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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240025866827/2023-24858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绍兴市镜岭水库建设运行中心 公开日期: 2023-11-06
主题分类: 水利

关于印发《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服务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4-29 09:16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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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服务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绍兴市镜岭水工程建设指挥部法律顾问及法律服务的管理工作,有效整合法律资源,督促外聘法律顾问为指挥部提供优质、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促进指挥部依法决策、依法运营,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共绍兴市委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指挥部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绍兴市镜岭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绍兴市镜岭水库建设运行中心以下简称建运中心和浙江镜岭水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

第三条 指挥部聘请法律顾问,应遵循按需出发、节约成本、择优聘请、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二 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职责和权利义务

第四条 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是:按照《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指挥部建运中心和项目公司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代理有关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维护指挥部合法权益,规避法律风险,规范化保障镜岭水库工程建设平稳推进。

第五条 律师担任指挥部法律顾问,受指挥部建运中心和项目公司委托办理下列法律事务:

(一) 在日常业务活动和行政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二) 代为草拟、审查各类合同、协议书和其他法律事务文书;

(三) 根据指挥部建运中心和项目公司要求,对有关法律问题出具律师函、律师见证书或法律意见书;

(四) 代理指挥部建运中心和项目公司参与诉讼案件的代理,包括民商事、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仲裁等;

(五) 参加指挥部建运中心和项目公司重大项目商务谈判,审查或准备谈判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件;

(六) 为指挥部建运中心和项目公司运营、管理方面或其他活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信息,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

(七) 为指挥部建运中心和项目公司对外交往涉及法律问题进行研究、论证,就重大社会公共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八) 协助指挥部建运中心和项目公司制定各项行政管理规章制度,对干部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培训;

(九) 处理指挥部建运中心和项目公司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为指挥部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充分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十)法律顾问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六条 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及时承办指挥部建运中心和项目公司委托办理的有关法律事务,认真履行职责,未经指挥部书面同意不得委托另外律师代行职责在每年度年末提交《法律顾问服务工作报告》,总结年度法律顾问工作情况,提出下一年度法律工作意见、建议。

第七条 法律顾问应根据合同、协议规定和委托授权的事项开展工作,不得超越委托授权权限。不得以指挥部建运中心和项目公司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或者从事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第八条 法律顾问不得从事有损聘任单位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担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法律顾问在工作中接触、了解到的有关运营、管理和对外联系活动中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因泄露聘任单位商业秘密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未经聘任单位同意,不得公开使用在履职过程中形成的相关工作成果。

第十条 法律顾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享有如下权利:

(一) 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提出法律意见;

(二) 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三) 根据需要了解指挥部建运中心和项目公司的运营、管理和对外联系活动中的有关情况

(四) 根据需要应邀列席指挥部建运中心和项目公司召开的运营、管理和对外活动中的有关会议,参加有关课题或者重要事项调研;

(五) 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六) 其他根据服务合同约定的权利。

 

第三章 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服务律师的聘任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服务律师除持有有效的律师执业证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法律业务水平和较强的法律服务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三)执业年限满五年以上;

(四)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五) 熟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有企事业单位相关监管规则,熟悉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相关法律风险管理的制度、流程;

(六) 在水库建设工程等领域具有较强的法律服务专业能力、执业经验和业绩。

(七) 其他履行职责需要具备的条件。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优先选聘:

(一) 在任绍兴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二) 在任律师事务所主任或合伙人;

(三) 曾在公检法或政府部门系统任职的;

(四) 担任多家市级政府及部门法律顾问,信誉良好的。

第十三条 律师在服务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指挥部分管领导、总指挥审核同意,取消其法律顾问服务资格,并解除法律服务合同:

(一)本人主动提出取消服务资格,或发生丧失服务能力的;

(二) 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三) 违反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或发现其有不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的;

(四)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五) 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指挥部法律顾问情形的。

(六) 因本条规定取消律师入库资格的,由指挥部政策法规处提出并填写《法律顾问取消服务资格审批表》(附表1),经政策法规处初审,报指挥部分管领导、总指挥审核同意。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费和专项法律服务费采用分级管理方式,各档次标准及申请流程如下:

(一) 年法律顾问费或专项法律服务费用在二十万元(不含二十万元)以下的,由指挥部政策法规处调研并通过询价选定后,建运中心党委会或总指挥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二) 年法律顾问费或专项法律服务费在二十万元(含二十万元)以上的,由指挥部政策法规处向建运中心党委会或总指挥办公会议提交报告,经审议通过后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三) 法律服务费在二十万元(含二十万元)以上,但因司法诉讼、仲裁或突发情况应急处置等原因无法履行招标程序的,由政策法规处报建运中心党委会或总指挥办公会议审议确定。

第十五条 聘任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服务律师需按指挥部审批流程报批,按本规则需招标、相关会议审议确定的,应附招标资料或相关会议纪要。

第十六条 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或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的,按本规则规定的流程审批后,由项目公司与受聘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聘任合同。

第十七条 法律顾问合同和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按照指挥部合同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合同中应明确法律顾问的职责、工作内容及权利义务。指挥部法律顾问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三年,费用按年支付。专项法律服务的合同时间自项目所需法律服务事项开始,至项目所需法律服务事项全部完成结束,费用可视实际情况分阶段支付。

第十八条 项目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任合同、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双方法定名称、聘任律师姓名;

(二) 聘请期限;

(三) 服务范围;

(四) 双方的权利、义务;

(五) 法律顾问费金额、支付方法;

(六) 合同解除和终止;

(七) 争议解决;

(八) 加盖聘请单位与受聘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双方公章。

 

第四章 法律顾问的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十九条 指挥部政策法规处牵头对指挥部法律顾问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指挥部政策法规处应建立法律顾问日常管理台账登记表(附表2),跟踪、记录法律顾问提供的法律服务。台账主要内容包括:法律事项交办处室、交办时间、交办事项、完成时间。

第二十一条 法律顾问服务期满前一个月,由政策法规处组织开展、各处室配合进行年度法律顾问考核评分,考核对象为考核期内各指挥部聘请的常年法律顾问和服务期超过一年的专项法律服务律师。

(一) 法律顾问考核分数由基本指数、加分指数、一票否决事项三部分构成。其中基本指数为90分,设置勤勉指数、成效指数、专业指数、忠诚指数四类指标。加分指数为10分。经评定后,法律顾问考核分数最高分为100分,最低分为0分。触犯一票否决事项之一的,直接评定为0分。具体评分指数标准见《法律顾问考核评分参考标准》(附表3)。

(二) 法律顾问考核管理工作由政策法规处组织实施,各处室配合落实。考核管理程序采取处室考核打分、政策法规处复核打分、指挥部分管领导终审打分三个步骤进行,每年合同到期前一个月进行考核评价。

(三) 考核结果公示:年度总体考核结果要通过公告栏、协同办公系统等途径公示,并反馈给相关律所、律师。考核结果由政策法规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应用:考核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不再担任指挥部法律顾问,并解除法律顾问合同; 60分以上(含60分)80分以下为一般,视情况继续聘任或解除合同;80分以上(含80分)90分以下为良好,可继续聘任;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可优先聘任。法律顾问考核年度良好以上的,可以直接续签合同(主要合同条款不改变)。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施行前已经签订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的律师,可按原合同继续服务至合同期满,本规则施行后指挥部新聘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服务律师按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指挥部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绍兴市镜岭水库建设运行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