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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72335/2023-24708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公开日期: 2023-10-12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字号: 绍市交发〔2023〕97号

关于明确我市航道养护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2-04 10:52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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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局属各单位

 为规范航道养护管理工作保障航道安全畅通,切实提升港航管理服务水平,根据《浙江省航道养护管理规定》(浙交〔2021101)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航道养护分类

航道养护分为日常养护和应急抢通。日常养护包括例行养护和专项养护。

例行养护是指以维持现有航道技术状况,保障航道基础设施正常运行为目的的养护,包括碍航疏浚、清障打捞、航道设施和管理服务设施维护、航道绿化养护等。

专项养护是指以提高航道技术状况和改善相关设施运行条件为目的的养护,包括规模较大的航道疏浚养护(单纯疏浚3万方以上)、航道设施改建和管理服务设施的改建、新建等。专项养护包括重点专项养护项目和一般专项养护项目。养护资金以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法)下达的,为重点专项养护项目;重点专项养护项目以外的专项养护项目为一般专项养护项目。

应急抢通是指为恢复因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影响航道基础设施畅通而实施的应急抢修。

二、计划上报

(一)航道例行养护项目计划经各区、县(市)港航管理机构上报,由市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初审、市交通运输局审定后下达。

(二)一般专项养护项目计划经各区、县(市)港航管理机构上报,由市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初审、市交通运输局审定后下达。

(三)重点专项养护项目计划经各区、县(市)港航管理机构上报,由市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初审、市交通运输局审核同意后,上报省港航管理中心审定后下达。

三、设计文件审查审批

航道专项养护项目设计文件均由各区、县(市)港航管理机构组织审查,航道专项养护项目设计审查时应邀请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属地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交通工程管理中心和有关乡镇政府等单位(部门)的代表参加,重点专项养护项目还应邀请省港航管理中心参加。投资规模较大、技术较复杂的专项养护项目可以邀请专家参加。

重点专项养护项目的设计文件由省港航管理中心审批,一般专项养护项目的设计文件由市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审批。

四、养护工程施工质量保证

各养护责任主体单位对航道养护项目质量负总责。

专项养护项目应及时向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五、应急养护程序

对因台风、暴雨、洪水、干旱等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造成的航道及相关设施损坏和发生碍航、断航事件,各区、县(市)港航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管理职责和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抢修保通和信息上报。

各区、县(市)港航管理机构应当保留航道应急抢通项目的相关影像、文字、图纸等资料,并按照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内河航道应急抢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760号)等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格式要求报送。

六、设计变更

专项养护项目必须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和标准、规模、内容组织实施。若专项养护项目设计文件已批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根据实际需要,确需对已批复的内容进行调整的,须按规定程序开展设计变更。各区、县(市)港航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项目变更管理程序加强项目变更管理。

航道养护项目变更分为重大变更和一般变更。变更超过批准概算10%或建设规模和方案发生重大变化的,为重大变更;其他变更为一般变更。

一般专项养护项目重大变更报市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审核批复,重点专项养护项目重大变更报市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初审后转报省港航管理中心审核批复。一般变更,按规定流程完成变更后,报市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备案。

七、养护项目验收

专项养护项目完工后,各港航管理机构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按照《浙江省航道养护管理规定》(浙交〔2021101号)等文件要求开展现场核查。专项养护项目竣工验收需邀请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和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参加,重点专项养护项目还需邀请省港航管理中心参加。

竣工验收合格的,各区、县(市)港航管理机构应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修改完善的竣工验收报告和现场核查报告等资料报送市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重点专项养护项目的资料由市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报省港航管理中心。

八、其它

专项养护项目可根据所在地点、规模和性质等需要,由市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直接组织实施。此类专项养护项目的计划和工程设计图纸的审批,由市公路与运输中心上报,其中重点专项养护项目由市交通运输局审核(审查)同意后上报省港航管理中心审定(批复),一般专项养护项目计划由市交通运输局审定(批复),并由市交通运输局(或市级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的质量监督。涉及重大设计变更的,一般专项养护项目报市交通运输局审核批复,重点专项养护项目报市交通运输局初审后转报省港航管理中心审核批复涉及一般设计变更的,按规定流程完成变更后,报市交通运输局备案。

市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每季度对全市航道专项养护项目开展一次养护管理检查,各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航道养护项目监管职责。

各区、县(市)港航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航道养护巡查,骨干航道全线养护巡查每月不少于2次,其他航道全线养护巡查每年不少于2次,并且按照航次填写《航道巡查现场记录表》。如发现缺陷,应当在次日填写《航道养护联系单》并附相关图片,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报告相关业务部门。

未尽事宜,请遵照《浙江省航道养护管理规定》(浙交〔2021101)等相关规定执行。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10月12日   

信息来源:绍兴市交通运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