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市卫发〔2008〕50号
绍兴市卫生局关于对全市县以上医疗机构
医疗服务信息实行统一公示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直医疗单位:
2005年,我局曾下发《关于医疗服务信息公示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绍市卫发〔2005〕91号),三年来,部分县(市)根据“实施意见”要求,在当地媒体公示医疗服务信息,对引导广大群众的合理进行医疗消费起到很好的作用。但该项工作开展不够平衡,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管理,促进医疗市场公平、有序竞争,充分发挥社会对医疗机构的监督作用,将“实施意见”落到实处,经研究,决定从今年第一季度起,对全市县以上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信息实行统一公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服务信息公示的对象
全市县以上医疗机构。
二、医疗服务信息公示的内容
医疗服务基本信息(格式见附表)
三、医疗服务信息公示的时间
医疗服务基本信息定期公示,每季度一次,其中第四季度为年报,分别于当年4月底、7月底、10月底及次年1月底前完成。
四、医疗服务信息的收集和上报
1、医疗服务基本信息,由各医疗机构按医院统计报表口径填报。市直医疗机构直接报我局,其余医疗机构报送当地卫生局,由当地卫生局审核汇总后报我局,在书面上报的同时发电子版至我局OA网董维男邮箱。报送时间为当年4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及次年1月10日前。2008年第一季度县以上医院医疗服务信息内容,请各地、各单位于5月10日前报我局医政处。
2、各医院应严格按统计法律法规做好统计数据的收集和提供工作,保证信息的真实、可信。
五、医疗服务信息公示的方法
1、先进行试定期公示,在试公示阶段,全市县以上医疗服务信息,在《绍兴卫生报》、绍兴市卫生局网站上公示,各县(市)可在当地相关媒体上公示。
2、本局将根据试公示情况,选择合适时机在绍兴主要媒体上公示,成为正式定期公示。
3、医疗机构分综合性医院、中医院、妇保院、专科医疗归类公示。
4、各县(市)卫生局定期将公示结果上报我局医政处。
六、医疗服务信息公示单位
各地县以上医疗机构信息公示单位为各县(市)卫生局,全市县以上医疗单位信息公示单位为绍兴市卫生局。
附件:绍兴市县以上医院医疗服务信息公示内容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 医政 医疗服务 公示 通知
绍兴市卫生局办公室 2008年4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