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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7217F/2023-24529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3-10-09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字号:

《绍兴市排污权租赁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10-09 09:46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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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充分调动企业参与污染减排和产业结构调整的积极性,满足企业因生产波动临时新增排污指标需求,解决企业生产中面临的实际困难。我局制定了《绍兴市排污权租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制定依据

《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23〕18号)、《浙江省排污权回购管理暂行办法》的(浙环发〔2021〕16号)、《完善水污染物排放指标交易和管理规定》(绍市环发〔2017〕21号)、《平湖市排污权交易实施细则》(平环保〔2014〕136号)、《关于开展化学需氧量排放指标租赁的意见(试行)》(平环保﹝2010﹞98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分5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总则,第二部分租赁要求,第三部分租赁程序,第四部分租赁需提供的材料和第五部分监管要求。其中:

第一部分总则明确租赁定义、办法适用范围和指标所属行业分类。排污权租赁是指允许排污单位通过租赁其他排污单位排污权用于临时新增排污指标需求的行为,租赁的是使用权,所有权仍归出租方所有。办法只适用全市范围内拥有排污权且安装刷卡排污系统的排污单位,并将排污指标所属行业由重到轻分以下四类。

第二部分明确租赁相关要求,共7点,包括排污权租赁行业之间流转要求,租赁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租赁价格由市场化定价,跨区域租赁的前置条件需要上年度环境质量达标,租赁排污权用途只能用于临时新增需求,不得用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第三部分明确租赁程序。明确排污权租赁主要采用协议租赁的方式进行,需通过浙江省排污权交易平台进行。同区域租赁程序企业申请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同意即可,跨区域租赁需经双方所在辖区及共同的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同意,租赁流程完成后,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合同租赁量,调整双方租赁期限内刷卡排污系统的允许排放量。

第四部分明确租赁所需提供的相关材料,包含绍兴市排污权租赁申请表、租赁双方的排污权证、绍兴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租赁合同、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部分明确租赁过程中的各部门职责和相关监管要求。包括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工作职责和租赁双方企业应该履行的义务。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生态环境局

解读人:方林苗 黄瑾璟

联系方式:0575-88080151,13819589043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