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081Q/2025-26074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成文日期: | 2025-08-25 08:48:06 | |
主题分类: | 发文字号: |
一、制定背景
2024年12月,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印发了《浙江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对全省就业见习单位认定、见习岗位、见习人员管理与保障、见习协议管理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并要求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同时明确了“设区市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可按照本办法对见习单位认定条件、年度评估内容及流程、见习对象范围、见习岗位比例、见习补贴标准等进行细化规定”。为进一步细化明确见习补贴标准等内容,兼顾政策稳定性、可持续性和体系性,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通知》。
二、制定依据
依据《浙江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保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见习相关工作的通知》(绍市人社办发〔2023〕19号)和《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促进就业创业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绍市人社发〔2023〕6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通知》。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见习对象范围
见习对象包括三类: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至24岁的登记失业青年和毕业学年大学生(最后学年的9月1日到次年的8月31日)。
港澳台地区人员参照执行。毕业学年大学生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人才经费统筹安排。
(二)明确见习单位认定条件
符合条件(包括满足正常经营年限要求、申请设立前12个月平均参保人数、提供5个以上见习岗位、具备带教师资和见习管理制度等)的用人单位,可向属地的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申请认定为见习单位。
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不作为见习单位。申请前12个月内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或申请时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尚在联合惩戒期限内的单位,不予认定为见习单位。
(三)明确年度评估内容及流程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通过电话抽查、数据比对、实地核实等方式,对认定满1年的见习单位开展上年度见习工作情况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档,经区、县(市)人社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后,发文公布。
(四)明确见习岗位比例
见习单位当年见习岗位总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单位上年末社会保险参保职工人数的30%(事业单位、城乡社区、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除外)。
(五)明确见习补贴标准
专科(高职)、本科(技师)及以上分别为地方最低工资标准的60%、80%;大专以下16至24岁登记失业青年参照专科(高职)补贴标准执行;统筹考量留岗绩效激励和不按学历分级补贴对就业见习的要素影响,适时调整补贴标准。
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缴纳工伤保险的,补贴标准按实际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确定;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缴纳综合商业保险的,按每人不超过50元标准据实补贴,由政府统一购买综合商业保险的,不再给予补贴。
见习补贴的期限按实际见习期确定,每人最长不超过12个月。实际见习期按月核定,不足一个自然月的部分,按实际见习天数给予补贴。
四、有关说明
《通知》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2025年8月21日起施行。此前已有就业见习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今后如与国家、省、市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从其规定。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人:钱勇军 张涌
联系电话:0575-89118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