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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600004603218/2023-24294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医保局 公开日期: 2023-07-18
主题分类: 医保 发文字号: 绍市医保〔2023〕23号

绍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组织开展定点医药机构医学影像检查、临床检验、康复理疗等领域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7-19 17:13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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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市局各分局,市级公立医院:

为迎接国家局、省局飞行检查,深度净化医保基金使用环境,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守好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定点医药机构医学影像检查、临床检验、康复理疗等领域自查自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全市范围内所有医保定点医药机构。

二、内容和范围

(一)内容。全面自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学影像检查、临床检验、康复理疗等领域所有医药服务行为和医药费用。

(二)范围。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定点医药机构结算费用情况。

三、组织方式

定点医药机构根据检查内容,主动查找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服务行为和医药费用问题,逐项查找并统计违规人次和违规费用,自觉整改违规问题。自查自纠中发现的违规费用,涉及医保基金的,退回各地医保账户,其余违规资金统一退回省“违规资金代管户”,该账户信息详见浙医保发〔2022〕50号文件。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地医保部门要提高站位,充分认识加强医保基金监管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切实抓好定点医药机构自查自纠工作。

(二)精心组织部署。各地要抓好定点医药机构自查自纠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监督和责任落实。要认真梳理自查自纠发现的问题,分析存在问题的深层次原因,不断完善制度,补齐短板弱项。

(三)按时总结报送。各地要督促定点医药机构于7月31日前完成自查自纠整改工作,退回全部违规资金。8月4日前,将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的自查自纠情况总结和自查自纠问题清单(附件1、2、3)汇总后,通过浙政钉将电子材料和盖章件上报市医保局。

下一步,国家局、省局将组织飞行检查,市医保局也将开展交叉检查和自查自纠“回头看”行动,针对问题清单抽查定点医药机构。对抽查中发现整改不到位的问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进行公示公告。


附件1.定点医药机构自查自纠问题清单(康复理疗).xlsx

附件2.定点医药机构自查自纠问题清单(医学影像检查).xlsx

附件3.定点医药机构自查自纠问题清单(临床检验).xlsx

绍兴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7月18日

信息来源:市医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