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33XB/2023-24478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3-09-07 |
主题分类: | 卫生 | 发文字号: |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绍兴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裁量权基准和柔性执法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加强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和解等非强制行政手段的运用,明确轻微违法告知承诺、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非强制执法手段的适用范围、程序,特制定《绍兴市地方性法规设定对违反室内公共场所或其他有禁烟标识的公共场所禁烟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二、起草过程
2023年6月初,由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着手起草《裁量基准》,6-7月期间多次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论证和修改完善。2023年8月7日,通过市人民政府官网向社会公开征集群众意见,并同步征求区、县(市)卫生健康局和市直相关医疗卫生健康单位意见,对收到的意见建议均已吸收采纳。
委政法处已对《裁量基准》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主要内容
《裁量基准》对违反室内公共场所或其他有禁烟标识的公共场所禁烟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违法程度、情节后果、裁量幅度做了具体规定,对《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规定的涉及罚款处罚事项,在设定裁量权基准时明确当事人参加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社会服务后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罚款处罚的阶次和情形。
四、适用范围
《通知》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范围为在本市行政区域。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解读人:王宏达 董 华
联系电话:0575-850838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