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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75248/2023-2425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市行政复议局) 公开日期: 2023-06-14
主题分类: 司法 发文字号: -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行政复议专员任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7-03 15:27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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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绍兴市行政复议专员任命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 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6  14 


 

 

绍兴市行政复议专员任命管理办法(试行)

 

为全面打造高素质行政复议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中央行 政复议体制改革有关要求,结合绍兴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复议专员,是指代表本级人民政府 从事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人员,包括市和区、县(市)司法行 政部门(行政复议机构)的负责人以及具体办理行政复议应诉 案件的行政复议人员。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政府对行政复议专员的任命管理,适 用本办法。

二、行政复议专员任命,是指人民政府对行政复议专员身 份资格的授予,不与经济待遇、政治待遇、工作待遇等挂钩。

三、行政复议专员必须忠实于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平 正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清正廉洁,恪守职业道德。

     四、行政复议专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 社会主义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五)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 格,或者在 2018  1  1 日以前从事审判、检察、律师、公证、 仲裁(法律类)及在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 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等法律工作(行政复议机构的负责 人除外);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任命为行政复议专员:

(一)近三年因违纪受到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 察看、开除党籍等党纪处分的;

(二)近三年因违法受到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政 务处分的;

     (三)近三年年度考核等次有不称职、不合格的;

     (四)其他不得任命为行政复议专员的情形。

     六、初任行政复议专员由行政复议机构提名,报本级人民政府任命,颁发加盖本级人民政府印章的行政复议专员任命书 和行政复议专员证件。行政复议专员接受任命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七、行政复议专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职责;

     (三)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四)依法保障行政复议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的行政复议 权利;

(五)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行政复议工作秘密,对履行职责中 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七)通过依法办理案件以案释法,增强行政机关和人民 群众的法治观念;

     (八)依法接受监督;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行政复议专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履行行政复议应诉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查阅、复制、调取与案件有关的文件和资料,询问 有关人员等履行行政复议应诉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

     (三)依法办理案件,不受非正当因素干预或者插手;

     (四)履行行政复议应诉职责期间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

     (五)参加学习培训;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九、行政复议专员在履行调查、听证、调解、出庭应诉等办案职责时,应当注重形象,着装整齐、规范。

十、行政复议专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所在行政复 议机构收回其行政复议专员证件,同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免去 其身份资格,并收回行政复议专员任命书: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调离行政复议应诉岗位的;

    (三)退休、辞职或者依法被辞退、开除的;

    (四)年度考核为不称职或者不合格的;

    (五)因违纪违法不宜继续从事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

    (六)其他应当免去行政复议专员身份资格的情形。 十一、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建立健全行政复议

专员分级管理制度。 行政复议专员的等级以其所任职务职级、岗位等级、德才

表现、专业能力、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等因素为依据,重点是 对行政复议专员专业能力的综合评定。

十二、行政复议机构负责本级行政复议专员的等级评定工 作,评定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准,并在任命行政复议专员时 一并明确其等级。

十三、行政复议专员的等级一般分为一级行政复议专员、 二级行政复议专员、三级行政复议专员、四级行政复议专员和 助理行政复议专员。

     十四、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加强行政复议专员队伍建设,探索激励保障机制,健全办案辅 助机制,确保行政复议专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十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市行政复议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