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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7014T/2023-2398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机关事务局) 公开日期: 2023-04-17
主题分类: 土地 发文字号: 绍政办发〔2023〕14号
文件登记号: ZJDC01-2023-0007 有效性: 有效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2023-04-17 16:02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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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改善农民居住条件,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乡村全面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绍兴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绍兴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整市试点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为主线,以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为前提,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加强农村宅基地全链条管理,构建制度全、服务优、保障强、权能活的宅基地管理体系,为勇闯中国式现代化市域实践新路子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执行农村土地管理、村庄规划建设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农民意愿,遵守村规民约,充分发挥农民集体自主协商作用,实现好、维护好、保障好农民合法权益。

——坚持节约集约。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科学规划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切实优化农村宅基地资源配置。

——坚持改革创新。强化数字赋能,深化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加快确权、赋权、活权,持续推进强村富民。

二、工作举措

(一)强化宅基地用地保障。加快村庄布点规划和“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优化空间布局,合理安排农村居民点,探索规划“留白”机制,在规划编制过程中严格落实法定程序。充分利用村内原有宅基地、空闲地以及存量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积极实施土地综合整治,加快推进宅基地整合利用,结余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农民建房和乡村发展。各区、县(市)每年组织开展农民建房用地需求调查、报批和备案,优先满足无房户、危房户等群体宅基地需求。经依法审批后,保护等级为Ⅱ级及以下林地,可以用于农民建房。对农民建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耕地的,要落实占补平衡,不得向农民收取耕地开垦费;县域范围无法落实占补平衡的,可申请在市域、省域范围内落实。

(二)严格宅基地资格权人管理。各区、县(市)要积极开展农村宅基地资格权人(以下简称“农户”)认定和登记工作,建立并动态更新数据库。按照“一户一宅、面积管控”原则,每户宅基地上限面积,使用耕地的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荒地、荒坡的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各区、县(市)要结合实际,制定公布农房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农房用地面积、基底面积、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建筑层数和高度。通过分户申请宅基地的,须统筹考虑原有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

(三)规范宅基地审批管理。农户持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住宅设计图件等资料,向乡镇(街道)申请宅基地。乡镇(街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踏勘和审核,符合规划许可和宅基地审批条件的,将拟建房对象、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基底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及原地上建筑物处理等情况,在村公告栏等场所进行公示,期限不少于10日。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规划许可,并在核发规划许可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许可内容在建房所在现场公布。农户申请易地建房的,应严格遵守“一户一宅”,在申请时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地上建筑物处置协议,明确处置方式和时限,依法退还原宅基地并同步申请注销不动产权证。全面推行农民建房“一件事”联办,乡镇(街道)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的宅基地联审联办制度。全面应用农村宅基地数字系统,推行农民建房申请审批网上办、掌上办。

(四)加强宅基地批后监管。加强农房建筑风貌管控,各区、县(市)要组织编制并定期更新农房设计通用图集,无偿供农民选用。加强农房建设质量管控,建立健全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和培训制度,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标准。加强农房建设过程管控,乡镇(街道)要严格落实农民建房四至放样、基槽验线、施工过程、竣工验收“四到场”制度,对建房农户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违规行为,按时归档农民建房审批和监管资料,并报县级农业农村等部门备案。加强宅基地执法监管,按照“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要求,推动赋权乡镇(街道)开展宅基地执法。

(五)加快农房确权登记发证。农房建设完成并经竣工规划核实后,农户可委托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向属地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按规定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各区、县(市)要加快推进农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针对宅基地超面积、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取得宅基地、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不全等情形,分类制定操作办法,以村为单位建立一户一档,切实保障农民住房合法权益。

(六)深化宅基地制度改革。全面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宅基地管理章程,完善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宅基地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制度,执行宅基地重大事项村集体民主决策程序,健全宅基地议事协商机制和矛盾纠纷调解机制。有效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在充分考虑农民意愿前提下,积极探索集中统建、多户联建、农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等多种建房形式,探索宅基地农户资格权跨村实现、“权票”等多元化保障方式。针对建房困难户,探索农村保障房、金融专项贷等保障措施。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通过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发展乡村产业,增加农民收入,健全宅基地价格评估体系,建立宅基地基准地价动态调整机制。稳妥推进宅基地有偿使用,对历史遗留“一户多宅”和超标准宅基地、非农户通过继承农房或其他合法方式占用宅基地、宅基地增加用途用于经营、农户跨区域使用宅基地、农户自愿有偿调剂或有偿选位等情形,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依规收取宅基地有偿使用费。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区、县(市)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镇街主责的农村宅基地管理体制。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牵头协调工作,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明确宅基地用地标准,健全宅基地分配、申请、审批、使用、流转、退出等制度;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统筹宅基地用地规模,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常态化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农房设计、农房建设和安全、危房改造,编制农房设计通用图集。乡镇(街道)要明确宅基地管理和改革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完善农民建房议事协商机制,做好农民建房用地审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农房建设监管等管理服务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违规行为。村集体要发挥宅基地管理主体作用,做好农民建房资格初审、申报核实、宅基地安排、建房日常巡查、矛盾纠纷调处等工作,探索建立宅基地用地储备机制。

(二)强化数字赋能。充分利用宅基地基础信息调查成果,建立信息定期更新和数据共享机制,推动部门间多跨协同,加快建设包含宅基地现状以及审批、流转、执法等信息的基础数据库。加强宅基地数字系统运维管理和迭代升级,以数字化手段推动宅基地管理提质增效。

(三)强化制度建设。进一步健全市级制度框架,完善宅基地管理基本政策、宅基地审批程序、城乡一体住房产权体系、宅基地流转交易机制、宅基地信息管理系统、宅基地工作管理体系等。各区、县(市)要因地制宜制定配套政策,全面提升宅基地管理效能。

(四)强化督查考核。各区、县(市)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工作考核,全面压实属地责任。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每年对农民住宅建设用地指标落实、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本意见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各区、县(市)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3日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机关事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