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33XB/2025-25888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卫生健康委 | 成文日期: | 2025-05-15 |
主题分类: | 卫生,其他 | 发文字号: |
一、制定背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完善我市托育服务支持政策体系,推进我市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制定《绍兴市托育机构补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思路
《办法》明确了托育机构补助的责任部门、补助标准和补助方式等,注重提高补助工作可操作性。起草过程把握三个原则:一是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对发展托育服务的部署精神;二是注重引导托育机构提升服务的规范化、普惠化水平;三是紧密结合我市托育工作当前实际和今后发展方向。
三、主要内容
(一)工作职责。明确了补助工作中卫生健康、教育和财政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分工。
(二)补助内容。1.建设经费补助。对经备案的普惠性托育机构(不包含幼儿园),按一定标准给予建设经费补助。非营利性普惠幼儿园经改造,由学位转为托位并经登记的,给予建设经费补助。2.运行经费补助。对经认定符合三级、二级、一级标准的普惠性托育机构(不包含幼儿园),给予运行经费补助。非营利性普惠幼儿园实际招收入托的,按不低于同级幼儿园生均标准予以补助。3.保险费补助。对经备案的非三级及以上托育机构投保责任类保险的,适当给予保险费补助。
(三)补助结算期限。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和7月1日至12月31日为补助结算周期。
四、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普惠性托育机构的补助,《办法》自2025年5月15 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解 读 人:袁乐 张松茂
联系电话:0575- 851659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