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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修订出台《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5-06-30 09:01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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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政府公布《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修订),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办法》总共二十三条,就进一步科学规范林木采伐管理,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利用作出优化调整,主要集中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厘清部门职责分工。确定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采伐的统筹协调指导工作,并按照林地上的林木和非林地上的林木,重新划分不同主管部门职责。落实基层减负要求,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协助做好林木采伐管理相关工作。


二是调整限额编制管理。明确林地上的林木实行采伐限额管理制度,确定限额编制应当遵循消耗量低于生长量和森林分类经营管理的原则。根据管理要求和工作实际,完善限额编制及分解流程。


三是统一采伐技术要求。将林木皆伐的限制性要求与国家及省级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相统一。突出当前林木采伐管理重点,加强公益林采伐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我省实践需要,进一步细化禁止采挖林木的具体情形。


四是明确采伐许可要求。明确对林地上的林木实行采伐许可制度,完善采伐许可变更、无需申请采伐许可和禁止发证的具体情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允许小额人工商品林采伐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审批。巩固数字化改革成果,对林木采伐数字化管理作出专门规定。


五是优化监督管理举措。明确发证机关或者受委托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和林木采伐单位或者个人订立采伐迹地造林更新协议,协助相对人履行更新造林义务。明确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应当予以撤销,已伐林木的,按照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行为处理。


此外,本次修订删除了用材林主伐年龄、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的林木、林木运输管理等上位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已经取消的内容。


信息来源:浙江林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