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组织机构 > 市政府工作部门 > 市农业农村局 > 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索引号: 11330600002577268P/2023-2439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绍兴市农业农村局 公开日期: 2023-08-15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文字号: 绍市农通〔2023〕27号

绍兴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涉渔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8-18 09:00 浏览次数: 字体:[ ]
分享: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

为规范《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涉及渔业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权,按照《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涉渔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现予以印发。

本裁量基准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附件: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绍兴市水  

资源保护条例涉渔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



绍兴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8月15日 



附件

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

序号

事项代码

案由名称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处罚标准

1

330220603000

(绍兴)对在河道内进行投饵式水产养殖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曹娥江流域水环境重点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五)在河道内洗砂、种植农作物、进行投饵式水产养殖。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河道内种植农作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在河道内进行投饵式水产养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较轻(初次违法且投饵面积30亩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初次且投饵面积30亩以上或者两年内改正后再次违法)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千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两年内三次以上违法)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三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涉渔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

2

330220505000

(绍兴)对在禁止水域内从事网箱养殖、围栏养殖、河蚌育珠行为的行政处罚

《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第一款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划定禁止网箱养殖、围栏养殖、河蚌育珠的水域,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水域内从事网箱养殖、围栏养殖、河蚌育珠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代为拆除、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逾期不改正的,网箱养殖、围栏养殖、河蚌育珠总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

逾期不改正的,代为拆除、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千元以上六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逾期不改正的,网箱养殖、围栏养殖、河蚌育珠总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3000平方米以下)

逾期不改正的,代为拆除、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六千五百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逾期不改正的,网箱养殖、围栏养殖、河蚌育珠总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

逾期不改正的,代为拆除、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信息来源:市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