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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7284D/2022-24285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绍兴市水利局 公开日期: 2022-11-18
主题分类: 水利 发文字号: 绍市水利〔2022〕90号
文件登记号: ZJDC18-2022-0005 有效性: 有效

【有效】绍兴市水利局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9-06 10:44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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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现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水利局

2022年11月18日 

绍兴市水利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绍兴市水利局依据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和本市行政区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认定,依照《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指导意见》(浙府法发〔2013〕30号)的规定执行。

(二)本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公布、解释、清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局作为主办单位与其他单位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适用本办法。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正确实施;

2.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3.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4.坚持公开、公众参与;

5.坚持精简、效能和权责一致。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内容:

1.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证明事项,增设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

2.违规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

3.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4.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

5.增加法律、法规、规章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

6.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不作重复规定。

二、处室(单位)职责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以下称起草单位)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提交审议、发布解读、解释、清理等工作。起草单位要及时将送审稿及有关材料报送局办公室。

局办公室负责对起草单位是否严格依照规定的程序起草进行审核,并负责核稿、编号、印发等工作,对确定为规范性文件的草案,将相关资料移送局水政水资源处审核。

局水政水资源处对起草单位是否进行评估论证、是否广泛征求意见等进行审核,并负责对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程序、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核。

三、起草程序

(一)起草单位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组织评估论证。论证内容,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采取的行政措施可能产生的影响,是否符合公平竞争要求,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并附有制定依据和参考资料。公平竞争审查相关要求详见《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系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的通知》(浙水法〔2021〕10号)。

涉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事项,起草单位应充分调研,通过座谈会、专家论证等形式,广泛听取各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市级有关部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原则上由起草单位自行起草完成,局水政水资源处做好配合工作。对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也可以委托相关专家、科研机构或者社科组织起草。

(三)除依法需要保密的之外,起草单位应当将成熟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及起草说明刊登在门户网站或者报纸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7个工作日,其中涉企文件一般不少于30日。

起草单位应汇总、梳理征集的意见建议,分析研究后采纳合法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议。

四、审核流程

(一)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行政规范性文件草稿、起草说明、论证情况、征求意见情况、参考资料等内容报送给局办公室,局办公室审核确认起草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起草说明,应当包括文件必要性和可行性、解决的主要问题、拟采取的措施、起草情况等内容。征求意见,应当包括征求意见时间、方式和对象,征集意见条数,采纳情况以及未采纳理由等;召开听证会的,还需要提交听证会记录。

(二)在收到局办公室审核资料后,局水政水资源处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是否属于本局职责范围;

 2.是否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3.是否进行评估论证、是否广泛征求意见;

 4.是否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评比、达标、表彰等应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和省级规定的事项;

 5.是否在法律、法规、规章之外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

 6.是否与上位法规定存在抵触;

 7.是否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发改价监〔2017〕1849号)规定的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三)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局水政水资源处审核后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处理意见包括:

 1.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退回起草单位;

 2.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适格、程序合法、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规定,通过合法性审核;

  3.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行政规范性文件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制定的,主办机关负责合法性审核。

(四)对于审核意见内容,起草单位应当作出回应。不采纳审核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

五、提交党组会议审议

(一)取得合法性审核意见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说明以及合法性审核意见报送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安排提交局党组会议审议。审议期间,起草单位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作详细说明,局水政水资源处对合法性审核情况进行补充说明。

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审核后不予通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不得提交局党组会议审议或者领导签发。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决定情况要如实记录,不同意见的,也应如实记载。

 局党组会议上提出的修改意见,起草单位应当在拟稿时研究修订。

(三)因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需要及时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经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简化相关程序,但是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经过合法性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

六、印发、公开和备案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载明“自××年××月××日起施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属于阶段性工作的,应当载明有效期。载明有效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到期后,视为自动失效,起草单位认为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在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但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发布后不立即施行有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执行的除外。

如遇需要立即施行情形的,起草单位应该将具体情形以及有关依据书面告知局水政水资源处,局水政水资源处在报市司法局登记备案时予以说明。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由起草单位拟稿、办公室核稿,报起草单位的分管领导同意后,经局主要领导签发颁布。送签材料须包含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意见征求反馈原件、政策解读等。

局水政水资源处根据市司法局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及备案程序的要求,负责编写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DC18—年份—四位编号)。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交办公室后,局办公室负责完成排版校对、文件电子文档正式发布等工作,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正式文件电子文本转送市政府公报和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同时应当公布政策解读。

局水政水资源处负责在文件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市司法局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施行后,起草单位应及时在局官网或者社交媒体上向社会发布,不得以内部文件形式印发执行。

    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五)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可能影响政府形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主动回应关切,通过政府网站、社交媒体等渠道进行解读,解读内容报起草单位的分管领导签发。

(六)除适用简易程序制定的之外,行政规范性文件未经论证、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不得发布施行。

七、监督评估

(一)起草单位应当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发现存在以下情况,及时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

1.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依据被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特别是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出台;

2.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中存在不合法、不合理、违反公平竞争问题;

3.其他需要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情形。

局水政水资源处发现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可以向起草单位提出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建议。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每两年进行一次集中清理,由局水政水资源处组织实施。清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修改、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有效目录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上级行政机关部署开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按照其要求执行。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市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