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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7217F/2024-24775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 公开日期: 2024-01-04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字号: 绍市环发〔2023〕8号
文件登记号: ZJDC64-2023-0012 有效性: 有效

关于绍兴市飞灰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扶持激励政策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24-01-04 14:29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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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节约土地资源,助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化解危险废物填埋带来的长期环境安全隐患,浙江省生态环境厅于今年10月印发《浙江省危险废物“趋零填埋”三年攻坚行动方案》(浙环函〔2022〕243号),明确到2025年全省各地应将危险废物填埋占比控制到5%以内。

根据环境统计数据,我市2021年危险废物填埋占比高达32.3%,其中约63%的填埋量为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焚烧飞灰。因此,致力实现飞灰资源化利用,是我市完成危险废物“趋零填埋”的工作目标,着力推进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和全域“无废城市”建设的关键所在。为加快推进飞灰资源化利用相关项目落地见效,现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一)投资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耗和环保要求,产业布局、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须符合我市相关规定标准。

(二)投资项目采用的技术和工艺须经专家论证,具备国内先进水平且成熟安全可靠。

二、扶持激励政策

按照“优质高效、先进适用、安全稳定、清洁美丽”原则,综合评价项目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由属地政府制定并落实具体扶持激励政策,保障飞灰资源化利用项目尽快落地并稳定运行。

(一)项目落地奖励

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等八个政策的通知》(绍政办发〔2022〕11号),对列入市“循环经济850工程建设计划”并验收通过的示范项目,按实际设备投资额的8%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绿色企业(工厂、产品、园区、供应链、绿色设计示范等)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当年获得省级节水型企业称号的,奖励10万元。当年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奖励5万元。当年经验收合格的省清洁生产企业,奖励5万元(以上政策按修订后的年度政策执行)。

(二)用地供应保障

相关项目列入省级生态环境领域重大项目清单或市级以上重点项目计划的,可优先保障项目用地。鼓励生活垃圾焚烧企业与掌握相关技术的企业、科研院所合作,盘活现有飞灰填埋场用地,实施转型升级改造建设项目。

(三)排污指标保障

相关项目列入省级生态环境领域重大项目清单或市级以上重点项目计划的,属地政府可利用储备排污指标保障项目所需新增相关指标。

(四)能耗指标保障

相关项目主要产品能效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可跨年度提前使用“十四五”能耗指标。对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低于0.52吨标准煤/万元的优质能效项目,可开通节能审查绿色通道。

(五)财政价格补贴

属地要委托第三方审计单位审计明确本辖区垃圾焚烧所产生飞灰的实际处置成本,制定相应的价格补贴政策,对飞灰利用和处置之间的成本价差进行补贴。具体补贴方式由各区、县(市)自行研定。

(六)金融政策扶持

属地要加大相关项目金融政策支持,鼓励项目申报中长期、设备更新改造等项目贷款,积极争取上级政策支持;金融机构要加大相关项目信贷力度;各地财政可予以一定的贴息支持。

(七)投资基金扶持

属地要统筹相关产业投资基金,助推飞灰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但不作为控股股东。

(八)国企股权扶持

国有企业在充分市场尽调并按程序报批同意的前提下,可对相关项目进行股权投资。

三、附则

(一)本指导意见所指飞灰为纳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的焚烧飞灰。

(二)各地应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自身实际,在2023年3月底前出台扶持激励政策和实施细则,在2023年6月底前出台财政价格补贴方案,并及时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三)本指导意见内容与省、市其他政策如有重复,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励。如遇国家、省相关政策出现重大调整,以调整后的新政策为准。

(四)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中,(一)至(四)项政策有效期截至2024年9月;(五)至(八)项政策有效期截至2025年12月。

附件:关于印发《关于绍兴市飞灰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扶持激励政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绍市环发〔2023〕8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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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