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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600004603218/2022-23668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医保局 公开日期: 2022-08-22
主题分类: 医保 发文字号: 绍市医保〔2022〕37号

绍兴市医疗保障局 绍兴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查处骗取医保基金案件协作配合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1-09 14:08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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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医保(分)局、公安(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 公安部关于加强查处骗取医保基金案件行刑衔接工作的通知》《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做好医疗保障领域欺诈案件移送和查处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医保部门与公安机关查处欺诈骗保案件的协作配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联动配合主动性

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是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增进社会公平公正、促进经济改革发展、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制度安排,是党和政府重要的民生工程。医保部门、公安机关要进一步树立大局意识,主动把认识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上来,把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真正把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落实到行动上,不断增强联动配合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形成整体合力,共同服务好绍兴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二、建立联动机制,增强联动配合操作性

(一)完善日常联络制度。医保部门、公安机关要加强日常工作联系,指定分管领导作为负责人、具体业务部门作为联络室、具体经办人作为联络员。联络员负责部门间的日常工作联系、信息汇总、情况通报和欺诈骗保案件的协作及案件移送办理工作。组织开展专题调研、确定具体联动方案等。

(二)明确案件移送标准。按照《国家医保局 公安部关于加强查处骗取医保基金案件行刑衔接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规范执法案件移送程序、加强案件处理结果共享等。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执行诈骗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浙高法〔2013〕257 号)规定,医保部门在依法查处欺诈骗保案件过程中,查明骗取医疗保障统筹基金、医疗救助资金等在 6000 元以上(含 6000元)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三)建立联合查案规则。充分发挥医保部门、公安机关职能优势,医保部门在调查医疗保障领域涉嫌欺诈行为中,对案情复杂、涉嫌犯罪的,可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调查;犯罪嫌疑人或其他违法行为人可能逃匿、故意销毁证据、暴力抗拒执法、极端行为等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协助和支持。公安机关在其他相关案件查办中,涉及医保专业性强的事项,可商请医保部门进行专业协助,医保部门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三、探索数字整治,增强联动配合创新性

医保部门要创新建立数据分析模型,强化医保账户和医保对象的分析研判,对有欺诈骗取医保基金嫌疑的高风险医保账户和医保对象进行重点关注。在公安机关协助下,进一步核验就医轨迹,将其外出、就医、疾病、用药等信息进行汇总分析,排查出有重大骗保违法犯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提高打击精准性、实效性。

四、加强宣传引导,增强联动配合积极性

加强宣传教育,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集中曝光医保部门、公安机关联合查处的欺诈骗保案件。充分发挥典型案件警示教育作用,达到“通报曝光一起,教育震慑一片”的效果。畅通监督渠道,鼓励支持个人、单位、社会组织、新闻媒体等社会各方面参与医疗保障基金监督,营造社会关注、参与、支持基金监督工作的良好氛围。

绍兴市医疗保障局    绍兴市公安局

2022年8月22日

信息来源:市医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