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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7014T/2023-24047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机关事务局) 公开日期: 2023-04-26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 绍政办发〔2023〕16号
文件登记号: ZJDC01-2023-0008 有效性: 有效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3-04-26 16:42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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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深入实施《绍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打造新时代幸福颐养绍兴图景,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7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着眼基本养老需求,提供精准高效服务,加快推进“老有康养”公共服务优享,建成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让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老年人。

(二)总体目标。到2025年,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体系更加健全、服务产品丰富优质、服务内容精准贴心、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宜居环境持续改善、综合监管科学有效、康养结合明显跃升,基本建成“居家+社区机构+智慧养老”家门口幸福养老模式,基本养老服务人人可及,多元化个性化养老需求有效满足,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增强。

(三)基本原则

——基础性原则。合理引导社会预期,着眼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和照料需要。

——普惠性原则。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逐步拓展基本养老服务的对象和内容,使所有符合条件老年人都能获得基本养老服务。

——共担性原则。注重发挥家庭、个人作用,积极引导社会参与、发挥市场作用、倡导全民行动,形成多元主体责任共担的良好局面。

——系统性原则。推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老年优待等制度资源优化整合,支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发展。

二、重点工作

(一)建立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体系

1.加快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各区、县(市)要在市定标准基础上,研究制定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并于2023年内发布。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动态管理机制,为健康、失能、经济困难等不同老年人群体,分类精准提供养老保障、生活照料、康复照护、社会救助等服务。

责任单位:市“浙里康养”专班,市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区、县(市)政府。以下均需各区、县(市)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完善特殊困难老年人照护机制。聚焦失能失智等特殊老年人照护,推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全面推进认知障碍照护专区建设。聚焦困难老年人兜底保障,健全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落实特困供养机构护理人员配比,确保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应养尽养、应住尽住。到2025年,全市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达到60%,每万名老年人拥有认知障碍床位20张。深化“网格化”探访关爱服务,实现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全覆盖。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医保局

3.建立精准服务主动响应机制。制定落实老年人能力评估常态化制度,评估结果作为购买养老服务补贴、享受养老服务“爱心卡”、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等依据。强化“浙里康养”数字化应用,加强老年人社保、健康状况以及经济状况等数据共享,实现老年人分类型保障。

责任单位:市“浙里康养”专班,市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4.完善基本养老服务保障机制。加大养老服务工作财政保障力度,严格落实《绍兴市养老服务补助实施细则》等政策,加快制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服务、扶持优惠等保障措施。全面落实高龄津贴和养老服务补贴,推广养老服务“爱心卡”制度。2023年1月起,面向本市户籍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

责任单位:市“浙里康养”专班,市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二)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

5.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到2023年底,各地要完成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和布点规划,主要内容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充分利用现有闲置国有资产,加大养老服务设施供给,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绘制“绍兴养老一张图”。详细规划确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未履行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6.完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切实强化乡镇(街道)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绍兴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暂行办法》要求,加强新建小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四同步”工作,规范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后期运营管理,不得闲置。到2025年底,基本补齐老旧城区、已建成住宅小区居家养老服务配套用房,实现助餐配送餐服务、示范引领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老年教育机构乡镇(街道)全覆盖。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

7.建设宜居老年环境。开展公共服务设施适老化改造和老年友好社区建设,推进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改造、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无障碍改造,优化居家养老环境。提高老年人交通出行、公共服务、文体休闲等优待水平。探索创新开展老年人体育健身主题示范活动,开展特色项目推广和特色团队、特色项目之乡建设。到2025年,全市建成6个以上县域“一老一小”服务综合体,完成140个重要公共服务场所无障碍改造。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广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体育局、市残联

8.加快推进医养康养结合。加强医疗卫生、康复护理和养老服务资源共享,推进养老服务机构周边邻近医疗设施和为老服务设施建设。鼓励基层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共建,深化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服务机构签约合作服务,提高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率和服务质量。到2025年,康养联合体实现乡镇(街道)和未来社区全覆盖,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75%,家庭医生签约率达到88%。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

