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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733XB/2022-23006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绍兴市卫生健康委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教育局 公开日期: 2022-07-19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字号: 绍卫发〔2022〕24号
文件登记号: ZJDC67-2022-0003 有效性: 有效

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绍兴市高质量推进“浙有善育”民生实事项目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8-01 08:56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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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财政局、教体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省政府十方面民生实事分解任务的通知》要求,为加快推进我市“浙有善育”民生实事项目,高质量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确保千人托位数走在全省第一方阵,特制订《绍兴市高质量推进“浙有善育”民生实事项目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本文件施行时间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教育局

2022年7月19日

绍兴市高质量推进“浙有善育”民生实事项目指导意见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省政府十方面民生实事分解任务的通知》要求,为加快推进我市“浙有善育”民生实事项目,高质量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确保千人托位数走在全省第一方阵,特制订本指导意见。

    一、工作目标

    建立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加快推进“5+X”多元化办托模式、“1+1+X”专业指导体系以及“一站式”提供“医、防、护”整合型托育服务。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断足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2022年具体目标如下:

    1.每千人托位数达到3.3个以上;

    2.全市新增16个乡镇(街道)建有托育机构;

    3.新增托位4100个,其中普惠托位2460个;

    4.在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建设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在30%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防、护”三位一体的儿童健康管理中心建设,建成6家市级示范儿童健康管理中心;

    5.试点打造8家具有指导、示范、培训等功能的公办托育机构;

    6.未来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全覆盖;

    7.按照“一县一普惠”原则,制定出台县级普惠托育服务收费价格体系(公办)和财政补助体系标准。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普惠托育服务供给。大力推进家庭照护、社区统筹、社会兴办、单位自建、幼儿园办托班等多样化、多层次的服务模式,加快建立“5+X”多元化托育办托体系,重点发展普惠服务。优化托育机构备案流程,租赁的场地证明仅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协议。鼓励家庭托育点及社区(村)设置婴幼儿照护服务点(驿站),提供多种形式的托育服务,推进新增普惠托位占比达到60%以上。

    (二)加强托育服务阵地建设。依托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市、县二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和实训基地,承担辖区托育机构和家庭社区婴幼儿照护指导以及托育从业人员岗前培训任务。开展具有指导、示范、培训等功能的公办托育机构建设,以点带面、典型带动,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作用,全面提升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创新公卫服务供给模式,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医、防、护”三位一体的儿童健康管理中心,“一站式”为婴幼儿提供医疗、保健、预防接种、养育风险筛查、家访等服务,并纳入基本公共卫生当量予以足额购买。加强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在村庄和社区规划中全面植入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组织“养育照护小组”,深化“医育结合”,加快建立“1+1+X”托育服务专业指导体系。

    (三)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建设。实行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和持证上岗制度,全面推进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人才中职、高职、本科衔接贯通培养。打通幼儿园保健医师、托育机构婴幼儿照护人员、妇幼保健机构婴幼儿照护人员职称晋升通道,符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技术人才可参加职称评审,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培训支持力度。组建婴幼儿照护人才专家库,开展托育机构课程研发及质量评估。

    (四)加强幼儿园托班服务供给。在充分满足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入园需求的基础上,各区、县(市)要研究幼儿园办托班的支持激励政策,合理统筹利用幼儿园资源。已运行幼儿园有空余学位原则上转为托位,新规划建设的幼儿园根据周边居民2-3周岁婴幼儿托位需求将托班纳入建设规划。鼓励支持有资源条件的幼儿园向下招收2-3周岁婴幼儿,以20人一班设置,提供托位的幼儿园应在“托育机构管理系统”平台做好登记工作。幼儿园办托班须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开设,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协助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做好2-3周岁婴幼儿托育服务工作的业务指导与培训。

    (五)打造智慧托育应用。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推进部门数据共享、业务重塑、流程再造,加快建设“妇幼康育服务数字化系统2.0版—智慧托育云(baby通)应用”,开设“政策优享、善育服务、资源导航、一件事联办、生育画像”等服务模块,推动生育全程“互联网+”优质服务“一链直达”。有效整合结婚生育户口一件事、出生一件事、入托入园一件事等环节,推进“智慧托育”证照服务“一链通办”,打通生育服务“最后一公里”。

