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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05-25 14:22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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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上级公务接待相关制度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联系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公务接待应当严格执行廉政建设各项制度规定,本着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热情周到的原则,切实做好公务接待工作。

第四条  公务接待实行内部审批制,承接处室凭对方单位接待公函,事先填写《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务接待审批单》(附件1),由中心办公室统一安排。

第五条  上级主管部门来绍检查、调研、指导工作,所辖县(市)公积金分中心或外地单位来中心联系工作,业务内容明晰且需安排公务接待的,由对口处室负责接待。除上述有明确对口处室的公务接待外,由中心办公室负责接待,相关处室做好配合工作。

第六条  公务接待用餐地点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在指定饭店或食堂就餐,不得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安排接待活动。

第七条  公务接待用餐标准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每人每餐不超过75元。就餐以供应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各类烟酒。一批来宾公务接待用餐不得超过一次。

第八条  公务接待陪餐人员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九条  公务接待过程中,严禁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严禁安排文艺演出,严禁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条  公务接待费用支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支付。公务活动结束后,承接处室须按规定程序办理报销手续,其中报销凭证应当包括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接待清单等。对凭证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费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单独列支。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办公室要建立公务接待工作台账(附件2)。财务处要加强对接待费的预算管理,强化对公务接待经费的审核监控,对报销凭证和手续是否齐全应严格把关。








信息来源:市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