件,急需出台地方标准的,经标准化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简化程序,尽快出台相关地方标准。

(四)补齐适用短板。适用在农业、美丽乡村建设、基层治理等地域性强的领域需要统一技术要求,尚不具备制定地方标准条件的,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技术性规范。

本办法规定的“7日”系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绍兴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绍市监管〔2020〕62号)同时废止,上级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本办法由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绍市监管〔2022〕16号zjdc68-2022-001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市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