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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71029/2022-229880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开日期: 2022-07-11
主办单位: 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市政协九届一次会议第275号提案的答复函

发布日期:2022-07-27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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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光亮委员:

您在市政协九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第275号《取消商品房预售,实行现房销售促进我市房地产行业健康良性发展》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近年来,我市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有关房地产工作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着力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因城施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总体上,我市房地产市场运行保持较好的发展态势。但是受国内外经济下行、疫情反复等因素影响,我市房地产市场下行明显,库存压力加大,部分房企经营陷入困境。

一、关于现房销售

《浙江省城镇住房发展“十四五”规划》明确提出:“逐步提高商品房预售条件,稳妥推进现房销售试点。”目前,我省杭州、宁波作为现房试点城市。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在结合周边城市做法,我市于2021年5月8日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其中第三条“提高预售许可条件”,具体内容为:全市范围内2021年5月1日以后新受让的住宅用地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时,6层及以下建筑工程形象进度须达到地上主体结构的二分之一以上;7-11(含)层建筑工程形象进度须达到地上主体结构的三分之一以上;11层以上建筑工程形象进度须达到地上主体结构的四分之一以上。

同时,我局将密切关注有关城市商品房现房销售试点,积极研究探索商品房预售制度改革,结合实际,适时选择部分项目开展商品房现房销售试点。

二、关于商品房品质监管

为加强我市住宅工程质量管理,落实住宅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总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工程质量验收规范》DB33/T1132-2017、《住宅工程分户质量检验技术规程》DB33/T1140-2017及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结合我市实际,于2019年出台了《绍兴市全装修住宅工程分户质量检验管理导则》(绍市建设〔2019〕139号)。

分户验收落实了住宅工程参建各方主体和关键岗位人员的质量责任,特别强化了建设单位的首要和主体责任,以及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主体责任。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会同有关单位,建立分户验收工作小组,由分户验收工作小组实施分户验收工作。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强化检验批验收,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检验批,严格按照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通过返修或者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通过验收。全数分户检验合格后,建设单位委托检测单位进行第三方抽检。分户检验及抽检结果均符合要求后,建设单位方可组织竣工验收。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三、关于预售资金监管

目前国家、省级层面已就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进行了明确,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前阶段我局已起草完成了我市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多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修改完善后拟于近期出台。

我市新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意见,较原先有较大变动,主要从合理确定监管额度、科学设置监管节点、保障资金转款专用、实行资金全过程监管、完善工作机制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和优化,其中明确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全过程监管,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预购房款全面直接进入监管账户,首次拨付节点不得早于预售许可证所含的项目地下结构完成,最后拨付节点为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此次修订,细化增加了重点监管资金提取的节点,有助于缓解房企资金压力,也有利于遏制烂尾楼的产生,保障房地产项目竣工交付,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毛泽民;联系方式:85122504。

 

 

      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7月11日


信息来源: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