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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733XB/2023-2408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开日期: 2023-04-12
主题分类: 卫生 发文字号: 绍卫发〔2023〕11号
文件登记号: ZJDC67-2023-0002 有效性: 有效

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绍兴市托育机构等级评定实施办法 (2023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5-04 10:53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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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切实提高全市托育机构的办托质量,我委制定了《绍兴市托育机构等级评定实施办法(2023版)》,现印发给你们,自2023年4月12日起试行,请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

 

 

 

                                                                             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412

 

 

 

 

绍兴市托育机构等级评定实施办法

(2023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4号)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的通知》(绍政发〔2022〕23号)等文件要求,规范全市托育机构建设和设置,鼓励和促进托育机构负责人、保教、保育、卫生保健等婴幼儿养育照护工作者提升专业素养,激励和支持托育机构不断改善园所条件,全面提升我市托育机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质量,为婴幼儿及家庭创造更加公平、优质的养育照护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定依据

以国家卫生健康委《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JGJ39-2019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托育机构婴幼儿伤害预防指南(试行)的通知》、《浙江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浙江省托育机构管理办法》、《浙江省既有建筑托育机构、老年人照料设施改建工程防火技术导则(试行)》和《浙江省托育机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指南》等文件、指南、标准为依据。

二、评定对象

全市所有经县及以上编制、民政、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并在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办托满三个月、卫生评价合格的托育机构均可参加等级评定。集团化办托每一分支机构须单独评定。

三、评定标准

(一)等级分类

全市备案的托育机构可根据《绍兴市托育机构等级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申报相应等级,托育机构等级共分四级,由高到低分别为市级示范、一级、二级和三级。

(二)必备条件

1.市级示范托育机构。①全部托位为普惠性;②用于托育服务的建筑面积≥1200㎡,托位不少于100个,每托位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2㎡;③有户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少于4㎡;④设有专门的服务管理和供应用房;⑤设有独立厨房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⑥配备有专职的医务人员和保安人员,且托育机构负责人及卫生保健人员等接受过市级及以上婴幼儿照护服务实训基地培训并获取培训合格证书;保育员接受过县级及以上婴幼儿照护服务实训基地培训并获取培训合格证书;⑦每个班保育人员中至少有2名医护或幼教人员;⑧未从事与托育服务和儿童早期发展无关的经营业务,且园舍相对独立;⑨办托须满三个月。

2.一级托育机构。①用于托育服务的建筑面积≥800㎡,托位不少于80个;②有户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少于3㎡;③设有专门的服务管理和供应用房;④设有独立厨房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⑤配备有专职的保健人员和保安人员,且托育机构负责人及卫生保健人员等接受过市级及以上婴幼儿照护服务实训基地培训并获取培训合格证书;保育员接受过县级及以上婴幼儿照护服务实训基地培训并获取培训合格证书;⑥每个班保育人员中至少有2名医护或幼教人员;⑦未从事与托育服务和儿童早期发展无关的经营业务,且园舍相对独立;⑧办托须满三个月。

3.二级托育机构。①用于托育服务的建筑面积≥480㎡,托位不少于60个;②有户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少于3㎡;③设有独立厨房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向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购买餐饮服务;④设有必要的服务管理和供应用房,可共用;⑤有专职或兼职的保健人员,有专职的保安人员,且托育机构负责人及卫生保健人员接受过市级及以上婴幼儿照护服务实训基地培训并获取培训合格证书,保育员接受过县级及以上婴幼儿照护服务实训基地培训并获取培训合格证书;⑥每个班保育人员中至少有1名医护或幼教人员;⑦办托须满三个月。

4.三级托育机构。①用于托育服务的建筑面积≥240㎡,托位不少于40个;②有户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少于2㎡;③设有独立厨房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向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购买餐饮服务;④有专职或兼职的保健人员,有专职的保安人员,且托育机构负责人及卫生保健人员接受过市级及以上婴幼儿照护服务实训基地培训并获取培训合格证书,保育员接受过县级及以上婴幼儿照护服务实训基地培训并获取培训合格证书;⑤每个班保育人员中至少有1名医护或幼教人员;⑥办托须满三个月。

(三)评定标准

《绍兴市托育机构等级评定标准(2023版)》(以下简称《标准》)见附件。

评价条目包含必达项目、评分项目100分。其中,必达项目任意一条不满足,按照“一票否决”原则处理;评定结果予以公示7个工作日。评定结果分类如下:

市级示范托育机构:总分≥90分;

一级托育机构:总分≥85分;

二级托育机构:总分≥80分;

三级托育机构:总分≥75分。

四、评定实施

(一)评定原则

托育机构等级评定实行分级负责、分等评估、动态管理的原则。三级托育机构由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评定、核发等级证书,并报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市级示范、一级托育机构和二级托育机构由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评定、核发等级证书。等级证书和等级铜牌由绍兴市卫生健康委提供样式,各认定单位自行监制。

(二)评定程序

1.符合申报条件的托育机构按《标准》自查合格后,于每年3月1日--3月15日或9月1日--9月15日向所属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等级评定申请,并填写《绍兴市托育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用表》。

2.区、县(市)和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成立托育机构等级评定领导小组和专家组,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尽快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等级评定。评定专家组成员一般应包含儿童保健专业人员、婴幼儿养育照护省/市级师资人员、托育机构管理专业人员,人数依托育机构申报等级而定。

3.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托育机构的申报级别,于每年3月16日--3月31日或9月16日--9月30日审核三级、二级、一级、市级示范托育机构的申报材料,符合申报要求的二级、一级、市级示范托育机构材料报送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等级托育机构的评定工作于当年6月底或12月底前完成。

4.托育机构等级评定专家组在评定时应采用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法,通过查(原始档案资料、文件、账目)、看(班级半日活动、园舍环境)、听(汇报、座谈)、问(问卷调查、个别访问)、评(评分、评级)等进行综合评估与核查,并填写市卫生健康委统一的《托育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用表》。

5.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将托育机构等级评定结果在当年7月15日或次年1月15日之前通过“智慧托育云”信息管理平台和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官网进行结果的公示和公布。各等级托育机构的申报和评分信息须由申报托育机构和等级评定组织机构全部录入该信息系统。

6.为保证托育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严谨性,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下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托育机构等级评定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市卫生健康委委托绍兴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对当年新认定和重新审核认定的三级托育机构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检。如抽检发现不符合标准的,由认定单位给予降级处理;如当年抽检的新认定等级托育机构有三分之一以上不符合标准的,该地区当年新评定结果无效,由上级抽检单位重新组织评估认定。

7.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评定次数。

五、等级托育机构的管理

1.自本《办法》与《标准》开始实施后,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对新认定等级的托育机构每3年开展1次复核工作,如不达标,需酌情予以限期整改、重新评定或作降级处理。

2.等级托育机构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其限期整改或降级处理:

(1)养育照护活动及一日生活安排违背婴幼儿生长发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影响的,限期整改;

(2)家长或员工投诉多,经查实存在严重管理问题的,限期整改;

(3)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等较大责任事故的,降级2年;

(4)经查实有托育机构工作人员出现任何暴力、虐待、损害婴幼儿身心健康的语言和行为(如辱骂、推搡、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忽视等),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等级。

限期整改后,由相应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复核其整改效果,如达标,维持原有等级;如不达标,降级2年处理。降级处理期满后,托育机构方可重新申报等级评定。

本《办法》与《标准》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绍兴市托育机构等级评定标准(2023版)


信息来源:市卫生健康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