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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600004603218/2023-24545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医保局 成文日期: 2023-10-18
主题分类: 医保 发文字号:

《关于确定2024年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和完善城乡居民医保有关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10-18 09:59 浏览次数: 字体:[ ]

日前,绍兴市医疗保障局、绍兴市财政局、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联合出台了《关于确定2024年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和完善城乡居民医保有关政策的通知》(绍市医保〔2023〕32号),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确保待遇保障公平适度,基金运行稳健持续,根据省、市相关文件要求,结合绍兴工作实际,经过征求市财政、税务部门和各区、县(市)相关部门意见,并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于10月13日出台了《关于确定2024年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和完善城乡居民医保有关政策的通知》。

二、文件依据

文件制定依据为《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医保支付杠杆作用促进基层医疗卫生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3〕50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绍政发〔2018〕17号)。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2024年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城乡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850元,其中个人每人每年缴纳620元,各区、县(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1230元。

在绍高校大学生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580元,其中个人每人每年缴纳100元,各区、县(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480元。

以上筹资标准中已包括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保持不变,仍为每人每年55元。

(二)完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自2024年1月1日起,完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主要包括五个内容:

1.取消门诊起付标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含慢性病门诊、急诊)就医,起付标准由原来的50元调整为不设起付标准。

2.提高基层慢性病门诊报销比例。已备案门诊慢性病病种的参保人员,在市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慢性病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统筹基金报销比例由原来的60%提高至65%(肺结核报销比例保持70%不变);在市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医疗的,报销比例保持50%不变;在市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医疗的,报销比例报销15%不变。

3.提高慢性病门诊累计净报销限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慢性病门诊(包括其他疾病门急诊)累计净报销限额,由1000元提高到1200元。即除原来政策规定的有效签约人员,特困、低保、低边等四类人员净报销限额保持不变外,其他慢性病人员累计净报销限额提高200元。

4.扩大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范围。已备案门诊慢性病病种的参保人员,在药店购买慢性病药品,药店范围从原来的指定定点零售药店扩大至全市所有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比例统一为15%。

5.调整慢性病门诊药品范围。扩大慢性病门诊药品范围按《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执行。

(三)其他规定

1.放宽新生儿参保限制。非本市户籍新生儿,由原政策规定“须持有绍兴市颁发的《浙江省居住证》”才可以参保,放宽为“其父母一方为本市户籍居民或持有绍兴市颁发的《浙江省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可参保”。

2.各地要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加强对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使用监督管理,提升基金绩效。

3.原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解读机关:绍兴市医疗保障局

解读人员:王佳、王伟红

联系方式:89115876

信息来源: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