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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733XB/2023-24478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开日期: 2023-09-05
主题分类: 卫生 发文字号: 绍卫发〔2023〕85号
文件登记号: ZJDC67-2023-0005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绍兴市地方性法规设定对违反室内公共场所或其他有禁烟标识的公共场所禁烟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9-07 10:40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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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

现将《绍兴市地方性法规设定对违反室内公共场所或其他有禁烟标识的公共场所禁烟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细化标准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95



绍兴市地方性法规设定对违反室内公共场所或其他有禁烟标识的公共场所禁烟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对违反室内公共场所或其他有禁烟标识的公共场所禁烟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法律依据:《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七条 公民应当遵守公共环境文明行为规范:

(六)倡导不吸烟,不得在室内公共场所和其他有禁烟标识的公共场所吸烟;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六项规定,在室内公共场所和其他有禁烟标识的公共场所吸烟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

前款规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不予劝阻、制止,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轻微

个人在室内公共场所和其他有禁烟标识的公共场所吸烟,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但自愿申请参加相应的社会服务并经认定的

不予处罚

较轻

个人在室内公共场所和其他有禁烟标识的公共场所吸烟,经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也未申请参加相应的社会服务的

罚款50

公共场所经营者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未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予以劝阻、制止

警告,罚款500元以上1850元以下

一般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未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予以劝阻、制止

警告,罚款1850元以上3650元以下

较重

公共场所经营者因以上事由年度内再次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警告,罚款3650元以上5000元以下

     


信息来源:市卫生健康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