(三)提升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9.完善“1+N”片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贯彻落实《绍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出台示范引领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乐龄中心”)创建方案,实施镇街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三年提升行动,加快推进居家社区机构服务融合。每个区、县(市)划分2—5个片区,构建以1家片区示范引领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为龙头、N家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为基础的多层级居家养老服务网络。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择优确定专业机构,分区域连锁运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鉴于养老服务特殊性,可适当延长合同期,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同期最长不超过3年。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10.规范居家养老服务运营。定期开展养老服务机构运营星级评定,根据运营实际给予补助。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在省级财政补助基础上,市级财政对“乐龄中心”给予奖补,各地根据实际制定保障措施,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培育,着力提升服务水平,增强提供低偿和无偿服务能力,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元化服务需求。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健康委

11.加快农村养老服务发展。因地制宜建设镇街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优先满足农村留守、独居、失能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助餐配送餐、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基本需求。深化农村地区医养协作机制,解决农村老年人看病难问题,推进村级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到2025年,村卫生室规范化率达到95%。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

(四)推进机构养老提质增效

12.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基础作用。坚持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推进公办养老机构体制改革、价格改革和入住方式改革。重点为经济困难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县级以上劳动模范、见义勇为致残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不能自理家庭供养困难的人员,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到2025年,建立完善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轮候管理制度,各区、县(市)至少建有1所具有医养康养结合功能的公办养老机构。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大数据局、市总工会

13.发展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加快推进现代社区建设,深化幸福颐养服务,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等资源,增强嵌入式、综合性、多功能、普惠型优质养老服务供给能力,全面推进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引导物业、家政等服务企业参与居家养老、社区养老,为有需要老年人提供日托、全托、助餐配送餐、医养康养、家政+养老、适老化改造、辅具租赁等服务。

责任单位:市“浙里康养”专班,市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14.推动中高端康养产业发展。探索成立养老产业研究中心,推动养老服务与医疗、文化、旅游等多业态融合发展,培育一批养老服务品牌企业。发展“候鸟养老”“田园养老”等模式,探索农村养老服务发展新途径。招引国有企业积极发展养老服务产业,打造中高端康养产业项目。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镜湖新区开发办、市投资促进中心

(五)提升养老服务队伍能力

15.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培育。加强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人、骨干管理人员、居家养老服务企业(组织)负责人、民政部门和镇街(村社)养老工作人员等养老服务行业管理人员能力提升。探索建立“绍兴市养老服务人才中心”,推进养老服务人才定向培养,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梯队型养老服务队伍。到2025年,全市每万老年人口拥有持证养老护理员27人、社会工作者25人,高级工、技师比例达到18%。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

16.提高养老护理员待遇。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确保护理员岗位津贴、入职奖补发放到位,鼓励各地出台支持激励措施。优化人才资源配置,提高养老服务人员待遇。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

17.促进社会组织多元参与。发挥养老服务行业协会等为老服务组织作用,拓展健康活力老年人参加社会事业有效路径,支持持证社会工作者开展老年社会工作。探索“时间银行”制度,形成养老志愿服务绍兴模式。推进慈善惠老,形成“居养中心+社会组织+慈善基金”等多元参与的养老服务模式。打造慈善助老公益基金和“浙里康养”志愿服务品牌。

责任单位:市“浙里康养”专班,市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六)大力推进养老服务数字化改革

18.迭代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围绕“五个老有”拓展应用场景,推进“老年人精准画像”数字化改革,提升养老基本公共服务清单智能分析水平,推动智能管理和精准服务。到2025年,全市建成12家以上智慧养老院,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配备智能服务终端实现全覆盖并逐步向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延伸。建设康复辅具适配服务平台,进一步完善绍兴市健康医疗大数据平台。

