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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733XB/2023-24166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开日期: 2023-06-01
主题分类: 卫生 发文字号: 绍卫发〔2023〕21号
文件登记号: ZJDC67-2023-0003 有效性: 有效

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6-05 14:29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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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发改局、财政局,市级医疗卫生健康单位:

为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促进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的通知》(绍政发〔2022〕23号)、《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绍兴市高质量推进“浙有善育”民生实事项目指导意见>的通知》(绍卫发〔2022〕24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绍兴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23年6月1日起试行。按照“一县一普惠”要求,请各区、县(市)尽快制定当地普惠性托育机构收费政策,在县级政策未出台前,按市级普惠限价执行。

 

 

 

 

                                         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绍兴市财政局

                                                          2023年6月1日

  

 

绍兴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为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促进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的通知》(绍政发〔2022〕23号)、《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绍兴市高质量推进“浙有善育”民生实事项目指导意见>的通知》(绍卫发〔2022〕24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一、实施对象

普惠托育服务是面向3岁以下婴幼儿(包括学前教育前3岁以上但还无法入幼儿园的儿童)家庭提供的,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本办法普惠性托育机构,是指已备案并经区、县(市)卫生健康部门认定,提供普惠托育服务的机构,办托主体包括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社会力量、企事业单位等。

二、基本条件

普惠性托育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包含收费水平、收费行为和服务质量等三个方面。

(一)合理定价

公办托育机构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按照公益性和家庭合理分担托育成本的原则,统筹考虑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等情况确定收费标准。

民办托育机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普惠性托育机构收费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价格,每人每月保育费收费(不含膳食费,下同),全日托(不少于8小时,下同)托大班(混合班)、其他班型分别不高于申请认定上一年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按当地年收入/12 折算到月)50%、60%。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举办的,全日托托大班(混合班)、托小班、乳儿班保育费收费不高于申请认定上一年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50%、60%。半日托(不少于4小时)收费,应不超过全日托相应标准的70%。计时托收费,每小时不超过全日托折算到日标准的30%;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二)规范收费

托育机构应与家长签署书面收托合同,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开具发票收据。收费项目和标准、服务内容、退费规则等应当向家长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保育费按月收取,一次性收费最长不超过3个月,不得以虚构原价、一次性付款优惠价等诱导家长缴费。儿童膳食费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员工餐费,账目每月公布。

(三)保证质量

托育机构应把保护婴幼儿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放在首位。按照托育机构等级评定相关标准,实行等级评估分类,分省、市级示范、一级、二级、三级托育机构,积极引导普惠托育机构达到三级标准及以上。

三、认定程序

(一)申请认定

有意向开展普惠托育服务的托育机构(不含幼儿园托育部),可自愿向所在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认定。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相关办托证件资料、拟实施的收托价格等。已备案机构组织集中申请认定,新备案机构在备案时即可同步申请认定。

(二)审核公示

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托育机构提交的认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个工作日,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三)签署协议

公示后无异议的,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与拟认定的托育机构签订《普惠性托育机构办托协议书》一式三份,分别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托育机构及办托主体备存。

(四)结果公布

区、县(市)卫生健康部门将普惠性托育机构的名单、收托标准和联系方式等信息汇总后,向社会公布。

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后,无重大备案事项变更的,有效期3年;如期间发生举办者、运营地点等重大变更,应根据具体情形签订补充协议或重新进行普惠认定。

四、补助政策

(一)补助标准

对经认定符合三级、二级、一级标准的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分别按照各区、县(市)普惠运行经费生均标准按实际入托婴幼儿(不超过机构最高核定托位数)予以补助;收托婴幼儿总月数按实计算,收托时间满15天按1个月计算,不满15天按天折算(实际入托天数/当月应收托天数)。

普惠性托育机构收托补助所需资金,由托幼机构备案的区、县(市)财政安排。

(二)补助发放

本年度1月1日至6月30日和7月1日至12月31日分别为补助结算周期。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普惠性托育机构的服务情况组织开展质量评估后提出收托补助分配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落实资金预算,并及时发放到位。

(三)补助条件

按照《普惠性托育机构办托协议书》承诺价格提供收托服务的,区、县(市)结合该普惠性托育机构的收托情况(包括实际收托人数、在托月数)、服务质量和家长满意度给予一定的收托补助。

在认定有效期内退出普惠托育服务提供的,如服务未满半年,取消该机构收托补助资格;如服务已满半年,取消该机构本周期收托补助资格。

在补助周期内,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应未被纳入严重失信名单,从业人员无违法犯罪记录,未出现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事件,未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及其他造成社会重大负面影响事件,安全隐患已整改,消费纠纷已妥善解决。如有违反相关标准和规范的,整改期间暂停补助资格。

如发现机构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认定资格、未按照约定收取费用、虚构在托婴幼儿申报补贴的行为,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群体性事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取消该机构认定有效期内申报补助资金的资格,在三年内不得申报普惠性托育机构;对违纪违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已拨补助资金由所在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追回(取消)。

五、组织实施

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长效机制,重点支持普惠性、公益性服务项目,具体工作机制由各区、县(市)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牵头托育机构普惠认定管理工作。市发改委负责指导公办托育机构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工作。市财政局督促、指导各地财政部门落实必要的资金保障。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利用数字化改革负责对享受补助对象的资格认定、质量评估、补助资金审核、绩效管理与评价等。区、县(市)发改部门负责制定辖区内公办托育机构收费价格。区、县(市)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补助资金。

本暂行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信息来源:市卫生健康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