    三、项目经费

    (一)经备案的托育机构的经费补助

    1.建设经费。新增的业务用房改造、必要的基本设施设备配备和场地租赁支出等经费补助,按照《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0年绍兴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绍卫发〔2020〕10号)中明确的政策延续,即新增2个班及以下的,财政按1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新增2个班以上的,财政按2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且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当年度增班、新建托育机构实际投入资金额。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转型办理托育服务机构的,参照上述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2.运行经费。对经认定符合三级、二级、一级标准的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分别按照每月500元、700元、900元的生均标准予以补助,各区、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需求及财力状况,在补助标准的30%以内上下浮动,具体按入托婴幼儿和入托时间结算。

    (二)经登记的幼儿园托育部的经费补助

    2022年起,有托育服务的非营利性(普惠性)幼儿园经改造后由学位转为托位,并在“托育机构管理系统”平台登记的,按每托位实际改造费用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进行一次性补助;实际招收入托的,按不低于同级幼儿园生均财政补助标准予以补助。

    (三)婴幼儿照护服务点(驿站)的经费补助

    鼓励各区、县(市)结合当地实际出台婴幼儿照护服务点(驿站)建设经费和运行经费的补助政策。

    普惠是指各类幼儿园、企事业单位办、家庭托育点等认定为普惠性质的;社会办普惠托育机构收费应低于当地城乡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60%,具体以各区、县(市)根据实际制定的普惠标准为准。上述经费补助由托幼机构(幼儿园、驿站)备案(登记)的区、县(市)财政安排,政策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四、2022年“浙有善育”民生实事项目建设标准

   (一)新增16个乡镇(街道)建有托育机构

    1.新增的乡镇(街道)为2022年1月1日前未建而在本年度新建的托育机构(新备案的机构、幼儿园新办的托班)。

    2.托育机构为经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市场监管部门登记, 并在本年度经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的托育机构,或新提供2-3周岁婴幼儿托班服务的幼儿园“托育部”。鼓励托育机构与社区、农村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共建。

    3.托育机构登记及备案证件须悬挂在醒目位置。

    4.有自有场地或者租赁不少于3年的租赁场地。不得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地下或半地下。

    5.须有工作人员资格证明、健康合格证明、卫生评价报告。

    6.配备满足婴幼儿心理发育所需的基本设施设备及玩具、图书和游戏材料等,并开设游戏区。

    7.可设置四种班型:乳儿班(6—12个月,10人以下)、托小班(12—24个月,15人以下)、托大班(24—36个月,20人以下)、混合班(18个月以上,18人以下)。每个班的生活用房为独立使用的单元。人均室内建筑面积(含睡眠区和活动区)≥4㎡/人,人均户外场地建筑面积(在保障安全情况下可与小区等配套公共区域共享)≥3㎡/人。

    8.配备保育人员与婴幼儿数的比例不低于:乳儿班1:3,托小班1:5,托大班1:7,混合班1:6,需配备兼职保健员。

    9.配有照护服务和安全保卫的监控系统,报警系统24小时设防,监控活动区域、生活区域全覆盖。

    10.建立健康检查、卫生与消毒、传染病预防和管理、食品安全管理、用药管理、报告、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安全责任、婴幼儿接送、环境安全检查、信息保护等制度。

    (二)新增托位4100个,其中普惠托位2460个

    1.新增托位包括:新增托育机构的托位(新备案的机构、幼儿园新办的托班);2022年1月1日前登记备案的托育机构(含幼儿园托班)在本年度新增的托位;2022年1月1日前建成新增临时托功能,且通过报备验收的托位;本年度新增的面积在200方以上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点(驿站)”,能提供临时托并经登记的托位;本年度经登记(备案)的家庭托育点的托位。

    2.托位是指建设核定而非实际入托的数量。

 

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绍兴市高质量推进“浙有善育”民生实事项目指导意见》的通知.docx

信息来源:市卫生健康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