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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7225A/2023-24685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成文日期: 2023-11-29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字号:

视频解读《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绍兴市水利局<关于修改有关文件的通知>》(主要负责人解读)

发布日期:2023-11-29 16:44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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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制定背景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不断完善文件的动态管理工作机制,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等文件要求,我局对《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绍兴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绍兴市水利工程不动产权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进行了修改,起草了《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绍兴市水利局<关于修改有关文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起草过程

文件修改由局法规处牵头,在《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绍兴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绍兴市水利工程不动产权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绍市自然资规发〔2022〕38号)文件的基础上,由业务处室提出修改建议并同步征求市水利局意见,形成了《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绍兴市水利局<关于修改有关文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在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于2023年10月25日至2023年11月3日完成公共意见征集,共收到0条意见。

三、政策制定依据

本文件制定的主要依据是《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该《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机关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四、主要内容

本次修改一是删掉“第二大条“工作目标和要求”(二)“工作目标和范围”中第4点“水利工程超期未开展安全鉴定的或存在明显缺陷、安全隐患的,不得申请不动产权登记工作;在工程经鉴定为安全或通过除险加固、工程降等等措施消除工程隐患、缺陷后,方可申请不动产权登记”的内容”;二是将全文中“县(市、区)”改为“区、县(市)”;三是将第四大条“登记流程”(四)“相关规定”中第3点“以水利部门提供的高校核洪水位线或防洪高水位线为确权范围”改为“以水利部门提供的校核洪水位线或防洪高水位线为确权范围”。

五、施行时间

《通知》自发布之日期施行。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和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 读 人:马海明  劳益瑾

联系电话:0575-85124946

信息来源:绍兴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