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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75248/2023-24285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市行政复议局) 成文日期: 2023-07-14
主题分类: 司法 发文字号:

《绍兴市司法局关于发布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第一批)的公告》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7-14 17:13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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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因机构改革部分执法单位名称变更、职能调整,推进行政执法机构、职能法定化,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接受社会监督根据浙江省司法厅统一部署,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公告工作

二、实施依据

《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省政府令第348号)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依法确认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公告工作的通知》(浙司〔2019〕58号)

三、制定过程

《绍兴市司法局关于发布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第一批)的公告》由绍兴市司法局起草,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研究决定等程序制定印发。

四、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为绍兴市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第一批)

(一)什么是执法主体?

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影响其权益的行政执法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法律后果的组织

(二)公布行政执法主体的必要性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为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执法机关,其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应依法经本级人民政府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三)受委托的组织如何开展行政执法?

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单位,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开展执法,应由委托机关与其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后,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

(四)在市委工作机关挂牌的机构如何开展行政执法?

在市委工作机关挂牌的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挂牌机构名义对外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五)今后因机构调整、职能变更等情形,主体资格变动怎么办?

凡因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致使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有关依据发生变化的,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市司法局重新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绍兴市司法局

解读人: 王旭波  张凤飞

联系电话:0575-88202603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市行政复议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