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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72335/2022-23017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成文日期: 2022-08-02
主题分类: 公路 发文字号:

《关于继续支持巡游出租汽车行业降低要素成本的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8-02 15:38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贯彻落实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6部门联合印发的《绍兴市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十条意见》(绍市发改综〔2022〕17号),特起草《关于继续支持巡游出租汽车行业降低要素成本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明确巡游出租汽车行业降低要素成本补贴政策申报材料、审批流程等事项,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更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帮助支持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我市在全面贯彻执行《浙江省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政策意见》(浙发改服务〔2022〕85号)53条政策条款基础上,由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共16个部门联合制订出台了《绍兴市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十条意见》(绍市发改综〔2022〕17号),《绍兴市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十条意见》明确支持交通运输行业降低用能成本:对依法取得道路运输证、坚持运营的巡游天然气出租汽车下调天然气价格10%,下调部分差价由财政进行补贴,补贴期限、补贴额度可根据气价作适当调整。

二、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分为补助对象、补助期限、补助标准、申报材料、申报流程、其他等六方面内容,具体如下:

(一)补助对象。对依法取得道路运输证,登记注册地在绍兴市范围内并坚持运营的巡游天然气出租汽车。

(二)补助期限。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三)补助标准。巡游出租汽车天然气加气价格大于等于8.38元/公斤,按加气价格的10%予以补助;巡游出租汽车天然气加气价格大于等于7.54元/公斤、且小于8.38元/公斤的,7.54元/公斤以上的差价部分由财政按实补助;巡游出租汽车天然气加气价格小于7.54元/公斤的,不再予以补助。

(四)申报材料。巡游出租汽车加气补助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申请人(巡游出租汽车实际经营者)身份证、巡游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等材料复印件;以企业为单位提供补助期限内的巡游出租汽车补助汇总清单(包括加气量、加气金额、申请补助金额等);巡游出租汽车企业所属车辆在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由加气站开具的加气缴费账单。

(五)申报流程。申报流程包括申请、审核、公示、拨付等环节。补助申请按季度申报,申请人应分别于2022年7月31日、10月31日和2023年1月31日前,将符合要求的补助申请材料提交至所属企业,企业与加气站核对无误后出具审核意见,建立受补申请人汇总表和台账,并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企业统一将补助申请材料提交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审核完成后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行业管理部门拨付给企业。

(六)其他事项。补助期间(统计区间为每季度),巡游出租汽车如有下列情况取消补助资格:核实过程中发现虚报、多报的;不服政府应急性运输或指令性运输任务交办的;发生酒驾、醉驾、同等以上责任亡人交通事故的;重大服务质量投诉被市级以上部门通报或市级以上媒体曝光的;发生违反信访规定上访、聚众闹事等重大涉稳事件的。

三、解读机关

本文件解读机关: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解读人:许国荣,张忠成,联系电话:85158611。

信息来源:市交通运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