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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610XM/2024-25033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国动办(市人防办) 成文日期: 2024-01-17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字号:

《绍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明确人防工程充电设施安装有关要求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4-16 11:43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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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发展新能源汽车是我国从汽车大国迈向汽车强国的必由之路。发展新能源汽车也是实现碳达峰中和目标的重要举措之一。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经多年发展,绍兴市新能源汽车发展不断巩固,汽车年拥有量驶入快车道,我市新能源汽车进入家庭数量突飞猛进,住宅小区充电设施设备不能满足广大需求。为缓解需求,充分发挥人防工程平时服务能力,绍兴市国防动员办公室牵头起草了《关于明确人防工程充电设施安装有关要求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RFJ05-2015);《绍兴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绍兴市“新能源汽车充电难”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绍市汽推【2022】1号)文件精神;《绍兴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修订版)》。

  三、主要内容

  第1条明确制定《通知》的目的。电动汽车作为解决资源短缺,环境污染等问题的重要途径,得到了快速发展,人防工程设置充电设施日渐增多。各区、县(市)人防办应大力支持人防工程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装工作,在保障战时效能的前提下积极发挥人防工程的社会效益。

  第2-3条明确安装充电设施的相关要求。新建人防工程应在施工图设计中按规定预留机动车车位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装条件,在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阶段相关部门要严格审核把关;既有人防工程机动车车位增设充电设施的,不得破坏人防工程围护结构,不得妨碍人防设备设施的正常启闭,不得与人防工程标识标牌标贴位置冲突,不得影响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穿线管应采用人防工程口部的电气预埋短管。充电设施安装前,应向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单位(物业公司等)和监管部门报备。需要在人防墙穿墙打洞的,须由人防工程使用单位按照人防工程改造许可事项,报请属地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4-5条明确各方责任。各区、县(市)人防办应加强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维护管理,并将充电设施安装、使用等是否影响人防工程防空效能纳入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监督检查范围,对未经报备、许可,擅自破坏人防工程,随意安装充电设施的要严格依法查处;市人防办将加强对全市人防工程安装好的充电设施进行巡查和监督管理。未经报备或报批设置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将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解读机关:市国动办

  具体联系处室:工程项目管理处

  联系方式:0575-85350128



信息来源:综合处(政策法规处、内部审计处、机关党总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