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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2330600471349401U/2023-24488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气象局 成文日期: 2023-09-12
主题分类: 气象、水文、测绘、地震 发文字号:

绍兴市气象局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清单(2023年版)

发布日期:2023-09-12 11:25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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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事项代码事项名称(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具体标准备注
1330254008000对不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或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或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较轻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或危害后果警告,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影响或危害后果警告,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拒不改正,或造成较大影响或危害后果警告,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330254038000对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等5种情形的行政处罚《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8号)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的;
 (二)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
 (三)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的;
 (四)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五)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活动的。
情节较轻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或危害后果警告
情节较重拒不改正,或造成较大影响或危害后果警告,禁止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3330254012000对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直接提供或者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等情形的行政处罚《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令第 18 号)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直接提供或者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的;
 (二) 伪造气象资料或者其他原始资料的;
(三)出具虚假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的;
(四)涂改、伪造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书面评审意见的。
    
情节轻微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出具论证结论,没有对规划和建设项目造成不良影响,且属于首次违法不予处罚
情节较轻依据资料对设区的市级以下规划和建设项目出具论证报告,已被项目建设单位使用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 依据资料对省级规划和建设项目出具论证报告,已被项目建设单位使用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依据资料对国家级规划和建设项目出具论证报告,已被项目建设单位使用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330254005000对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未经气候可行性论证的或者建设单位委托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行政处罚《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未经气候可行性论证的;
 (二)委托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
该事项省级部门尚未制定裁量权基准

备注:以上为我局现存处罚事项,其他事项已划转至市综合执法局。









信息来源:办公室(计财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