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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7268P/2022-22836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绍兴市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2-06-16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文字号:

《绍兴市农业农村局 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建立健全常态长效监管机制防止“大棚房”问题反弹的通知》政策解读(主要负责人解读)

发布日期:2022-06-21 11:34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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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2019年“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结束后,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联合下发《关于建立常态长效监管机制防止“大棚房”问题反弹的通知》(农农发〔2019〕4号),要求建立常态长效监管机制,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构建信息化监管体系,严格落实巡查抽查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和强化服务保障,保障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防止“大棚房”问题反弹,严守耕地红线,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现象。2020年10月,根据国家部委有关文件精神,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印发了《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10号),进一步规范我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明确设施农业用地相关监管要求。2021年8月,我市“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回头看”协调推进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大棚房”问题长效监管机制的通知》,建立常态长效监管机制,严防“大棚房”问题反弹。2022年4月,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常态长效监管机制防止“大棚房”问题反弹的通知》(浙农专发〔2022〕13号),对常态长效监管机制作了进一步规定。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常态长效监管机制,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及说明

《通知》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

(一)关于责任落实。建立健全“市级负责、县级落实、部门协同”的长效监管机制和责任体系,明确责任分工,逐级压实责任,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二)关于备案管理。明确区、县(市)政府,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以及乡镇(街道)对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及监管工作的具体要求,切实加强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实行动态管理。

(三)关于巡查抽查。在严格落实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的基础上,按照“谁备案、谁监管”的要求,建立常态化巡查抽查机制,明确市、县、乡巡查抽查内容和工作要求,以及对巡查抽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置原则。

(四)关于服务和监督。明确对设施农业用地、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用地给予支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加大典型违法用地案件曝光力度,畅通举报投诉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三、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6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陈建勇,张小波;马海明,何兴华

联系方式:88263759;85116515。

信息来源:市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