责任单位:市“浙里康养”专班,市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19.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创新数字监管方式,落实智慧养老服务平台监管职能,完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制度,健全等级评定、服务组织进退出管理和“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机制。妥善解决养老机构消防审验历史遗留问题,加强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建设、运营秩序、收费标准、养老资金使用和从业人员等方面监管,建立健全综合监管长效机制。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20.推广智慧养老技术应用。深度应用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新技术,保留并完善传统服务方式,加强老年人智能产品应用培训,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提高老年用户科技体验感和幸福感。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市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各区、县(市)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各乡镇(街道)明确至少1名工作人员负责养老服务工作,村(社区)要将养老服务作为日常重点工作,形成合力推进机制。

(二)落实工作责任。以优化“浙里康养”工作机制为重点,定期召开“浙里康养”专班会议和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加强统筹联动,组织督导评价,合力推进养老服务发展。

(三)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各部门要将基本养老服务政策宣传纳入老龄宣传重要内容,及时公开基本养老服务信息,提高养老服务政策法规知晓度,宣传推广先进做法和孝老敬老文化,努力营造尊老、爱老、助老的良好氛围。



附件:绍兴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4日



 

附件

绍兴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对象

服务

类型

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

服务标准

申请方式

责任单位

(带☆为牵头单位)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物质帮助

1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为满足退休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退休待遇。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按照统一计算公式进行发放。

向统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

市人力社保局

2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城乡居民参保老年人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按标准发放,同时按规定享受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

老年人

照护服务

3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为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8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年、80周岁以下老年人每两年可申请免费评估1次,按每人次150元的标准由同级财政保障。

向所在村(社区)申请。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

4

社区居家照料服务

为老年人居家养老提供活动场所和服务内容。

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等老年人活动场地免费开放;根据各居养中心提供服务内容,区分免费项目和收费项目。

无需申请

☆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

照护服务

*5

养老服务补贴

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补贴。

1.为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每人每年不低于100元的养老服务补贴;

2.为80周岁及以上独居且生活不能自理及子女因客观原因无法实施有效照顾(子女弱智、肢残、重病等)的老年人,发放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养老服务补贴;

3.为9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年人发放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养老服务补贴;

注:符合发放条件并入住依法备案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其养老服务补贴可用于支付床位费、护理费等费用。以上养老服务补贴就高原则享受,按老年人实际使用情况给予补贴。纳入特困人员供养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老年人不列入养老服务补贴范围。市区按不低于上述标准执行,县(市)参照执行。

向老年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申请。

市民政局

老年人

关爱服务

*6

便捷出行服务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享受乘坐地铁、公交优惠服务。

1.乘坐绍兴地铁,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在法定工作日高峰时段(7:00-8:30;17:00-18:30,以进入地铁付费区时间为准)需凭本人有效证件,到车站客服中心购买半价单程票,其余时段持长者卡免费乘车,从闸机进、出站。60-69周岁老年人,持长者卡按单程票票价从电子钱包中全额扣款(充值时已实行充一送一)。在90分钟内,乘坐公交后换乘地铁或乘坐地铁后换乘公交最高优惠1元,换乘实际票价超过最高优惠额的补差价,低于或相等的免费乘坐(90分钟内已享受地铁与公交、公交与公交间换乘优惠的不再重复享受);

2.乘坐绍兴市范围内公交车辆,60—69周岁老年人持长者卡实行票价5折优惠(充值时已实行充一送一),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持长者卡享受免费乘坐。

凭本人有效证件至村(社区)登记个人信息批量办理;或凭本人有效证件和近期一寸彩照一张至各服务窗口零星办理。

☆市交通运输局,市金控公司、市交投集团、市轨道交通集团

7

法律服务

对有法律服务需求的老年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法律援助。

老年人首次办理证明、确认遗嘱公证的,80周岁以上免费,70周岁至80周岁的减半收费。对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不设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限制;对城乡特困老人、失能半失能、70周岁及以上和患有重大疾病的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免于经济状况审查;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预约、上门、代办服务。

凭本人有效证件至服务窗口办理。

市司法局

关爱服务

*8

景区旅游优惠服务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享受景区旅游优惠服务。

1.鲁迅故里、周恩来纪念馆等36处国有A级景区,实行全年景区门票免费;

