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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7217F/2023-2456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3-10-26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文字号:

绍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10-26 11:33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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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生态环境损害绍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印发,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2年4月,生态环境部等14个单位联合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从国家层面完善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顶层设计。2023年3月,省生态环境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等14个部门联合印发了《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文件精神,持续深化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践,明确责任分工、规范赔偿程序,同时总结推广实践中形成的快速鉴定评估机制、替代修复机制等经验做法,结合绍兴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文件包括六部分,包括总则、职责分工、工作程序、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保障机制和附则等内容。具体如下:

第一部分为总则。明确了文件制定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和赔偿追究范围。明确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磋商、修复监管等工作。赔偿责任追究范围为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同时将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排除在外。

第二部分为职责分工。明确了市委市政府、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区、县(市)的职责分工。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和统筹协调、市级相关部门和各区、县(市)具体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损害赔偿工作。

第三部分为工作程序。包括线索筛查、委托评估、形成调查结论、赔偿修复方式、诉讼和资金管理内容。

1. 线索筛查。明确30日内就是否造成损害赔偿进行初步核查;违法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一案双查”原则以及证据固定的种类。

2. 委托评估。明确可以竞争性磋商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邀请3家以上鉴定机构与赔偿义务人协商确定。并规定了对个别领域业务范围无法满足鉴定评估需要的可委托其他具有相关行业鉴定评估能力的机构开展委托,扩大了鉴定机构可选择的范围。

3. 调查结论。明确了公安机关办理案件过程中形成的调查资料可用于损害调查,从而避免了重复调查和行政成本的浪费。

4. 多元索赔。鼓励技改抵扣、以碳代偿、增殖放流、植树育林、环境改善等替代修复方式,探索分期赔偿、延期赔偿、劳务代偿等赔偿方式。多元化替代修复有助于提高赔偿义务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的参与度。分期赔付等赔偿方式也充分考虑到赔偿义务人可能存在的赔付困难。

5. 启动诉讼。对于未履行责任的赔偿义务人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或商请检察机关、相关公益组织提起公益诉讼。

第四部分为与公益诉讼衔接。

1. 在诉前公告期间,相关部门可书面回复检察机关决定启动损害赔偿。公告期满,由检察机关与相关部门(机构)协商确定相关赔偿工作。强化司法协作和信息共享,协调解决衔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2. 探索惩罚性赔偿。明确检察机关依法支持有关部门或机构提出惩罚性赔偿请求,并明确如何确定惩罚性赔偿金额。

第五部分为保障机制。规定了地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相关保障,包括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鉴定评估机构管理、督办重大案件、依法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情况报告机制和考核评价机制等内容。重点对重大案件的情形进行明确,包括1.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2.在国家和省级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和生态红线区域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3.生态保护红线陆域范围内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4.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需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5.除上述情形外,相关部门(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确定。

第六部分为附则。明确了施行时间及此前发布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生态环境局

解读人:方林苗、李维花

联系电话:85134127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