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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7014T/2023-2434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机关事务局) 公开日期: 2023-07-28
主题分类: 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 发文字号: 绍政办发〔2023〕25号
文件登记号: ZJDC01-2023-0014 有效性: 有效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具有一定规模农村饮用水水源和其他乡镇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8-04 11:22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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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委托行使具有一定规模农村饮用水水源和其他乡镇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审批权的通知》(浙政办发〔2022〕78号)精神,市政府受省政府委托,开展具有一定规模农村饮用水水源和其他乡镇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含调整)审批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划分对象

具有一定规模(实际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在1000吨以上)农村饮用水水源和其他乡镇级饮用水水源(以下简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含调整)。

二、划分程序

(一)更新水源地名录。各区、县(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科学规划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备用饮用水水源地,并编制更新饮用水水源地名录。2023年9月底前,各区、县(市)政府需完成相关饮用水水源地名录更新,并抄送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水利局。

(二)县级申报。各区、县(市)政府依法提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并组织生态环境、水利、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和相关领域专家,对方案进行论证,形成县级专家论证意见。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增加人数。因特殊情况,需召开多次专家评审会的,原则上应为同一批专家。根据论证意见修改完善后,将划分方案在涉及区域内进行公示,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划分方案通过专家论证和公众意见征求后,由区、县(市)政府提请市政府审批。

(三)市级审批。组织生态环境、水利、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市级部门开展行政审查,同时听取相关领域专家意见。根据行政审查意见,市政府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进行批复,批准后的划分方案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三、工作要求

(一)规范保护区划分调整。各区、县(市)政府应依法依规提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延用2020年第一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且程序合规完善的,应于2023年10月底前,完成划分方案申报工作;新增饮用水水源地应自名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划分方案申报工作。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需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申报。

(二)加强业务指导。生态环境、建设、水利、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等市级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业务指导,协同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规划和建设、保护区划分和监督执法等工作。

(三)强化水源地管理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市级部门,要按职能推进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开展保护区违法违规问题整治,加强饮用水水源地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保障饮用水安全。市发改委要探索保护区内绿色发展新路径,市财政局要增加饮用水水源地绿色发展资金投入,增强保护区居民水源保护获得感。

本通知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6日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机关事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