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305X/2025-26075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绍兴市商务局 | 公开日期: | 2025-08-01 15:56:14 |
主题分类: | 对外经贸合作 | 发文字号: | 绍商务【2025】23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绍兴海关、外汇局绍兴市分局,柯桥区商务局、轻纺城建管委:
为加快培育外贸新业态新模式,推动市场采购贸易创新发展,现将《绍兴柯桥中国轻纺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通关一体化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绍兴市商务局
2025年8月1日
绍兴柯桥中国轻纺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
试点通关一体化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提高通关便利化水平,促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规范健康发展,根据商务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推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的函》(商贸函〔2020〕425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场采购贸易适用通关一体化情况为:境外采购商到试点市场内选定商品下订单,外贸公司(商户)通知外地工厂或外地仓库发货,并在绍兴海关采取通关一体化方式申报出口,货物在生产地、仓库邻近的口岸出口查验。
第三条 市场采购贸易通关一体化方式适用企业为注册地位于柯桥区行政范围内,具备从事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资质的外贸公司。企业近一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商务部门完善商品来源认定、价格管控、商品质量安全监管等管理体系,优化多部门协调机制,依托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联动监管。
第五条 对拟采用通关一体化方式出口的企业进行一事一审,由企业向柯桥区商务局提出申请,柯桥区商务局会同轻纺城建管委等部门对申请企业及对应商户的外地工厂、仓库和产品等情况进行审核。初审通过后,由市商务局进行复审,确定通关一体化出口试点企业,并将试点企业的外地工厂(仓库)、出口产品、拟定出境地口岸信息等情况报备绍兴海关,后期视企业运行情况可予以调整。
第六条 商务部门对通关一体化企业核定年度贸易总额,对数据异动的企业组织核查,并根据商品价格监管机制进行管控。
第七条 国家规定的《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商品目录范围》和零退税率商品不得采用通关一体化方式出口。
第八条 商务部门每季度组织有关部门对通关一体化企业及对应商户的商品来源、价格、质量安全等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报备绍兴海关。
第九条 通关一体化企业须签署承诺书,每日上报通关一体化方式报关出口相关数据(票数、平均价格、商品大类、报关单信息等),并定期上报汇总情况。
第十条 通关一体化企业须做好商品来源管理、价格管控、商品质量安全等工作,确保业务和数据的真实有效,并对其商户及经营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商务部门加强对通关一体化企业的综合管理,与发改、财政、税务、海关、市场监管、外汇等部门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如出现违法、违规、未履行相关承诺等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查发涉及出口管制物项、出口市场采购负面清单货物、零退税率商品、烟花爆竹等危险品),立即暂停或取消通关一体化资格,并视情节严重程度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绍兴市商务局关于印发《绍兴柯桥中国轻纺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通关一体化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