2.大禹陵景区、兰亭风景区、东湖风景区、绍兴黄酒城、柯岩风景区、大香林乡村休闲旅游区、诸暨五泄风景区、西施故里旅游区、汤江岩风景区、白塔湖国家湿地公园、嵊州市百丈飞瀑景区、嵊州市王羲之故居、新昌大佛寺、十九峰景区等14处国有A级景区,除黄金周(春节、国庆)和小长假(元旦、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外,向绍兴市民免费开放;

3.大禹陵景区、兰亭风景区、东湖风景区、柯岩风景区、大香林乡村休闲旅游区、安昌古镇、五泄风景区、西施故里旅游区、汤江岩风景区、百丈飞瀑景区、越剧小镇景区、王羲之故居、新昌大佛寺、十九峰景区等A级景区面向全国7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有效身份证件)享受门票免费,60—69周岁老年人(凭有效身份证件)享受门票优惠政策;

4.吼山风景区、东方山水乐园、诸暨侏罗纪香榧森林景区、天烛仙境景区对6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有效身份证件)享受门票优惠;

5.米果果小镇、沉香湖景区、嵊州市虎居动物园、七盘仙谷景区对7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有效身份证件)享受门票优惠。

凭相关证件换购票进入。

市文广旅游局

*9

老年教育服务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享受老年教育服务。

各类学校和社会力量举办老年大学或参与老年教育,向老年人公平有序开放老年教育资源。

向所在地老年教育机构报名。

市委老干部局、市教育局

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物质帮助

10

高龄津贴

为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长寿保健补助金(不重复享受)。

1.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享受高龄津贴,其中80周岁(含)至90周岁(不含)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90周岁(含)至100周岁(不含)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自老年人年满80周岁的当月起,至老年人辞世的当月止;

2.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长寿保健补助金,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自老年人年满100周岁的当月起,至老年人辞世的当月止。

1.高龄津贴:无需申请;

2.长寿保障补助金:向老年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申请。

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照护服务、物质帮助

*11

养老服务补贴

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

1.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低保边缘家庭中的8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补贴,其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按每人每月125元执行,低保边缘家庭的高龄老年人按照不低于低保家庭老年人50%的标准执行;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失能、失智老人及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县(区)级民政部门批准纳入机构养老的,按当年度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与当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部分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其余部分由老年人自行承担。

向老年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申请。

市民政局

照护服务

12

家庭适老化改造

按照相关标准,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家庭提供适老化改造服务。

对生活困难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按实际投入额给予不低于8000元的补助。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申请。

市民政局

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物质帮助

13

护理补贴

为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为经评估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补贴,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分为三档,参照我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

向老年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申请。

市民政局

照护服务

14

家庭养老支持服务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根据人社部门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执行。

若符合条件的参训个人先垫付培训费用,待培训后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

☆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

低保老年人

物质帮助

15

最低社会保障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最高不超过每人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

向老年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申请。

市民政局

特困老年人

照护服务

16

分散供养

由县级民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1.基本生活保障。通过现金或实物方式,为特困人员提供粮油、副食品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当地城镇人均消费支出的50%确定,市区供养标准按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的上年度当地城镇常住居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平均值的55%确定;

2.照料护理。照料护理费用按照在社会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标准的50%执行;

3.疾病治疗。财政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合理安排就医。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

4.住房救助。对符合规定标准的,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

5.丧葬服务。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亲属、照料服务者按当地相关规定办理。

向老年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申请。

☆市民政局,市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

特困老年人

照护服务

17

集中供养

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1.基本生活保障。通过现金或实物方式,为特困人员提供粮油、副食品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当地城镇人均消费支出的50%确定,市区供养标准按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的上年度当地城镇常住居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平均值的55%确定;

2.照料护理。在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依据供养服务机构的基本支出保障政策,由当地财政、民政部门核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在社会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分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四类特困人员,原则上分别按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 80%、40% 、20% 、10% 确定。照料护理费用由供养服务机构统筹使用,可用于支付特困人员住院治疗的陪护费用;

3.疾病治疗。财政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合理安排就医。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

