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组织机构 > 市政府工作部门 > 市财政局 > 政策文件 > 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330600002577073X/2023-24495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3-06-30
主题分类: 财政 发文字号:

关于《绍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6-30 17:19 浏览次数: 字体:[ ]
分享:

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绍政办综〔2015〕22号)的有关要求,现将绍兴市财政局印发的《绍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在“放管服”改革、“加大盘活存量资产力度”等新形势下,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行为,明确管理权责,理顺管理关系,有效提高资产盘活和使用效率,根据《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浙财资产〔2022〕154号)等文件精神,我们结合实际,对《关于明确绍兴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出借及闲置房产处置有关事项的通知》(绍市财行〔2011〕6号)进行修订,经研究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办法》。

二、政策主要内容

《办法》共包含六部分二十八条内容,对适用范围、出租管理和审批程序、合同履行和备案管理、出租收入和缴库管理、职责分工和监督问责等方面作出详细阐述和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主要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将占有、使用的产权归属本单位的国有房产(含暂未办理房产权证但权属事实清晰的房产)用于出租的行为。

(二)出租管理和审批程序。

1.明确非公开方式出租的条件和限制。对出租给市级行政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财政全额保障经费的其他机构,可以零租金协议出租;出租给其他国有单位,以不低于评估价协议出租;6个月以内的临时租赁,以不低于评估价协议出租 。

2.明确出租期限。租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延长租期,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3.明确房产出租管理决策及审批程序。各单位对外出租房产应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并按规定报批。以公开招租方式出租,期限在5年以内(含5年)的,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期限在5年以上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以非公开方式出租,期限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合同履行和备案管理。明确合同备案要求。单位应当在签订租赁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在“资产云”进行合同备案。明确房产租赁期间,合同变更、承继、终止等相关工作要求。

(四)出租收入和缴库管理。房产出租收入由出租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收取,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统一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职责分工和监督问责。通过“资产云”对出租事项实行申报审批、合同备案、收益收缴全流程动态管理。同时明确出租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职责,严格责任追究。

三、其他应当补充说明内容

明确绍兴市区直管公房(非住宅)出租审批流程,参照本办法执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房产对外出租,参照执行;对市级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营实体,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出资企业,提出内部管理决策要求。明确办法施行时间。对本办法施行前经批准已经出租且合同尚未到期的,可继续按原办法履行至合同期满。

四、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财政局

解读人:陈成城

联系电话:0575-85209052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