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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8年部分月份征期顺延的通知
绍市征便函[2007]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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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市局各税务分局、稽查局、有关处室及信息中心:
    为更好地服务于广大纳税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8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5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现将2008年“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十一”节假日期间的申报限缴期限明确如下:
    “元旦”,2008年1月份各税种的申报限缴期限不顺延。
    “春节”,2008年2月份各税种的申报限缴期限统一顺延7天,其中法定申报限缴期限为2月10日的税种顺延至2月19日。
    “清明”,2008年4月份各税种的申报限缴期限统一顺延3天,其中法定申报限缴期限为4月10日的税种顺延至4月14日,企业所得税顺延至4月18日。
    “五一”,2008年5月份各税种的申报限缴期限统一顺延3天,其中法定申报限缴期限为5月10日的税种统一顺延至5月13日。
    “端午”,2008年6月份各税种的申报限缴期限统一顺延3天,其中法定申报限缴期限为6月10日的税种统一顺延至6月13日,按季缴纳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顺延至6月23日。
    “中秋”、2008年9月份按季缴纳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顺延至9月23日,其他税种的申报限缴期限不顺延。
     “十一”,2008年10月份各税种的申报限缴期限统一顺延5天,其中法定申报限缴期限为10月10日的税种统一顺延至10月15日,企业所得税顺延至10月20日。
    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的申报限缴期限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请各税务分局通知广大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准期办理纳税申报。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处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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