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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7559T/2022-24434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绍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公开日期: 2022-11-22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字号: 绍市综执〔2022〕17号
文件登记号: ZJDC5620220004 有效性: 废止

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水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3-25 14:55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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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综合执法局、生态环境局、建设局、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办:

为进一步加强排水许可制度管理,规范排水户向城市污水管网排水的行为,做好污水收集和污水处理设施正常安全运行,提升生态环境保护和防止水污染能力,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扎实推进,实现排水许可管理规范化

依法实施排水许可是确保污水处理达标排放、防治环境污染的重要手段。各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严格执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建立健全排水许可行政审批管理制度,开展日常审批监督管理,加强对排水户的日常检查、监督、检测和执法等监管工作。

(一)摸清管理底数。各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与水务管理单位要加强工作协作,集中力量对全市排水户(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特别是排污重点工业企业和餐饮等个体工商户集中开展一次底数摸排,重点了解排水户的名称、规模、地址、排水量、排放口位置和数量等相关信息,掌握一手基础数据,生态环境、建设、市场监管、排水管理等部(单位)门要积极配合,提供相关名录,推进排水户办证工作。

(二)优化办事流程。各地排水、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单位)要坚持“一件事一次办”服务理念,围绕企业群众需求,以便民高效为原则,进一步优化营业执照、排水许可、道路挖掘等办理要素与业务审批流程,着力完善“窗口前台综合受理、部门后台分类审批”的工作模式。

(三)推进许可办理。各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水务管理单位要严格执行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制度,加强配合协作,严格做好排水户申报材料的资料审核和现场踏勘。对符合《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的排水户,核发排水许可证,并按要求做好信息统计。

(四)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已核发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排水监测机构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推进建设档案数字化管理。

(五)明确重点监管单位。对排水户作出的行政许可应及时在当地政务网予以公示;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安装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监测设备联网,实行重点监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间要加强监测数据实时共享。

(六)严格日常批后管理。各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应实施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要收回排水许可证;在排水许可有效期内,发生排水口数量和位置、排水量、污染物项目或浓度等排水许可内容变更的排水户,应重新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需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按规定提出延期申请,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在接到后按规定做好延续许可。

二、落实保障,确保排水许可管理常态化

(七)加强政策宣传。各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单位)要加强政策宣贯,充分利用入户检查、电视电台、公益广告、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向市民群众普及法律及水环境相关知识宣传,特别是对排水许可管理工作要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教育,提高群众对城镇排水许可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排水户和相关群体对污水排放的许可意识,为全面推进城镇排水许可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八)推进管网建设。各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要加快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和老旧生活小区雨污分流改造工作,不断提升我市城镇排水管网覆盖率。通过基础设施建设提升,积极实施“污水零直排区”“雨污分流改造”建设,实现城镇污水应收尽收。

(九)强化督查。各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要定期对本地《排水许可证》发放和管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列出问题清单,提出整改意见,核查整改效果,实现排水管理常态化运作。

三、专项执法,推进排水行为闭环管理

(十)严格执法。各地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积极对接相关部门(单位),建立联合检查、联合执法的联动机制,形成有效合力;依法对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在雨污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等违法行为进行严格查处,加大处罚案件的执法刚性,并对处罚的违法典型案例增加曝光力度和警示教育。




信息来源:市综合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