4.丧葬服务。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

向老年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申请。

☆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

特殊困难老年人

关爱服务

18

探访服务

面向常住的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

采取电话问候、上门巡访等形式,提供精神关怀、需求信息对接、日常生活照料等服务。


无需申请

☆市民政局,市文明指导中心、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红十字会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照护服务

19

机构养老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建立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轮候管理制度,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

根据实际情况由当地民政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予以保障。

☆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

经认定符合条件残疾老年人

物质帮助

20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为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提供生活补贴,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老年人和三级、四级智力、精神残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30%确定;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其他重度残疾人分为四档,分别为每人每月500元、250元、125元、50元。对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当地民政部门、残联组织批准由机构托养照料的残疾人,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50%,其中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

通过“浙里办”APP、浙江政务服务网或省内任意乡镇(街道)受理窗口申请。

☆市民政局,市残联

照护服务

*21

残疾老年人家庭无障碍改造

具有浙江省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有家庭无障碍改造需求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认定为低收入家庭(低保边缘户)的困难残疾人家庭。

按照残疾类别,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的平均支出标准建议如下:

1.视力残疾人家庭10000元;

2.听力、言语残疾人家庭3000元;

3.智力、精神残疾人家庭6000元;

4.肢体、多重残疾人家庭16000元。

各地可根据残疾人家庭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当提高标准。

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家庭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申请。

市残联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的老年人

临时救助、物质帮助

22

社会救助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的老年人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对滞留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给予落户安置。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老年人,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对突发急病人员,送往指定医院治疗。

☆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综合执法局

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照护服务

23

机构养老

为老年残疾军人、退役军人、“三属”人员,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提供适度价格优惠。没有兴建光荣院的地区,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孤老或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残疾军人供养服务需求。

光荣院、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供养服务需求,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提供适度价格优惠。

根据实际情况由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民政部门予以保障。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民政局

关爱服务

*24

优先享受机构服务

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县级以上劳动模范的老年人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建立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轮候管理制度,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根据实际情况由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民政部门、工会予以保障。

☆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总工会

25

优先享受居家服务

优先安排老年残疾军人、退役军人、“三属”人员享受居家养老日常照料等服务。

优先安排享受居家养老日常照料等服务。

根据实际情况由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民政部门予以保障。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民政局

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关爱服务

*26

便捷出行服务

符合条件老年退伍军人享受乘坐公交优惠服务。

绍兴市户籍退役军人刷“专属公交码”或“绍兴市退役军人专属公交卡”免费乘坐公交。

专属公交码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统一赋码(含70周岁以上退役军人、残疾军人等法定免费人群),退役军人登录“浙里办”进入“军人e家”应用,出示专属公交码刷码免费乘坐,其中70周岁以上退役军人、残疾军人等法定免费人群可凭原有效证明免费乘坐,也可刷专属公交码免费乘坐。对刷码使用有困难的,根据本人要求,可办理专属公交卡(70周岁以上退役军人、残疾军人等法定免费人群已有相应爱心卡的除外)。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金控公司、市交投集团

关爱服务

*27

景区旅游优惠服务

符合条件老年退伍军人享受景区旅游优惠服务。

绍兴市户籍退伍军人老年人凭优待证或“老兵码”免费参观浏览(景区门票免费)国有单位经营的文化旅游景点(含法定节假日)。

向老年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申请。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文广旅游局

照护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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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保障

对见义勇为致残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不能自理、家庭供养困难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落实供养保障。

由实际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优先安排到公办养老机构供养,由实际居住地县级政府落实保障;实际居住地不在本省的,由行为发生地县级政府落实供养保障。

根据实际情况由当地民政部门、公安部门予以保障

☆市民政局,市公安局

子女为绍兴户籍外地老年人

关爱服务

29

老年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

1.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申报户口投靠城镇地区成年子女。

2.与城镇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生活的,并已领取《浙江省居住证》的父母。

可以将户口迁移至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子女处。

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报。

市公安局

注:1.标“*”号为绍兴市增加项目。

  2.《清单》为2023年版,后续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养老服务需求变化等情况适时动态调整。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机关事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